個資這塊我剛好最近讀的很熟
民事上比較容易踩到,主要需要當事人同意.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為公共利益必要才可以免除
責任
刑事上的構成要件就很嚴格了,需要「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他人利益」
這邊大部分人碰不到第一點,因為通常涉及金錢,第二點這個利益的定義,依照一些我查的
判例,需要行為人除認知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或個人資訊自決權外,是否以追求損害其他利
益為目的。如僅單純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或個人資訊自決權,並未追求損害其他利益,應無
刑罰之必要
簡單來說單純傳個資不構成刑事責任,還需要有意圖侵犯其他利益,例如財產、名譽、自由
、身體、生命,個人資訊隱私權跟自決權不在這個利益的範圍內
所以如果上位法是只有碰到刑法範疇的話,其實構成挺有難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