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經濟委員會擬於1月28日、1月29日排審《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
黃捷版本草案增列聚焦遊蕩犬管理的相關條文。
該草案修正條文第5條,新增:「長期、持續提供遊蕩動物食物或飲水者,
視為實際管領
之人。」並須負擔動保法所規定飼主管領責任。
黃捷表示,現行動保法第3條雖將「飼主」
定義為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但對於「實際管領」的構成要件並未明確規範
導致實務上法院在處理傷亡案件時
多採取保守認定
除非能證明行為人「長期餵養且可進出私域」
否則往往難以認定其具有飼主身分。
黃捷表示,期盼透過此次修法
釐清「飼主」的法律定義
並強化餵食行為與管領責任之間的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