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勝王的解釋
感覺有時候勝王會陷入一種“存在即合理”的解釋盲區
首先在大法官釋憲相關程序法規出現前
民國38年就已經開始解釋憲法(釋字第一號)
一路搞到民國46年,這裡有些人的爸媽已經出生才弄了釋憲程序的法規
為何不能想成是草創了40多年才想到:
大法官這個在民主制度完全沒民主正當性的存在
卻有資格解釋民主國理應最具有正當性的規範:憲法
當大法官失控亂搞行政或立法這兩個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權力該如何是好
或者說憲法理應不規範到組織運作流程這麼細節的層面
但在民國38年那個兵荒馬亂的年代,誰他媽還有空跟你講細節
直到民國46年雖然還是風雨飄搖,
但至少沒38年岌岌可危的時候
才想到在法律層面用組織和程序牽制住大法官
民主權力本來就是講制衡
假設我國(還認同憲法所言的中華民國)是民主國
即使因為行政和立法對立搞成僵局,弄到大法官動彈不得
那也是某種民意的體現,畢竟行政和立法權就是妥妥的民主正當性擺在那裡,
縱使是“不良制衡”造成的結果
要就是訴諸國家人民的意志解決,而不是大法官用類似自肥的方式幫自己解套
違背民主法治國權力分立制衡的憲法精神而為的憲法判決,
說是解決違憲法律不得不做的行為
等於你連憲法精神都違背了,
還大聲喊“我的權力是來自憲法,你只是個臭立法(律)的”
再換個比喻是太子直接把當皇帝老爸殺掉或直接罵了列祖列宗一頓
再喊著自己繼承王位名正言順
這個是大法官理由書的說法ㄚ而且如果認為他不合理 那就是在79之前解釋都組織不合法而且講個更實在的 更有可能是因為
在當時根本沒人在意這個東西 大家也不太管大法官直到某天大法官解釋得罪立法院 立法院超人才出來要報復了
作者:
XROCK (□□□□□□□□□□□)
2025-12-21 01:59:00可是也是有皇帝就是像你說的這樣繼承王位
司法院身為憲政機關本身就有自定自治規章的自主空間就像廁所使用規範 但這不屬於法律 只是為行以行使職權之便的權宜的方式所以79號以前解釋也不會有問題 因為就沒有法被定出來規則沒有確立之前使用暫時未定性的自治條款權充行事等到大審法出來之後又是另一回事
次意圖撼動大法官解釋傾向是一個長久以來的問題還有曾經想砍薪水的,這張君勱先生很早就預判到了==
不過雨颯 success你們好像都挺常提到憲法作為人民意志的表現 這個東西
我的看法是,如果我們承認國家,就必需承認憲政框架,
也必需承認司法的概念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反多數決性質,
在這個框架底下,討論選票或民調和大法官熟輕孰重是個沒有意義的問題,因為司法的存在就不是這麼決定的@Abby: 可能跟success的想法內涵上有點不太一樣我討論的是權力賦予的關係,勝王說的法哲學的部份
我忘記昨天還是凌晨看了一篇在講社會契約論 是你還是羊發的了
這件事的核心觀點是:為什麼你可以管我?是因為我有授予你管理我的權限,從而我進入國家這個體系,享有國家
例如可能從我的角度 我就看不懂Success回下面推文這段
提供的福利和安全保障等影響;而如果我自己違背了這個
契約所附帶的規範,那國家有權力制裁我,或是終止契約憲法的內涵是一種基於集體授權產生的概念或成文法典就是規範權力賦予本身的一些樣態,所以可以理解是一種
可能會離題 我相信許多法律或政治學學者也與你抱持著類似觀點 但是這是社會契約的另個問題 為什麼人人都是預設同意? 其次 現在跟過往成為所謂無國籍人士的難度相差太大了
契約文書,成文版本這是我有授權你的部份,都在這張紙上我的理解是你有加入社會,或者任何集體集團你就必須有一定程度上的服膺於某種規範,這是人類互動的本質問題確實他可能會是被動式同意,但這就是「集體」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