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innawind (正太學研究者雨颯)》之銘言:
: 看半天勝王你就只是把大法官的話無條件合理解釋
我只能說我在看憲法判決之前 覺得就那樣了
反正大概就是寫一堆東西硬掰
結果看完之後 哇靠 這是有備而來阿
除非是非常德式的嚴格法教義學主義者
不然大法官丟出這些東西 已經超過及格線很多了
: 今天大法官解釋憲法來自於憲法本文的賦權,我國還是成文憲法
沒錯
: 那大法官基於憲法忠誠義務,無條件需要遵守的就是憲法
沒錯
: 憲政體制是五權分立,不管五權或三權,政治上就是講就制衡,五院是平級機關
沒錯
: 蔡彩珍部份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也提到大法官過度如果干預就違反權力分立
沒錯
如果大法官干預立法權核心的話 那大法官就違反權力分立
而且這件事在過去 是真的有發生過不少次
大法官直接奪舍立法院
有學過憲法的大概都有感受得到
特別是在許宗力當司法院長的時候
許宗力是司法積極主義者 就強力介入很多偏立法權的權限
: 大法官不是大神官,憲法最高性,不是大法官最高興
大法官不是大神官 要看你從什麼角度看
從政治現實來看 那當然不是大神官
但如果從法學的角度上 那大法官=大祭司
: 大法官的一切解釋必需服膺憲法,不能創造憲法沒有的概念擅自臆解
這個是古老的德國公法理論 德國早就不這麼玩了
美國因為根本不是法教義學 所以他們也不是這樣玩的
這種就是我前面說的 非常嚴格的法教義學玩法
一般的法院都還是遵守嚴格法教義學在進行判決
但大法官更多的是以法社會學角度進行判決
當然德國放棄了這一套 不代表德國現在這套更好了
還需要論證 為什麼現在這套比以前法教義學那套更好
我舉個例吧
比方說民法有一個條文是
第 52 條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社團總會決議 出席社員過半多數決
直接按照法條文意來看 如果今天社團有10000人
只需要2個人(因為一個人不符合決議形式 一個人不構成決議)就可以決議
這個決議 可以決議踢掉社員 決議加入社員
按照法律條文就會變怎樣
只要有召集權人 召集另外一個人 偷偷開會決議
然後過一堆自己要過的議案
正常來說 要召集開大會 要合法通知其他人
但沒有合法通知 只是召集程序有瑕疵 是得撤銷
決議後三個月內可以行使 但如果大家都不知道呢
三個月就這樣過去了 就沒辦法撤銷了
那這些決議 通通都有效了
10000人的社團 可以2個人就在那邊偷偷開亂搞一通嗎
我可以開除9998個社員 厲害吧 把大家全開除了 還是合法的
這很不合理吧
然後就真的發生這樣的事 團體是寺廟
最後最高法院 就是採取上面那個見解
為啥 因為法條就沒寫最低出席人數要多少阿
然後這個寺廟的章程也沒寫最低出席人數
那當然就是2人阿 2人就夠了
而且其他條文都有寫最低出席人數 只有這條沒寫
那肯定不是立法者忘記了 就是有意不寫的
從體系解釋來看 這個最高法院判決 就是非常優秀的法教義學經典案例
從上面這個例子就能看出一點端倪
法教義學在德國一直被狂噴的原因就是
這完全就是在封閉的法律裡面自娛自樂阿
法教義學的前提就是 立法權至上 要預設立法者立的東西都很讚
然後就是天天探求一堆 連立法者自己都不知道的立法者之意
白癡法律只能探究出一堆什麼都沒辦法解決的鬼東西
所以法教義學會說 在法律修改前 就是只能這樣判
這就是大家最愛說 阿法律就這樣阿
但這個東西放在一般的法官上可以
可是大法官其實不必然要完全遵守法教義學
大法官一直都是比較法社會學取向的
也就是說 舊瓶裝新酒
在美國的平等權概念 一開始大法官根本不認為黑奴有啥不平等
但後來平等這個概念逐漸演變變成人人平等
就是早期米國大法官的人人平等 指的是白人男性人人平等
甚至在美國憲法制定的那些制定者身上 也是這樣
後來人人平等才概念大擴張
從這個觀念其實就能看得出來 法教義學 不可能跟法社會學分離
為啥 因為法教義學自己其實也帶有這種 外來的觀點
憲法既然是憲法 為什麼1820年的平等 跟1870的平等 差那麼多
這個轉變是沒辦法從憲法中找到的 只能在你對人人平等上
你怎麼對人人來解釋的法社會學上 找到 對ㄚ
就是法社會學的觀點跑進去了 對ㄚ
所以最嚴格的法釋義學 其實就是類似概念法學
只是美國人提到的概念法學 是包含判決
完全只看法律人怎麼自產自銷 法條怎麼寫 怎麼判
整個就是脫離現實 所以被噴慘了
但也是這種法教義學 讓法律這個科目保持獨立
不然完全社會學化 法律就沒有獨立空間了
所以德國現在比較像是
一般的法官維持法釋義學 但大法官會帶入法社會學
不會破壞法律太多的獨立性 也可以避免不少法教義學的缺點
然後你提到的法教義學的玩法 也就是德國的玩法
但憲法解釋 根本就不只有這種法教義學玩法
違憲審查最早的開創者是美國 美國也不是這麼玩的阿
美國老資歷1803年就有違憲審查 德國小資歷鬧麻了
也就是說 法教義學 只是一個流派
不代表一定要是法教義學的玩法才是正確的
法教義學並不先天自帶排除其他玩法的力量
當然我也沒說法教義學玩法是錯誤的
但你不能用 因為它沒遵守法教義學 所以他是錯的
因為違憲審查 本來就不綁定法教義學阿
美國的違憲審查 大概就是一半法教義學一半法社會學
根本沒有堅持嚴格的法教義學 這個只是德國的玩法 不是必然的玩法
: 就好比要如果大法官宣布死刑違憲,大法官必須找出憲法本文裡哪裡有提到哪個概念
: 解釋死刑這種刑罰違反憲法本文意旨,而不是亂引一堆什麼世界人權公約
: 請問憲法裡有世界人權公約這個概念嗎?
: 誰授權你恣意嫁接過來,當作是成文憲法的一部份?
前面有說了
我懶得發長文論法教義學好還是法社會學好
還是透過大法官間接使用法社會學影響法教義學好
(可以參考 基本權直接在民法使用 還是透過概括條款使用)
再探討就是法哲學問題了
但有一個簡單的觀點可以這麼說
不會因為大法官沒使用法教義學就失去正當性了
: 這不是造法而已,已經是擅自制憲了
如果從嚴格的法教義學觀點來看 你是對的
但嚴格的法教義學 不一定是對的
: 而憲法明文屬法律保留的部份,大法官自然也必須遵守
對 當然 大法官不能碰憲法之專屬給法律的權力
比方說立法權
: §憲82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首先這裡就有問題了 組織 與 職權行使 在憲法機關上是分開的
立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律定組織 不代表一定定職權行使法阿 混在一起談本來就是有問題的
你看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的立法理由就知道了
「配合憲法訴訟法對於大法官職權行使方式之修正,於本法(司法院組織法)明定憲法法庭之組織。」
這就證明了 組織跟職權行使是兩回事
組織立法定 不代表職權行使也是立法定
而且就算全部混在一起看好了
讓立法來訂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
你別忘了三權分立 司法權的核心是審判權
如果你的規定讓憲法法庭停擺 那立法權這個立法也是違反權力分立的
就算你不分開來看 讓司法權的審判權無法運作 就是已經違反三權分立了
已經是立法權間接但事實上的侵害司法權核心了
: 以前大審法時代就是這麼運作的,你說他們保守,你有沒有想過他們為什麼保守?
因為當時沒人卡大法官 讓他們做不出憲法解釋阿
程序自主權就是一個底牌 只有在非常狀態才能拿出來用
司法權當然要尊重立法權阿 立法權立的合憲法律 大法官當然要遵守阿
大審法如果沒有違憲 那當然就是遵守 不然呢
大法官如果這個時候不遵守 就是違反憲法 侵害立法權
我談到大審法時代保守 我談的是
判決沒辦法進到大法官解釋裡面
這件事其實可以算是違憲的 然後程序自主權直接造
但你要知道 程序自主權是底牌 不是平常該打的
只有在真的沒辦法的狀態 才能使用這張牌
在大審法時代 大家都在討論要把判決加進去 那當然有共識更好阿
而且大家願意討論 也願意立法加進去 何必硬幹
至少到ㄘㄨㄚˋ上台之後 就認真在搞憲訴法了
如果政治機關願意配合 大法官本來就可以選擇等阿
或者是說 大法官本來就必須尊重其他憲法機關
大法官也是等了一年才跳出來靠北你們這群操集掰大法官都選不出來
政治機關能夠配合當然最好 政治機關不配合讓審判權被剝奪 當然要打出底牌硬幹了
: 為什麼要有大審法、為什麼要有憲法訴訟法?
: 只有一個大法官可以說,我自己想解釋憲法,所以我就可以自己解釋憲法嗎?
只有一個大法官 那當然不行阿
你沒看解釋理由書吧
程序自主權不是隨便就能發動的
而且你搞錯層次問題
現在的問題是 其他大法官根本不來參加評議阿
正常來說 你必須評議 大法官有憲法審判義務
只有一個大法官說我想自己解釋憲法 然後用程序自主權
這當然是不可能阿 這個說法的水平有點太翠了
有正常合憲程序可以用 根本就不能行使程序自主權
否則就是侵害立法權 對啊
1個大法官 突然跳出來說我要來解釋了
那就是組織不合法 判決根本就不成立阿
除非是怎樣 其他14個大法官 全都拒絕評議之類的
讓憲法法庭運作不下去 才有可能掏出程序自主權
但還是要看具體發生什麼事
正常來說 就是根本不能拒絕評議的
因為評議是大法官的憲法義務
有人拒絕評議開不成 才會例外用到程序自主權
: 解釋權的賦權來自憲78
對
: 憲78的框架賦權的對象是司法院,司法院組織按憲82由法律訂之
對
: 換言之,只有符合法律授權的框架下司法院的憲法解釋才合憲
: 除非你可以先宣告相關法令不合憲
: 你才能在符合憲法賦權的情況下取得所謂緊急處置的合理資格
錯
為什麼
組織 跟 職權行使是兩回事
82只有寫組織而已
然後從各種方面來看 這個論點完全不成立
從法律史來看 在釋字79之前 大法官解釋根本沒有立法院的法律規定
大法官的權力就是直接從憲法身上拿到的
除非你要說1-79號解釋 全部都組織不合法不成立
立法權只是對大法官解釋補充程序規則而已
你可以說是 立法權制衡大法官 但制衡不是侵害
如果立法權立的法實質剝奪大法官行使職權 那就是侵害司法權 不是制衡司法權
如果大法官在立法權立規則之前 早就有自己的規則可以玩
那就代表大法官行使違憲審查的權力 根本就不是來自立法權
就是直接的來自於憲法 跟立法權沒有關係
如果立法權直接立一個讓大法官不能動的法律
這會套住大法官嗎? 那當然是不會啊
大法官的權限 根本就不是從立法權身上來的
就是從憲法身上來的
法律史 是先有憲法解釋 才有法律規定
從法理學上看 如果法律規定可以綁死大法官
那完全就是破壞憲政民主的設計阿
民主拜託憲政把自己拉住 不要讓民主變成多數暴力
但民主具有兩面性 另一面就是一直想要突破憲政
就像你自己給自己設計畫 但你偷懶就會一直想要打破
這是人之常情 也是民主之常情
所以民主需要憲政來監督
從這個角度來看 民主當然不能通過多數決就幹掉憲政
如果可以簡單多數決卡掉憲政 那就是球員綁架裁判
然後球員開始蝦雞八踢球 怎麼踢都沒人逼一樣
要幹掉憲政 那就重新制憲 建立一個真民主國 把憲政給去掉
不制憲 那最少也要修憲 把憲政通通砍掉
至少要把足球規則修改成沒有裁判
球員需要有裁判 不然怎樣算犯規 會很麻煩
但有時候裁判判的讓球員覺得很不爽
比方說MLB 有些主審眼睛脫窗天天壞球判好球
打者當然覺得肏擊敗阿 幹你娘明明就壞球 幹勒
但如果你拿掉裁判 沒人判了 那整個比賽就更糟糕了
因為當沒有主審之後 爭議行為 可能就是兩隊互扁了
我不認你的看法 你也不認我的看法 他媽的 扁他 操
但如果有主審裁判之後
你就可以說 阿主審判的阿 不爽去跟主審講
然後吃虧的就會覺得 操你媽集掰爛主審
主審負擔了一切 讓大家能更好的打球
反正有爭議的東西怎麼判 我都是要等著被罵
但至少比大家都不認同雙方打起來還要好
要馬就罵我這個主審吧 我就是來負責被罵的
一下司法死了 一下司法又活了 這就是司法的宿命 習慣就好
如果大法官權力來自憲法
那立法權就不能實質造成憲法法庭癱瘓
因為這樣侵害了大法官的核心審判權
而且大法官本來就不用聽你的
以前沒有法律一樣自己造規則判
如果立法權願意來 那只要合憲 當然也拘束大法官
但違憲 就沒拘束大法官這回事了
憲法訴訟法也是法律位階的
而違憲審查這個概念 是憲法位階的
法律位階的東西不能夠禁止憲法位階的違憲審查
所以大法官可以發動程序自主權破解立法權的限制
: 現在憲判問題在哪裡?
: 憲判問題在既已知憲法法庭的運作來自憲82賦權憲法訴訟法,而得以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運作根本不是來自憲法82條
: 其程序上即務必符合憲法訴訟法的規範,否則判決無效且違憲
沒這回事
: 既憲法訴訟法的舊法版本沒有被宣告無效,它就是合情合理合法,還合憲的憲政體制框架
那當然 合憲的法律 大法官必須遵守
因為合憲的法律 代表是符合憲政秩序的
符合憲政秩序的 大法官必定要遵守
大法官不能帶頭破壞憲政秩序
除非有人先破壞憲政秩序 才能夠發動程序自主權
: 所以既然不能一人自行釋憲,當然也不能只有五人擅自釋憲
當然不能一人自行釋憲阿
但這跟五人釋憲 完全是不同層次的東西
這兩個討論的 不是同一個東西
五人釋憲是因為
1.大法官權力來自憲法
2.大法官不受違憲憲訴法拘束
3.大法官發動程序自主權 使用憲訴30條1項
4.其他3位大法官拒絕參加評議 讓憲法法庭癱瘓
5.參與合法評議是憲法義務 長期拒絕參加 就是實質上使憲法法庭癱瘓
6.引用迴避制度的法理 高門檻代表的是可能提高的公正性
7.為了可能提高的公正性拒絕裁判 讓一堆案件無法被審判才是最不公正的
8.那就直接類推適用迴避制度的法理 憲訴12條 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
9.被踢掉的三個人 不計入現有總額人數
10.所以5個人當然可以開評議下判決了
大法官5人開會踢掉3人 中間是經過這些操作的
根本不可能隨便一個人就發動程序自主權要解釋憲法
: 要馬你就回溯一下,先對憲法訴訟法的舊法版本宣告無效
何必回溯
: 這樣造成形式授權框架真空,程序流程才能使符合所謂可使用緊急處置的合理條件
是憲法授權大法官行使職權 不是立法權給大法官有審判權
而且憲法也沒有授權立法權去規定大法官要如何審判
這不只從法律史上說不過去 從法理學上來看 更是詭異
: 但這次憲判有嗎?
: 沒有。
因為本來就不需要
: 所以它們是大神官,不是大法官
首先不管你怎麼想
你要覺得大法官很糟糕也沒差
但你沒辦法否認 大法官這次的論述不是在瞎搞的
不是一無是處的 而是在很多地方都是有說服力的
從法學的角度 我完全可以給這個判決及格以上的分數阿
但你還是可以堅持你的意見
因為你真的要說憲法給立法權管大法官
大法官要怎麼行使職權 都要聽立法的
那立法當然可以直接卡著讓大法官不能審
因為大法官要審 必須要用我這套 但我這套他就沒辦法用
這種法律史法理學都過不去
甚至按照嚴格法教義學 也不必然能夠得出支持這個見解的依據
嚴格的法教義學是分很細的 組織跟行使職權 都是絕對分開的
憲82更過不了關 但真的要過關 也不是不行
你要堅持 當然沒問題
但我只能說 大法官的見解也不是沒道理
至少他符合最基本應該要有的東西
再來就是看權威團體認同哪方的多
我覺得權威群體大概會站在大法官這邊
因為大法官的理論還是可以的
大法官解釋比就像是一個
你只要超過70分 權威團體就會接受了
不會要求100分 對ㄚ
我只能說過去很多大法官解釋都是很奇異搞笑的
如果他們可以過關 我不覺得這個過不了關
不過我也說不準大家會怎麼看
但以我對法律人的想像我覺得應該會給過才對吧
謝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