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rioshi (角落)》之銘言:
: 我還沒看到判決 但看到有個新聞說
: 他符合第八條第二項偵查中自白 又符合同條第一項犯罪後自首
: 這兩項是能同時適用的嗎?
: 我去查民國八十五年的異動條文及理由 感覺好像是不太行
: 唉 我乖乖等判決再來銳評 或等其他人銳評
答案是可以
自首之減刑規定,重在鼓勵行為人自行揭露尚未發覺之犯罪,但自白之減刑規定,則重在
憑藉行為人於偵查、審判程序之自白,使案件儘速確定。二者之立法目的不同,適用要件
亦異,乃個別獨立減輕其刑之規定。法院若認行為人同時存在此二情形,自得遞減其刑(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