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心情小品集小組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維護板友隱私權及個人資料安全,防止不當洩漏、盜用或濫用他人個資,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禁止行為)
凡於本小組所轄各看板發文、回文或推文,不得洩漏、散布或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個人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
1. 姓名、電話、住址、學校、工作單位、身分證字號;
2. 照片、影像、錄音檔;
3. 對話紀錄、信件、社群帳號資訊;
4. 其他足以辨識個人之資訊。
第三條(處置方式)
1. 違反第二條規定者,板主得依情節輕重,刪文、水桶或依板規加重處置。
2. 情節重大或屢次違反者,小組得公告列入 不受歡迎名單,禁止其於本小組所轄各看板
發文,期限得為六個月至永久。
第四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若涉及法律責任,當事人自負。小組並得移送群組長或站方進一步處理。
第五條(效力與施行)
1. 本條例為心情小品集組規之特別規範,優先於各看板板規適用。
2. 本條例自公告日起施行。
問個 二.2 的部分公共人物圖片還可以發嗎二.3 如果我看到推特 IG 脆 FB有有去的文 發連結過來會觸犯到散佈社群帳號資訊違規嗎
普通狀況 → 公共人物公開資訊可討論特殊狀況 → 當事人明確拒絕時,則尊重意願,禁止繼續散布這個條例要保障的,是「不要讓別人的私人生活被當成公開消費的材料」,讓每個人(不管是板友還是名人)都能在小組的環境裡被尊重,安全地參與討論。
我能理解為預設公眾人物的公開圖片是能發的但是若被提出反對時 就必須刪文 視情況水桶嗎
公眾人物如藝人或是政治人物等公開的東西,在照規矩轉貼 OK;但拿來亂用、抹黑、冒充,就可能踩到紅線。最後會由小組視情況判斷。
問一下這個公眾人物有怎麼樣的定義嗎因為最近有個爭議案件 當事人也算小有名氣推特使用者並且當事人自行公開許多資料
那個是開放給板主的懲處依據 但實際上會不會適用過度還是能尋申訴途徑上訴公眾人物的範圍,本質上就是那些本來就把自己公開在媒體、舞台或社群之下的人。至於邊界怎麼抓,最終還是由小組視情況判斷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11 07:26:00請問像是四叉貓在臉書公開犯罪者個資的情況,未來是禁止的嗎?臉書 → 臉書、Threads、IG 等平台禁止 → 禁止轉貼
馬來弟兄 你可以給我一點具體的例子嗎 如果他只是在他自己的臉書上面講我覺得是還好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11 11:08:00這個有些是網路公開發言 有些是法院判決書 我不是要規避你的問題 但這主要還是看狀況而定 目前此規範主要是要保障不想被討論的用戶跟雖然是公眾人物但不願意自己某些資訊被知道的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25-09-11 23:09:00個人資料法不是有明定? 違規的話不是站務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