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拋棄繼承送達法院期限

作者: wolf125 (Prisoner Of Love)   2026-01-01 00:53:55
因法院退回我的拋棄繼承
原因是我超過三個月歐
我是代位繼承(我父親已先過世)
祖母於8月9日過世 我在場
我是11月7號 寄雙掛號到法院(有郵戳)
11月8號 11月9日 為 六日休假
我能主張拋棄繼承申狀書因假日順延至下個
上班日起算嗎
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6-01-01 06:41:00
沒有而且還有親自送件這選項就像招標一樣,一月一號上午8點開標,你標單沒有在1/1八點前送到,由招標機關簽收,就不具備參與資格六日法院一樣有收件,就這樣現在連限時郵件都不再六日投遞,而是快捷才有你還選擇了普通的掛號郵件附回執?沒辦法啦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6-01-01 07:17:00
郵戳?郵戳是寄出時間,不是到達時間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6-01-01 07:26:00
這樣講啦,限制通訊報名的,才會有以郵戳為憑的機會行政程序法48的期日規定,又不全然適用在司法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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