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3-07 10:00:00樓主比較會care的應是契約成立時點還是異動登記時點至於380買回權,民法定的是"上限",其他依契約雙方議定照樓主所想的,另外一個燒腦的是 5Y or 5Y11M29D為上限吧照法條就是滿 5Y ,不是 5Y11M2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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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maniaque)
2023-03-07 11:56:00上法院吵,讓法院判比較快以法條本義來講,5年以上的部分,原賣方無法請求但若雙方有換約行為,就負舉證責任吧....就像賭債即使以契約明定,債務方之後抗辦也是違反公序良俗,判債權方無請求權,可是若履約還錢,就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