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老爸上個月初過世,我想辦拋棄繼承,國稅局的財產清冊也有了
但現在有相關問題出現
1.民法 1138 條規定 我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我是獨子),所以我辦理拋棄
2.第二順位,我的阿公跟阿嬤都過世,就沒有第二順位的人
3.第三順位,我有個叔叔,但也在去年過世
現在有三個問題了
(1) 我媽已經跟我爸離婚三十年了,我媽需要辦理拋棄嗎? (因為配偶是有當然繼承權)
但我不知道離婚的是否有在這條件裡面?
(2) 我堂弟有跟我說怕會拋到他那邊去,但如果照繼承順位只會到我叔叔,
但我叔叔又已經過世,自然就會在我叔叔那層就會停止了,不會在往下到我堂弟
自然我堂弟就不用辦理拋棄,我這樣的理解對嗎?
(3) 上述兩者如果都不會拋到繼承順位,那我自願同時幫他們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可行?
還是最終只要做我自己的拋棄繼承即可??
也就是說我在辦理自己的拋棄繼承時,順便也幫他們辦理這樣
感謝回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3-10 09:24:0030年前離婚? 早就沒配偶繼承權了..代位也只有一順位的直系才有討債的才不管這麼多,有人還錢最重要
離婚了就不是配偶啊,當然就沒有繼承權。代位繼承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才有適用,堂弟無論如何都輪不到他繼承。媽媽和堂弟就不是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根本毫無意義
你還是要做繼承系統表,然後告訴法院後面順位的都過世了
作者:
emily20 (emily)
2022-03-10 14:48:00除非都沒有後順位繼承人了才不用通知有無孫子女?
謝謝各位回應, 另外, 我沒結婚, 所以沒有孫子女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3-10 18:34:00不一定沒結婚就沒有子女.....: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