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近期上班時看到有違停仔違停
違停仔直接將交通大隊三角錐拿開,然後插進去停紅線
然後我看擋風玻璃上沒有留電話,找也找不到人
所以寫紙條在他車窗上
然後就被隔壁派出所阿sir找上門了
一開始阿sir希望先和解(用電話方式),我想說不浪費司法資源
願意針對貼紙條的行為道歉,電話接到時有先道歉,但對方不認為他錯,認為我沒誠意
後來我就跟阿sir說我尊重他提告,這是他的權益
結果違規仔做筆錄時還繼續違停紅線
昨天做好筆錄了,確定是告妨礙名譽,針對我罵違規仔「色盲」而提告的
推測是刑§309
看了一下近幾年的判決書
刑309條有幾個重點,「公然」、「是否針對對方人格、名譽導致受損」
惟本人以便條紙+原子筆寫,僅是針對違規仔的「行為」以及告知違規仔
查教育部字典,色盲意旨「病名。一種眼睛不能辨別顏色的病。常見的色盲是紅綠色盲,患者不能區別紅綠兩種顏色,也有只能區別明暗不能區別色彩的全色盲。色盲患者常見於先天遺傳,且男子居多。」
而「色盲」這詞,沒看過有任何一個案例因為這詞被告
另外其實也看過幾個案例,有些並沒有開偵查庭就不起訴了
請問各位,倘若開偵查庭前(收到傳票),是否可以先寫答辯狀提供違停仔違停事實證據給檢察官參考再去開庭?
至於想問各位,起訴的可能性大嗎?
最後就是目前是使用視訊開庭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