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家母是台中市忠孝路夜市的攤販,一直以來在稅捐處都有營業稅紀錄
在今年議會通過「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
自治條例設有「同意書」機制,申請者須取得營業地點後方住店家同意
市政府也開始新的攤販登記
問題就來了,後方的屋主逕行登記強佔攤位,並且轉租牟利
只因卡著需後方住家店同意這項條款,如果他不同意攤販就沒有權利使用
前面的攤販都敢怒不敢言,也任由他調漲店租 甚至吃掉家母的攤位
家母多年前付了大筆權利金轉移攤位,就此付諸流水
這樣沒有利益迴避的問題嗎?有什麼管道或者方法可以申訴
謝謝
作者:
dices (diceqq)
2016-10-16 00:00:00可以尋找法扶試試看而且攤販需要申請亦不得將攤位轉讓出租吧
作者:
tenbear (tenbear)
2016-10-16 01:02:00擋道別人家或店面,本來就要他同意,人家轉租關你媽屁事,你申訴於法無據為什麼屋主不能登記他店面前的攤位?然後再轉租?違法在那
付了攤販權利轉讓金1XX萬,也再此經營了20餘年,也有在繳稅金,是合法攤販~今天後方的屋主一毛錢都沒付,平白無故獲得攤位,而且它不是經營而是轉租~是你心服嗎?
謝謝指教~如果是佔用,為何當初地方政府要劃分格位抽取稅金,讓攤販經營?
作者: trent (大熊) 2016-10-16 14:32:00
先說明使用的攤位地所有權是屋主還是市府吧?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0-16 20:34:00同意書的效果之一就是讓被攤販影響到的店家能向攤販收錢在別人店門前做生意不會影響人家生意嗎? 所以新增這規定
作者:
cears (抱彩虹睡覺)
2016-10-16 22:42:00你說的權利轉讓金是付給誰?如果不是屋主收的,跟屋主什麼關係?
營業稅跟權利金是兩回事,看看當初繳納權利金的相關文件,很多人對法律並不熟悉,隨便講個名目都不曉得實際法律關係如何...結果就變成白花錢。曾經有長輩說在台北花200萬買車位,結果契約書拿出來是寫「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作者:
higger (朝鄉而行2016)
2016-10-17 04:21:00為什麼政府可以長期把我家門口租給別人收使用費?然後我還以為夜市都有黑道在收保護費...
也許我沒說清楚,是屋主前面的道路用地,攤位離她的騎樓可能還有兩公尺遠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0-17 13:26:00屋主前面的道路用地 土地權人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