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s9901 2016-08-17 15:10:17我國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
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換言之,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
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在此期間內之任
何一日,如夫妻間有正式合法婚姻關係時,
其子女即被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
想問的案例...
假設說某甲男和乙女在2/17在戶政單位登記結婚,小孩預產期是9/30。
如此小孩是否可推定為婚生子女?
另外甲男與乙女在6/22離婚
不行都是推40週?181~302天,就是9/30-302,那ok吧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8-17 16:21:0011+31+30+31+30+31+31+30=225 就算加上幾天的誤差也不會超過250天,推定為婚生。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8-17 16:58:00算拉= = 不是都算給你了...就算加誤差多給你一個月也才共255天,還在108~302內。
作者:
SWS7983 (G坂本)
2016-08-17 17:15:00怎麼算都不會超過302天啦!推定婚生
作者:
rrowl (我不作大叔好多年)
2016-08-17 18:26:00簡單點看.同出生期回推.在加點出入.只要你推出的懷孕期間是在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的時間內.就是婚生子女.
推定婚生的父親不一定是血緣生父,所以可以打否定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