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說的是日本可以取消殺人案追訴期
而且溯及已經發生的案件
台灣難道溯及舊違憲?難道台灣憲法這麼爛還是大法官不會解釋?
前幾年殺人罪追訴期從20年延長為30年
這是程序上的問題,既然是程序為何無法從新,一並延長為30年?
導致彭婉如命案已經過追訴期
如果程序一律從新,彭婉如命案應該還是可以繼續追訴
抑或是有媒體或是檢察官自己搞不清楚,程序應該要從新?
彭婉如命案,到底過了追溯期了沒?
彭命案(原本的)追訴期到期前,有看到媒體做過報導
但如果程序一律重新,會不會到時候發現其實還沒過追訴期?
另外日本酒駕可以連坐罰乘客
台灣不行是因為會違憲嗎?違反憲法個人責任原則嗎?
那日本為何不會違反是我們憲法太弱嗎?
那可不可以用巧立名目的方式讓酒駕連坐乘客?
就是在立法時,不以連坐的方式處罰酒駕同車乘客
而把法條變成,乘客個人的應注意義務
沒錯,你沒有盡告知察覺的義務,罰你是因為罰你沒盡到個人義務 非連坐處罰
感覺這樣子就可以巧立成行又沒違憲了耶
畢竟我們也是有刑法15,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下略
如果把這條變成乘客的義務如何?
這樣就沒有連坐問題啦,這樣就變成完全是個人的問題,而不是被司機給連坐到
應該可以朝這方面思考去修法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6-23 19:50:00不要一直抱日本人大腿好嗎???日本已經宣布重新啟用核電,並且延壽既有核電廠至於若要連座乘客? 乘客都喝茫失去判斷力,還要苛責???
刑法19條3項:前二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ry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6-23 21:20:00u大師真是夠了
作者:
q622622 (~Mr.廷仔~)
2016-06-23 22:35:00莫牽拖台灣,那是支那舊政府憲法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6-06-24 00:43:00各國立法精神不同 社會環境不一樣想要一法適用 請先統一地球
追訴期是允許國家追訴犯罪本身的時間限制,屬實體法規定,要從舊從輕...
作者:
q622622 (~Mr.廷仔~)
2016-06-24 11:18:00沒有蒙藏委員會都還是最近才要凍,更別說福建省政府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6-24 13:20:00您5月才說是實體問題,轉彎轉得好快啊
作者: v3su 2016-06-25 07:37:00
XDDDDDDDDD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6-06-27 06:58:00是實體程序問題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6-27 19:16:00回教國家可以娶多個老婆 我國就違法新加坡可以鞭犯人 我國就不行 各國法與我國差異 多了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 <-工人才能領導我國憲法可沒這種條文 要不要也加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