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意思

作者: reginamily (ㄎㄎㄎ)   2014-07-28 10:24:33
民事訴訟法第63條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
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
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可否請問各位民訴第63條的意思為何?
我特別不懂的點是: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1.甚麼意思叫做 "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主張訴訟裁判不當是 "對於"某人主張的嗎?
2.如果本訴訟沒有參加人,當事人本來可以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嗎?
如果訴訟經判決確定,不是本來就任何人都不得主張裁判不當嗎?如此第63條
第一項前半段不就變成廢話了?(......誤解甚深中....)
3.可否舉例說明?
非常感謝各位解答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7-28 12:16:00
你要先搞清楚什麼是訴訟參加現在民事訴訟是雙方當事人之間 參加人是因為有利害關係而輔助一造希望一造獲得勝利判決間接保護自己的利益去找一下有關參加效/爭點效 或是參加效與既判力的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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