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63條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
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
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可否請問各位民訴第63條的意思為何?
我特別不懂的點是: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1.甚麼意思叫做 "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主張訴訟裁判不當是 "對於"某人主張的嗎?
2.如果本訴訟沒有參加人,當事人本來可以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嗎?
如果訴訟經判決確定,不是本來就任何人都不得主張裁判不當嗎?如此第63條
第一項前半段不就變成廢話了?(......誤解甚深中....)
3.可否舉例說明?
非常感謝各位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