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2-12 17:33:00慰問金的功能在於道義,第三人的體傷跟財損都是基於侵權損賠的法定之債。條款就診,意指第三人因該次事故第一次慰問金好處就是無論是否有事故責任,都能第一時間展現誠意(告知保險公司取得同意,然後自己先墊付再申請理賠),實務上最常聽到被害者「家屬」靠北加害人沒有誠意,連電話慰問都捨不得給云云,意圖增加賠償金額,此時有慰問金條款加上律師費用補償你就可以放心看被害者家屬表演。但中信條款有待改進,因為第二條第二款的醫療慰問金首先載明被害第三人門診是5%,然後分號,被害人住院則是20%,然後但書又說每次事故每個人醫療慰問金至多20%。問題來了,如果從文意切入,每次門診給5%,那每次事故應該可以賠到20%,也就是一萬元。可慰問金目的應該是該次事故的慰問,如果每次門診都有5%慰問,那不就鼓勵被害人衝高慰問金,所以這條款有待改進。至於第三條合併金額給付,其實就是指被害人到院後死亡(其實很常見),但書約定以每一人慰問金保額為限,意指到院後死亡就是五萬,這五萬包括醫療慰問金跟奠儀。有以益徵第二條第二款的醫療慰問金條款寫的很有疑義,依定型化契約疑義利相對人原則,被害人每次看診給5%,單次事故最高給20%,其實非常有空間也應該這麼給付靠,掉字跟錯字好多,懶得改了,反正慰問金+律師費用補償,才能讓你在被請求時候「清心」,省這百元的慰問金,接下來要面對的是被害者親朋好友的轟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