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所以,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這是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庭會議的決議。有些人可能因裁判書多次引用上述決議內容,所以認為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96條請求減損的價額,並且另外再依第213至215條請求修復費用;但是,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以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為原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定者,不在此限。該次決議的研究意見也揭示:「損害賠償,填補損害,使被害人獲得完全賠償為最高原則」,考量世上有部分之物實則無價之物,例如相片、懷錶等,若依現實估價,價值可能相當低,但所有權人認為是無價之物,若僅得主張第196條賠償減損修復費用為估價的標準,但以必要為限;假設被害人能「證明」減損價值,超過修復價額,那差額部分,被害人就可以另外請求。至於要如何證明損失的價值高過修復費用?當然不一定需要經過買賣,但需經公正第三方鑑定價額是最起碼的要求,例如縣市的汽車買賣公會、修理公會諸如此類的,但「絕對不是」隨便找找拍賣網站找同款同年份,畢竟這才有實質的證據力,司法實務曾有被害人拿「超X車訊」(俗稱的天書)欲證明未經毀損的價值,但是法院認為:「雖然超X車訊業界很有名,可法院我是很機掰的,所以雖然加害人不爭執書上所載的價額,形式上有拘束力,單這種的鑑定不是訴訟法上的鑑定方法,所以沒有實質拘束力,被害人主張的減損價額,並不是非常可相信的」。一兩年前某個輸吧魯車主,也是在板上XX邦邦價值減損如何如何云云,當時也是跟他說要找人鑑定才能證明差額,那個開板的當然OOme,結果邦邦臭俗辣竟然認賠,啊啊啊
https://i.imgur.com/gm8t2KH.jpghttps://i.imgur.com/sj3YSpo.jpg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
https://i.imgur.com/OF1pJwT.jpg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439 號民事判決
https://i.imgur.com/cKGrI2q.jpg是權威車訊,不是超X車訊,再次更正並抱歉要注意的是,同樣是第二審,但橋頭法院卻採相反見解,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https://i.imgur.com/ltIk8NJ.jpg回到題目,價值減損不一定以買賣才能認為損失實現,花錢找人鑑定,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