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大,台中高分院102年保險上易字第七號判決參照。另保險法第64條第一項規定乃要保人對保險人書面詢問,並無強制保險人一定需詢問,再者,保險法第126條僅為保險人「得」對被保人施以健康檢查,而保險法、施行細則均無課予保險人強制詢問規定,示範條款亦僅規定書面詢問事項要保人應據實告知,據此,健康告知於保險契約並非要式規定,基於契約自由私法自治,是否應該健康告知僅需雙方合意。當然,實務上保險人緊抓危險評估,除少數中少數的團體保險,個人保險幾乎都要健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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