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正在參考 Apin 網友的新生兒保單內容
我想請教關於〔附約可以延續,即使主約已經因給付而終止〕這件事
置底文裡面提到附約可以保證續保至 75 歲等等
這是因為此附約本來就這麼寫 (我在富邦網站沒看到)
還是,這是因為所謂的「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我查了一下富邦人壽網站上的「附約延續批註條款」PDF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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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第五條是這樣說的:
「本附約得延續之期間,以本附約原訂保險期間
為限。但本附約為一年期險種者,以主契約原
訂保險期間或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二者較早屆
至者為限。」
主契約繳費期是 20 年期,但因為是終身險,所以保險期間是一輩子。
因此,我們才說附約可以保證續保至 75 歲等等,是這樣嗎?
我不懂的地方是,雖說保險期間是終生,但給付了以後 (無論身故或全殘)
這所謂的「保險期間」不就因為主約已經終止而立刻停止了嗎?
我的意思是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存在的原因就是要解決主約終止以後,附約延續的問題
然而他本身的文字敘述卻又返回到「主契約原訂保險期間」
彷彿有點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