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美眾院通過葛蘭姆俄制裁法案 送交川普簽署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9-17 13:46:43
標題: 美眾院通過葛蘭姆俄制裁法案 送交川普簽署
新聞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9170021.aspx
中央社 綜合華盛頓外電
美國聯邦眾議院今天通過一項影響廣泛的制裁與關稅法案,目的在針對俄羅斯全面入侵烏
克蘭加大經濟施壓。這項法案是已故聯邦參議員葛蘭姆於近一年半前提出,如今將送交總
統川普簽署成法。
路透社報導,為了紀念這位來自南卡羅來納州的共和黨人,這項法案現在名為「2026年林
賽·O·葛蘭姆制裁俄羅斯與伊朗法案」(Lindsey O. Graham Sanctioning Russia and
Iran Act of 2026),並於上月在聯邦參議院通過。
眾院以262票對159票通過此案,數十名民主黨人與大多數共和黨人一同投下贊成票,與黨
內領袖立場分歧。法新社報導,川普先前已表示他將簽署法案。
這項法案針對俄羅斯的能源與國防產業,以及規避現有制裁的「影子船隊」油輪。
此案曾遭遇阻力,原因是法案同時授權川普對中國與印度等國家加徵高額關稅,以降低他
們對俄羅斯石油與天然氣的依賴,同時擴大對伊朗的制裁。
自2025年4月葛蘭姆與數十名其他聯邦參議員提出法案以來,這項立法便面臨相當大的反
對聲浪。直到2026年7月,葛蘭姆於7月11日突然去世的前幾天,川普才允許國會共和黨領
袖安排表決。
俄羅斯於2022年2月全面入侵烏克蘭,雙方自此爆發歐洲自二戰以來死傷最慘重的戰爭。
自2025年1月展開第2個任期以來,川普通常傾向自行掌控關稅與制裁,作為他外交政策的
核心工具,而非選擇與國會合作推動立法。
上月,在烏克蘭總統澤倫斯基(Volodymyr Zelenskyy)與國會議員會面,敦促通過法案
並罕見地坐在議場內觀看初步程序性表決後,葛蘭姆法案在兩黨議員大力支持下,以86票
對11票在參院通過。
這項法案遭到眾院民主黨人的反對,他們表示法案賦予川普過多新的關稅權力,可被用來
對付美國的盟友。他們指出,川普已擁有對俄羅斯祭出制裁所需的權力,只是選擇不採取
行動。
他們也說,這項法案讓川普只要宣布不符合國家利益,就能輕易地選擇不實施制裁。
眾院民主黨領袖傑福瑞斯(Hakeem Jeffries)今天在演說中表示,這項法案有太多漏洞
,無法保證會實施任何傷害俄羅斯的制裁,同時擴大了川普的關稅權力。他說:「這項法
案會做到的,或許是賦予川普不受限制的權力,向美國人民祭出關稅。」(編譯:張曉雯
)
附按:法條全文
第一編——對俄羅斯聯邦的制裁
第101條 定義
在本編中:
(1)帳戶;代理帳戶;通匯帳戶——「帳戶」、「代理帳戶」和「通匯帳戶」等詞具有
美國法典第31編第5318A條所賦予的含義。
(2)充足海事保險——「充足海事保險」一詞——
(A)指經核實的文件,證明具有經審計的保險人財務報表的保護與賠償保險;且
(B)不包括由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組織或另受俄羅斯聯邦政府管轄的保險人提供的保險
。
(3)入境;獲准入境;外國人;等——「入境」、「獲准入境」、「外國人」和「合法
獲准永久居留」等詞具有《移民與國籍法》第101條(美國法典第8編第1101條)所賦予的
含義。
(4)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一詞包括——
(A)俄羅斯聯邦航空航天部隊;
(B)俄羅斯聯邦空降部隊;
(C)俄羅斯聯邦地面部隊;
(D)俄羅斯聯邦海軍;
(E)俄羅斯聯邦特種作戰司令部;
(F)俄羅斯聯邦戰略火箭部隊;
(G)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總參謀部;
(H)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總參謀部總局(前稱俄羅斯聯邦總情報局);
(I)俄羅斯聯邦聯邦安全局;
(J)俄羅斯聯邦對外情報局;
(K)俄羅斯聯邦政府的網路行為者;及
(L)上述(A)至(K)項所述實體的任何繼承實體或代理人。
(5)被封鎖財產——「被封鎖財產」一詞指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3條(美國
法典第50編第1702條)總統權限所封鎖的任何財產。
(6)關鍵基礎設施——
(A)一般定義——「關鍵基礎設施」一詞,就烏克蘭而言,指對烏克蘭至關重要的系統
和資產,無論是實體或虛擬的,此類系統和資產的喪失能力或毀壞將對公共衛生或安全、
經濟安全或國家安全產生災難性的區域或國家影響。
(B)包括的部門——「關鍵基礎設施」一詞包括以下部門的資產:
(i)生物技術。
(ii)化學。
(iii)商業設施。
(iv)通訊。
(v)關鍵製造業。
(vi)水壩。
(vii)國防工業基礎。
(viii)緊急服務。
(ix)能源。
(x)金融服務。
(xi)食品與農業。
(xii)政府設施。
(xiii)醫療保健與公共衛生。
(xiv)資訊技術。
(xv)材料與廢棄物。
(xvi)核反應爐。
(xvii)太空。
(xviii)運輸系統。
(xix)供水與污水處理系統。
(7)外國人——「外國人」一詞指非美國人士的個人或實體。
(8)知情;明知;知道——「知情」、「明知」和「知道」等詞,就某一作為、情況或
結果而言,指某人對該作為、情況或結果具有實際認知,或應當知道。
(9)軍事入侵——「軍事入侵」一詞包括——
(A)地面行動或突擊;
(B)兩棲登陸或突擊;
(C)空降行動或空中突擊;
(D)空中轟炸或封鎖;
(E)飛彈攻擊,包括火箭、彈道飛彈、巡弋飛彈和極音速飛彈;
(F)海軍轟炸或武裝封鎖;
(G)對關鍵基礎設施的破壞性或破壞穩定性網路攻擊;及
(H)一國對任何其他獨立主權國家控制或管轄的任何領土(包括該國控制或管轄的近海
島嶼)的攻擊。
(10)俄羅斯人——「俄羅斯人」一詞指——
(A)俄羅斯聯邦的公民或國民;或
(B)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組織或另受俄羅斯聯邦政府管轄的實體。
(11)美國人士——「美國人士」一詞指——
(A)美國公民或合法獲准永久居留美國的外國人;或
(B)根據美國或美國境內任何司法管轄區法律組織的實體,包括此類實體的外國分支機
構。
第102條 對與俄羅斯聯邦政府有關聯或支持該政府之特定人員實施制裁
(a)一般規定——本法案頒布之日起30天內,此後每180天,總統應——
(1)審查可能屬於(b)款所述之任何人員和船隻;及
(2)在進行該審查後——
(A)對總統認定屬於(b)款所述之任何人員實施(e)款所述之制裁;及
(B)將總統認定屬於(b)款所述之任何船隻識別為被封鎖財產。
(b)所述人員——本款所述之人員和船隻如下:
(1)俄羅斯聯邦政府的下列官員:
(A)俄羅斯聯邦總統。
(B)俄羅斯聯邦總理。
(C)俄羅斯聯邦國防部長。
(D)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總參謀長。
(E)俄羅斯聯邦國防部副部長。
(F)俄羅斯聯邦陸軍總司令。
(G)俄羅斯聯邦航空航天部隊總司令。
(H)俄羅斯聯邦空降部隊司令。
(I)俄羅斯聯邦海軍總司令。
(J)俄羅斯聯邦戰略火箭部隊司令。
(K)俄羅斯聯邦特種作戰部隊司令。
(L)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後勤支援司令。
(M)俄羅斯聯邦軍區司令。
(N)俄羅斯聯邦外交部長。
(O)俄羅斯聯邦交通部長。
(P)俄羅斯聯邦財政部長。
(Q)俄羅斯聯邦工業和貿易部長。
(R)俄羅斯聯邦能源部長。
(S)俄羅斯聯邦農業部長。
(T)俄羅斯聯邦對外情報局局長。
(U)俄羅斯聯邦聯邦安全局局長。
(V)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總參謀部總局局長。
(W)俄羅斯聯邦國家近衛軍局長。
(X)俄羅斯聯邦聯邦警衛局。
(Y)總統認定之俄羅斯聯邦政府任何其他高級官員。
(2)總統在本法案頒布之日或之後認定之任何外國人——
(A)知情出售、租賃或提供,或協助出售、租賃或提供與俄羅斯聯邦國防工業基礎相關
的商品或服務,包括——
(i)電腦數值控制(CNC)工具及相關機械、軟體和維護或升級服務;
(ii)潤滑油添加劑;
(iii)硝化纖維素、木纖維素及生產彈藥推進劑或含能材料所需之相關添加劑和組件;
(iv)化學塗層;
(v)具有軍事應用的光纖電纜及製造此類電纜所需之相關技術;
(vi)先進感測器;
(vii)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維護之《共同高度優先物品清單》上的物品;或
(viii)國務卿與商務部長協商後認定對俄羅斯聯邦國防工業基礎至關重要的任何附加物
品;
(B)知情協助欺騙性或結構化交易以提供(A)項所述之商品和服務;
(C)知情與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進行重大交易;
(D)知情直接或間接從事以下活動——
(i)實質性破壞烏克蘭的軍事準備;
(ii)尋求推翻、瓦解或顛覆烏克蘭政府;
(iii)破壞烏克蘭的關鍵基礎設施;
(iv)通過惡意電子攻擊或網路攻擊破壞烏克蘭的網路安全系統;
(v)破壞烏克蘭的民主進程;
(vi)破壞烏克蘭的和平、安全、政治穩定或領土完整;或
(vii)涉及對烏克蘭公民犯下嚴重侵犯國際公認人權的行為,包括強迫轉移、強迫失蹤
、不當拘留、強迫驅逐兒童或酷刑;
(E)是俄羅斯聯邦經濟國防工業基礎或能源或運輸部門中支持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運營
之實體的領導人、官員、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會成員,或擁有控制性或多數權益的主要股
東;
(F)是俄羅斯聯邦的寡頭,其——
(i)未表現出反對俄羅斯聯邦對烏克蘭的戰爭;或
(ii)在本法案頒布之日或之後,繼續從與俄羅斯聯邦政府的關聯中獲益;
(G)應對以下行為負責或參與其中,或直接或間接為俄羅斯聯邦政府或代表其或為其利
益從事以下行為——
(i)跨國犯罪、腐敗、賄賂、敲詐勒索或洗錢;
(ii)暗殺、謀殺或其他非法殺害,或對美國人士或美國盟友或夥伴的公民或國民造成其
他身體傷害或其他危害人類罪;
(iii)破壞美國或美國盟友或夥伴的和平、安全、政治穩定或領土完整的活動;或
(iv)規避美國實施之任何制裁的欺騙性或結構化交易或往來,包括通過使用數位貨幣或
資產或使用實體資產;或
(H)是以下任何俄羅斯能源項目之領導人、官員、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會成員,或擁有
控制性或多數權益的主要股東:
(i)亞馬爾液化天然氣項目或後續項目。
(ii)北極1、2和3液化天然氣項目或後續項目。
(iii)本法案頒布之日後在北極地區進行的項目。
(3)總統根據可信資訊認定由俄羅斯聯邦政府或俄羅斯人使用以運輸原油、鈾、天然氣
、液化天然氣、石油、石油產品、石化產品、煤炭、煤炭產品、武器或其他商品以規避美
國或其他國家實施之制裁的任何外國船隻,包括其船東、經營人或管理人知情——
(A)為促進運輸原產於俄羅斯聯邦的原油、鈾、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石油、石油產品
、石化產品、煤炭或煤炭產品而表現出或從事不安全或非標準海事行為;
(B)缺乏運輸(A)項所述商品之充足海事保險;或
(C)規避遵守由以下機構建立之原產於俄羅斯聯邦的原油和石油產品價格上限——
(i)由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紐西蘭、英國和美國組
成的國際聯盟,稱為「價格上限聯盟」;或
(ii)美國。
(4)總統認定知情從事以下行為之任何外國人——
(A)擁有、經營或管理(3)項所述之船隻;
(B)為此類船隻提供承保服務或必要之保險或再保險;
(C)擔任此類船隻的船長或船員高級領導;或
(D)向俄羅斯聯邦轉讓或供俄羅斯人使用任何設計用於運輸原油、鈾、天然氣、液化天
然氣、石油、石油產品、石化產品、煤炭或煤炭產品的船隻。
(5)總統認定知情從事以下行為之任何外國船隻——
(A)運輸原產於俄羅斯聯邦的原油、鈾、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石油、石油產品、石化
產品、煤炭或煤炭產品;
(B)與受美國制裁之船隻進行涉及原產於俄羅斯聯邦的原油、鈾、天然氣、液化天然氣
、石油、石油產品、石化產品、煤炭或煤炭產品的船對船轉運;或
(C)向(A)或(B)項所述之船隻提供服務。
(6)總統認定為允許受美國制裁之支持俄羅斯聯邦的船隻停靠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服務之
外國港口的船東或經營人之任何外國人。
(7)任何外國人,包括代表本款所述人員(本項稱為「受制裁人員」)行事之外國人,
如果該受制裁人員將財產或財產權益轉讓給該人——
(A)在總統對該受制裁人員實施制裁之日後;或
(B)在該日期之前,如果該受制裁人員這樣做是為了試圖規避制裁的實施。
(c)受英國或歐盟制裁之船隻——在根據(b)(3)款確定某船隻是否為俄羅斯聯邦政
府或俄羅斯人使用以運輸原油、鈾、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石油、石油產品、石化產品、
煤炭、煤炭產品、武器或其他商品以規避制裁之外國船隻時,總統可將該船隻受英國、歐
盟、七國集團或五眼情報聯盟成員國制裁作為表面證據。
(d)維持與特定有害外國活動相關之特定制裁——根據為應對總統於2026年3月24日繼續
之國家緊急狀態而發布之任何行政命令(涉及俄羅斯聯邦政府特定有害外國活動,91
Fed. Reg. 15515)所規定之制裁和其他措施,該行政命令在本法案頒布之日前一日有效
,包括對根據任何此類行政命令被制裁之所有人士,應繼續有效。
(e)所述制裁——對(b)款所述人員實施之本款所述制裁如下:
(1)封鎖財產——總統應行使《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美國法典第50編第1701條及以
下)授予之所有權力,封鎖(b)款所述之任何船隻,並封鎖和禁止(b)款所述人員之所
有財產和財產權益之所有交易,如果此類財產和財產權益位於美國、進入美國,或由美國
人士擁有或控制。
(2)簽證、入境或假釋之不合格——
(A)簽證、入境或假釋——(b)款所述之外國人應——
(i)不得入境美國;
(ii)無資格獲得簽證或其他進入美國之文件;及
(iii)以其他方式無資格獲准入境或假釋進入美國,或獲得《移民與國籍法》(美國法
典第8編第1101條及以下)下之任何其他福利。
(B)現有簽證撤銷——
(i)一般規定——(b)款所述外國人之簽證或其他入境文件應被撤銷,無論此類簽證或
其他入境文件何時簽發。
(ii)立即生效——根據(i)款之撤銷應——
(I)立即生效;及
(II)自動取消該外國人持有之任何其他有效簽證或入境文件。
第103條 對與俄羅斯聯邦政府有關聯之金融機構實施制裁
(a)實施制裁——
(1)一般規定——本法案頒布之日起30天內,總統應——
(A)對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俄羅斯銀行)及該銀行之任何子公司或繼承實體實施(d)
款所述之2項或以上制裁;
(B)對以下機構實施(d)款所述之所有制裁——
(i)俄羅斯聯邦儲蓄銀行;
(ii)外貿銀行;
(iii)俄羅斯天然氣工業銀行;
(iv)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組織且由俄羅斯聯邦政府全部或部分擁有之任何其他金融機構
;
(v)(i)至(iv)款所述任何金融機構之任何子公司或繼承實體;及
(vi)除(c)款另有規定外,與(i)至(v)款所述任何金融機構進行重大交易之任何
外國金融機構;及
(C)對(A)或(B)項所述金融機構之領導人、官員、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會成員,或
擁有控制性或多數權益之主要股東實施第102(e)條所述之制裁。
(2)更新——本法案頒布之日起210天內,此後每180天,總統應——
(A)審查可能屬於(1)款所述之任何人士;及
(B)如果尚未根據本款對總統認定屬於(1)款所述之任何人士實施制裁,則對該人士實
施此類制裁。
(b)禁止美國人士進行交易——本法案頒布之日起30天生效,總統應禁止任何美國人士
與(a)(1)(B)款所述之金融機構進行任何交易。
(c)特定金融機構之例外——如果財政部長認定對(a)(1)(B)款第(vi)項所述之
外國金融機構實施制裁不符合美國的經濟或外交政策利益,則總統無需根據(a)(1)(
B)款對該外國金融機構實施制裁。
(d)所述制裁——對(a)款所述金融機構實施之本款所述制裁如下:
(1)封鎖財產——總統應在必要範圍內行使《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美國法典第50編
第1701條及以下)授予總統之所有權力,封鎖和禁止該金融機構之所有財產和財產權益之
所有交易,如果此類財產和財產權益位於美國、進入美國,或由美國人士擁有或控制。
(2)CAATSA制裁——《對抗美國對手通過制裁法》第235條(22 U.S.C. ...)所述之2項
或以上制裁。
(3)代理帳戶和通匯帳戶之限制——總統應禁止該金融機構在美國開設代理帳戶或通匯
帳戶,並禁止或對維持此類帳戶施加嚴格條件。
(e)解釋規則——
(1)被凍結俄羅斯主權資產收益之處理——
(A)一般規定——根據《為烏克蘭人重建經濟繁榮與機會法》(第118-50號公法F編;
22 U.S.C. 9521註)或任何其他法律規定持有被凍結俄羅斯主權資產之美國或外國金融機
構,無需返還此類資產賺取之任何利息且應付給俄羅斯聯邦。
(B)賺取利息之例外——(A)項不應被解釋為影響根據任何法律規定其資產已被封鎖之
人士的資產所賺取利息之處理。
(2)使用被凍結俄羅斯主權資產向烏克蘭提供貸款——根據本條實施之制裁不適用於以
下付款——
(A)由美國和七國集團或歐盟向烏克蘭提供並以被凍結俄羅斯主權資產收益償還之貸款
;或
(B)本法案頒布之日後由美國或七國集團或歐盟成員國使用被凍結俄羅斯主權資產收益
提供之任何貸款。
第104條 對俄羅斯聯邦政府擁有或控制之其他實體實施制裁
(a)一般規定——本法案頒布之日起30天內,此後每180天,總統應——
(1)審查任何實體——
(A)俄羅斯聯邦政府可能在其中擁有控制性或多數所有權權益;或
(B)可能另與俄羅斯聯邦政府有關聯;及
(2)如果總統認定以下情況,則對該實體實施(b)款所述之制裁——
(A)俄羅斯聯邦政府在該實體中擁有控制性或多數所有權權益;或
(B)該實體另與俄羅斯聯邦政府有關聯。
(b)所述制裁——總統應在必要範圍內行使《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美國法典第50編
第1701條及以下)授予總統之所有權力,封鎖和禁止(a)款所述實體之所有財產和財產
權益之所有交易,如果此類財產和財產權益位於美國、進入美國,或由美國人士擁有或控
制。
第105條 禁止涉及俄羅斯聯邦的資金轉移
(a)一般規定——除(b)款另有規定外,本法案頒布之日起30天生效,存款機構(如《
聯邦儲備法》第19(b)(1)(A)條(12 U.S.C. 461(b)(1)(A))所定義)或根據《
1934年證券交易法》(15 U.S.C. 78a及以下)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之證券經紀商或交
易商,不得處理以下資金轉移——
(1)向或來自俄羅斯聯邦政府,包括俄羅斯聯邦政府擁有之任何實體;或
(2)為俄羅斯聯邦政府官員之直接或間接利益。
(b)例外——如果(a)款所述之存款機構、經紀商或交易商之轉移源自且通常附帶於並
為實現特定或一般許可證授權之基礎交易所必需,則該機構可處理該款所述之轉移。
第106條 禁止俄羅斯實體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
(a)一般規定——本法案頒布之日起30天內,證券交易委員會應禁止(b)款所述發行人
之證券在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交易。
(b)發行人——本款所述發行人為以下發行人——
(1)俄羅斯聯邦政府之官員或與其有關聯之個人;或
(2)以下實體——(A)俄羅斯聯邦政府在其中有控制性或多數所有權權益;或(B)另
與俄羅斯聯邦政府有關聯。
(c)定義——在本條中:
(1)發行人;證券——「發行人」和「證券」等詞具有《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3(a)
條(15 U.S.C. 78c(a))所賦予之含義。
(2)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一詞指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6
條(15 U.S.C. 78f)註冊為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之交易所。
第107條 禁止美國人士在俄羅斯聯邦投資
本法案頒布之日起30天生效,以下行為被禁止:
(1)美國人士在任何地方對俄羅斯聯邦之新投資。
(2)從美國或由美國人士在任何地方直接或間接向位於俄羅斯聯邦之任何人士出口、再
出口、出售或供應財政部長與國務卿協商後確定之任何類別服務。
(3)美國人士在任何地方批准、融資、協助或擔保外國人士之交易,如果該外國人士之
交易若由美國人士或在美國境內進行將被本條禁止。
第108條 禁止向俄羅斯聯邦出口能源及投資其能源部門
(a)投資和出口之禁止——
(1)一般規定——本法案頒布之日起30天生效,以下行為被禁止:
(A)美國人士對俄羅斯聯邦能源部門之任何新投資。
(B)向俄羅斯聯邦或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出口、再出口或境內轉移在美國生產之任何能源
或能源產品。
(2)定義——在本款中,「出口」、「境內轉移」和「再出口」等詞具有《2018年出口
管制改革法》第1742條(50 U.S.C. 4801)所賦予之含義。
(b)制裁——總統應對總統認定知情出售、供應、轉讓、行銷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商品、
服務、技術或其他支持,以促進為第102條或第103條所述任何人士使用而維持或擴大石油
、鈾、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石油、石油產品、石化產品、煤炭或煤炭產品生產之任何外
國人,實施第102(e)條所述之制裁。
第109條 禁止美國人士購買俄羅斯聯邦主權債務
本法案頒布後,禁止任何美國人士(包括美國金融機構)購買俄羅斯聯邦政府之主權債務
。
第110條 禁止國際金融訊息系統向受制裁金融機構提供服務
(a)一般規定——本法案頒布之日起30天內,此後每180天,總統應——
(1)審查可能屬於(b)款所述之任何人士;及
(2)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美國法典第50編第1701條及以下)對總統認定屬於
該款所述之任何人士實施制裁。
(b)所述人士——本款所述人士為——
(1)任何實體——
(A)其經營意圖主要從事提供全球金融訊息服務之業務;及
(B)財政部長與國務卿協商後認定其知情被用於規避根據第103條或本編任何其他規定實
施之任何制裁;或
(2)(1)項所述實體之領導人、官員、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會成員,或擁有控制性或多
數權益之主要股東。
(c)例外——如果符合以下條件,總統可豁免對(a)款所述主要從事提供全球金融訊息
服務之實體實施制裁,該實體直接向根據第103條或本編任何其他規定受制裁之任何金融
機構提供此類服務,或使其能夠或協助其直接或間接存取此類服務——
(1)該實體——
(A)受其管轄外國法律下之制裁制度約束,該制度要求其消除知情向根據該制裁制度在
外國法律下識別之外國金融機構提供此類服務,以及知情使此類金融機構能夠或協助其直
接或間接存取此類服務,如果總統認定該外國法律下之制裁制度與美國的經濟或外交政策
利益不矛盾;及
(B)已根據該制裁制度終止知情向根據該制裁制度在外國法律下識別之外國金融機構提
供此類服務,以及知情使此類金融機構能夠或協助其直接或間接存取此類服務;或
(2)該實體向美國金融機構提供重要金融訊息服務,由財政部長與國務卿協商後認定。
(d)解釋規則——本條任何內容不應被解釋為限制總統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美國法典第50編第1701條及以下)之權限。
第111條 禁止從俄羅斯聯邦進口鈾及相關制裁
(a)實施禁止從俄羅斯聯邦進口鈾——本法案頒布之日,總統應採取一切必要步驟實施
《USEC私有化法》第3112A(d)條(42 U.S.C. 2297h-10a(d))關於從俄羅斯聯邦進口鈾
之要求,包括從俄羅斯國家原子能公司或任何子公司或繼承實體進口任何鈾。
(b)制裁——自《USEC私有化法》第3112A(d)(2)(C)條(42 U.S.C.
2297h-10a(d)(2)(C))所述之日起,此後每180天,總統應對俄羅斯國家原子能公司或任
何子公司或繼承實體之領導人、官員、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會成員,或擁有控制性或多數
權益之主要股東實施第102(e)條所述之制裁。
第112條 提高從俄羅斯聯邦進口商品的關稅
(a)一般規定——本法案頒布之日起30天內,總統應在不考慮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下,將從俄羅斯聯邦進口到美國的所有商品(包括石油、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石油、石
油產品、石化產品、煤炭和煤炭產品)之關稅率提高至最高500%從價稅。
(b)關稅率附加於其他關稅、費用、稅收、徵收或收費——根據(a)款要求對該款所述
商品徵收之關稅率應附加於該商品適用之任何其他關稅、費用、稅收、徵收或收費,包括
根據《1930年關稅法》第七編(19 U.S.C. 1671及以下)、《1974年貿易法》第122、201
或301條(19 U.S.C. 2132、2251和2411)或《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19 U.S.C.
1862)徵收之任何關稅。
第113條 對購買俄羅斯原產原油或天然氣或協助規避制裁的國家徵收關稅
(a)一般規定——本法案頒布之日起30天內,總統應在不考慮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下,將從(c)款所述國家(且僅從(c)款所述國家)進口到美國的所有商品之關稅率提
高至最高100%從價稅。
(b)關稅率之修改——在根據(a)或(e)款初始徵收關稅後之任何時間,美國貿易代
表應在向適當國會委員會提交書面認定後,將根據(a)或(e)款徵收之任何關稅率修改
或調整為大於零且最高100%從價稅,前提是(c)款所述國家已採取重大步驟——
(1)增加原產於俄羅斯聯邦的原油或天然氣之進口、銷售、供應、轉讓或購買;或
(2)減少或停止從事此類原油或天然氣之進口、銷售、供應、轉讓或購買。
(c)所述國家——本款所述國家為以下外國——
(1)(A)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30天或之後知情新購買原產於俄羅斯聯邦的原油或天然氣
;及
(B)在本法案頒布之日前最近12個月期間內,按總量計為原產於俄羅斯聯邦的原油或天
然氣之前5大進口國;或
(2)在本法案頒布之日前最近12個月期間內,為協助俄羅斯石油制裁規避之前5大國家。
(d)例外——如果(1)該國在(c)(1)(B)款所述12個月期間內從俄羅斯聯邦進口
之天然氣總量占該期間俄羅斯聯邦天然氣年度出口總量之15%以下;且(2)該國已採取重
大步驟減少從俄羅斯聯邦進口天然氣,則不得對從(c)(1)款所述國家進口之原產於俄
羅斯聯邦的天然氣徵收本條所述之關稅。
(e)後續認定——根據(a)款初始徵收關稅後180天內,此後每180天,美國貿易代表應
與國務卿和能源部長協商——
(1)根據認定前最近12個月期間,確定以下國家——(A)按總量計原產於俄羅斯聯邦的
原油之前5大進口國;及(B)按總量計原產於俄羅斯聯邦的天然氣之前5大進口國;及
(2)根據(a)款對從這些國家進口之商品徵收關稅。
(f)關稅率附加於其他關稅、費用、稅收、徵收或收費——根據本條對從(c)款所述國
家進口之商品徵收之關稅率應附加於該商品適用之任何其他關稅、費用、稅收、徵收或收
費,包括根據《1930年關稅法》第七編(19 U.S.C. 1671及以下)、《1974年貿易法》第
122、201或301條(19 U.S.C. 2132、2251和2411)或《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
19 U.S.C. 1862)徵收之任何關稅。
(g)方法論、文件和報告——
(1)所需報告——在根據(a)或(e)款徵收關稅,或根據(b)款修改或調整此類關稅
率之前不遲於10天,總統或美國貿易代表應向適當國會委員會提交關於該關稅之書面理由
,該理由——
(A)提供根據(a)或(e)款徵收之關稅率或根據(b)款作出之修改或調整之實質性理
由(視情況而定);及
(B)詳細說明用於確定受關稅約束之國家為(c)款所述國家之方法論。
(2)原油和天然氣進口之認定——為確定某國是否為(c)(1)款所述之原油或天然氣
進口國——
(A)原油為協調制度編碼2709所述之物質;及
(B)天然氣為協調制度編碼2711所述之物質。
(h)解釋規則——儘管有第115條之規定,本法案任何內容不應被解釋為授權對從(c)
款未明確所述之任何國家或俄羅斯聯邦進口之商品徵收關稅。
(i)定義——在本條中:
(1)適當國會委員會——「適當國會委員會」一詞指——
(A)參議院財政委員會、外交關係委員會和銀行、住房和城市事務委員會;及
(B)眾議院籌款委員會、外交事務委員會和金融服務委員會。
(2)協助俄羅斯石油制裁規避之國家——「協助俄羅斯石油制裁規避之國家」一詞指外
國人士位於或在其境內運營,或外國人士根據其法律組織之國家,如果此類外國人士知情
從事規避或協助任何第三方規避與原產於俄羅斯聯邦的石油相關之任何制裁的交易、活動
或服務,包括通過——
(A)為購買、裝載或運輸原產於俄羅斯聯邦且受制裁之石油提供重要財務或其他支持;
及
(B)從事與運輸、正在運輸或試圖運輸原產於俄羅斯聯邦且受制裁之石油之影子艦隊船
隻相關之任何交易、活動或服務。
(3)天然氣——除(g)(2)款另有規定外,「天然氣」一詞指天然氣,無論是未混合
或天然氣與人造氣之任何混合物,包括液化天然氣。
第114條 例外
(a)人道主義援助之例外——
(1)一般規定——本編所述之制裁和其他措施不適用於——
(A)為提供農產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人道主義援助或為人道主義目的之交易之
行為或協助;或
(B)為(A)項所述活動所必需或與之相關之交易。
(2)解釋規則——本款應被解釋為適用於根據與烏克蘭政府達成之任何國際公認協議向
烏克蘭及從烏克蘭銷售或提供農產品、食品、藥品或醫療器械之實體,除非總統認定該協
議被用於規避美國、英國、歐盟或七國集團實施之制裁。
(3)定義——在本款中:
(A)農產品——「農產品」一詞具有《1978年農業貿易法》第102條(7 U.S.C. 5602)
所賦予之含義。
(B)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一詞具有《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第201條(21
U.S.C. 321)所賦予之「器械」一詞之含義。
(C)藥品——「藥品」一詞具有《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第201條(21 U.S.C.
321)所賦予之「藥物」一詞之含義。
(b)情報和執法活動之例外——本編不適用於根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第五編(50
U.S.C. 3091及以下)須報告之活動,或執行或協助美國任何授權情報或執法活動。
(c)遵守國際義務之例外——如果為遵守美國根據《聯合國與美國關於聯合國總部的協
定》(1947年6月26日在成功湖簽署,1947年11月21日生效)或《領事關係公約》(1963
年4月24日在維也納簽訂,1967年3月19日生效)或其他國際義務下之義務所必需,則本編
所述之制裁不適用於外國人入境或假釋進入美國。
(d)遵守民用核合作協定之例外——本編不適用於根據美國與俄羅斯聯邦根據《1954年
原子能法》第123條(42 U.S.C. 2153)簽訂之合作協定所進行之活動。
(e)某些核反應爐低濃縮鈾進口之例外——本編不適用於《USEC私有化法》第3112A(d
)條第(1)款(42 U.S.C. 2297h-10a(d))所述之進口到美國之低濃縮鈾,或已根據該
條第(2)款獲得豁免之醫療同位素。
(f)官方政府業務之例外——本編不適用於美國政府(包括為美國駐俄羅斯聯邦大使館
或美國領事館運營所必需之交易)或聯合國(包括其專門機構、方案、基金和相關組織)
之僱員、受贈人或承包商為進行官方業務之交易。
(g)非俄羅斯石油過境俄羅斯領土之例外——本編不適用於原產於俄羅斯聯邦以外國家
之石油過境俄羅斯聯邦領土,或運輸此類石油之任何實體,以供出口到國際市場。
(h)一般許可證——
(1)一般規定——本編不適用於根據財政部在本法案頒布之日前簽發之一般許可證條款
運營之美國人士。
(2)解釋規則——本編任何內容不應被解釋為影響(1)款所述一般許可證之條款、美國
人士根據此類許可證繼續運營之權限,或財政部長延長或簽發新一般許可證之權限。
(i)逐步結束運營之例外——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270天期間內,本編所述之制裁不適用
於——
(1)與位於俄羅斯聯邦且非由俄羅斯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之實體逐步結束或撤資在
俄羅斯聯邦之運營相關之活動;或
(2)由美國人士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之位於俄羅斯聯邦之實體,如果該美國人士真誠
努力逐步結束或撤資在俄羅斯聯邦之運營,包括提供持續運營支持以逐步結束或撤資運營
。
(j)船隻和船員安全之例外——本編所述之制裁不適用於向否則受本編制裁之船隻提供
補給之人,如果此類補給旨在——
(1)為船上船員之安全和照護;
(2)保護船上人員生命;或
(3)避免任何環境或其他重大損害。
(k)與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活動相關之例外——
(1)一般規定——本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之活動。
(2)解釋規則——本編任何內容不應被解釋為授權實施任何制裁或其他條件、限制、限
制、禁止或其他措施,直接或間接阻礙俄羅斯聯邦任何實體供應任何產品或服務,或美國
任何承包商或分包商或任何其他實體採購此類產品或服務,與為以下機構進行之任何太空
發射相關或有關——
(A)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或
(B)任何其他非國防部客戶。
第115條 豁免
(a)一般規定——總統可根據(b)款豁免對外國人士適用任何制裁規定、對某人之任何
限制或本編下之任何關稅。
(b)所需報告——
(1)一般規定——在根據(a)款簽發豁免之前,總統應向國會提交——
(A)書面證明,證明簽發豁免符合美國國家利益;及
(B)解釋該證明依據之報告。
(2)報告合併——如果總統簽發對本編某一條之多項豁免,總統可在根據(1)款提交之
一份報告中包括該款要求之關於每項此類豁免之證明和解釋,只要所有此類證明和解釋均
與對本編同一條之豁免有關。
(3)報告形式——根據(1)款要求之每份報告應以非機密形式提交,但可包括機密附件
。
(4)對特定關稅率修改之適用性——總統無需根據(1)款提交報告以根據第113(b)條
修改或調整關稅率。本款不修改或否定根據第113(b)條提交書面認定或根據第113(g)
(1)條提交報告之要求。
第116條 制裁實施與處罰
(a)實施——總統可行使《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3和205條(50 U.S.C. 1702和
1704)規定之所有權限以執行第102至111條。
(b)處罰——《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6條(b)和(c)款(50 U.S.C. 1705)規定
之處罰應適用於違反、試圖違反、共謀違反或導致違反第102至111條任何規定下之任何禁
令,或根據任何此類條款規定之命令或法規之任何人,其程度與此類處罰適用於犯有該條
(a)款所述非法行為之人相同。
第117條 終止
(a)一般規定——除(b)款另有規定外,總統可終止對外國人士適用任何制裁、對某人
之任何限制或本編下之任何關稅,如果總統向國會提交報告——
(1)書面證明——
(A)就終止對俄羅斯人或俄羅斯聯邦適用制裁、限制或關稅而言,俄羅斯聯邦已——
(i)簽署經自由獨立之烏克蘭政府接受之和平協議;及
(ii)停止對烏克蘭政府之一切軍事敵對行動及任何推翻、瓦解和顛覆烏克蘭政府之活動
;或
(B)就終止對任何外國人士或外國(俄羅斯人或俄羅斯聯邦除外)適用制裁、限制或關
稅而言——
(i)該外國人士或外國政府(視情況而定)未從事作為被終止之制裁或其他措施依據之
活動;及
(ii)總統已收到可靠保證,該外國人士或外國政府(視情況而定)將來不會知情從事本
編下受制裁或其他措施約束之活動;及
(2)就與終止第112或113條下之關稅無關之報告而言,包括關於終止是否旨在顯著改變
美國對俄羅斯聯邦之外交政策之認定。
(b)國會審查期間——
(1)一般規定——在總統根據(a)款提交關於終止本編下制裁、限制或關稅適用之報告
之日起30個日曆日期間內,終止不應生效。如果在該期間結束後,根據(c)款未制定成
為法律之否決聯合決議,則終止可生效。
(2)國會審議——在(1)款所述期間內,參議院適當委員會和眾議院適當委員會應酌情
舉行聽證會和簡報會,並以其他方式獲取資訊,以充分審查該報告。
(3)例外——根據(a)款要求提交之報告之國會審查期間(1)款應為60個日曆日,如
果該報告在任何日曆年7月10日或之後及9月7日或之前提交。
(c)否決聯合決議——
(1)否決聯合決議之定義——在本款中,「否決聯合決議」一詞僅指國會任一院之聯合
決議,其解決條款後之唯一事項如下:「國會不批准終止《2026年林賽·O·格雷厄姆制
裁俄羅斯法案》第___條之適用,總統於___提交報告,第一個空白處填入適當條號,第二
個空白處填入適當日期。」
(2)提出——在(b)(1)款規定之30個日曆日期間內,包括根據(b)(3)款規定之
例外適用之任何附加期間,否決聯合決議可——
(A)在眾議院,由多數黨領袖或少數黨領袖提出;及
(B)在參議院,由多數黨領袖(或多數黨領袖之指定人)或少數黨領袖(或少數黨領袖
之指定人)提出。
(3)眾議院審議——
(A)報告和解除——否決聯合決議提交之眾議院任何委員會應在提交之日起10個日曆日
內未經修正向眾議院報告。如果委員會未在該期間內報告該聯合決議,則該委員會應被解
除對該聯合決議之進一步審議,該聯合決議應提交適當議程。
(B)進行審議——在每個有權審議否決聯合決議之委員會向眾議院報告或已被解除審議
後,可在眾議院提出動議進行審議該否決聯合決議。對該動議之所有程序問題均被放棄。
該動議之先前問題應視為已命令,無中間動議即可通過。該動議不應可辯論。重新考慮處
置該動議之表決之動議不應有序。
(C)審議——否決聯合決議應視為已宣讀。對否決聯合決議及其審議之所有程序問題均
被放棄。否決聯合決議之先前問題應視為已命令,無中間動議即可通過,但由支持者和反
對者平分控制之2小時辯論除外。重新考慮否決聯合決議通過之表決之動議不應有序。
(4)參議院審議——
(A)委員會提交——在參議院提出之否決聯合決議應提交參議院適當委員會。
(B)報告和解除——如果參議院適當委員會未在否決聯合決議提交之日起10個日曆日內
報告該聯合決議,則該委員會應被解除對該聯合決議之進一步審議,該聯合決議應列入適
當議程。
(C)進行審議——儘管有參議院常規規則第XXII條,在參議院適當委員會報告否決聯合
決議或已被解除審議此類聯合決議後之任何時間,均可提出動議進行審議該聯合決議,對
該聯合決議(及對該聯合決議之審議)之所有程序問題均被放棄。進行審議之動議不可辯
論。該動議不受推遲動議約束。重新考慮同意或不同意該動議之表決之動議不應有序。參
議院批准進行審議否決聯合決議之動議應要求參議員全體正式選出並宣誓之五分之三多數
之肯定票。
(D)審議——參議院對否決聯合決議及與之相關之所有可辯論動議和上訴之審議總計不
得超過10小時,由多數黨領袖和少數黨領袖或其指定人平分。任何可辯論動議或上訴之辯
論不得超過1小時,由支持者和反對者平分。
(E)無修正案或動議——否決聯合決議之修正案、推遲動議、進行審議其他事務之動議
或重新提交聯合決議之動議不應有序。
(F)對聯合決議之表決——如果參議院已表決進行審議否決聯合決議,則批准該聯合決
議之表決應在該聯合決議審議結束後立即進行,如有要求可進行一次法定人數點名。參議
院批准否決聯合決議應要求參議員全體正式選出並宣誓之五分之三多數之肯定票。
(G)審議否決訊息——參議院對關於否決聯合決議之任何否決訊息之審議,包括與該聯
合決議相關之所有可辯論動議和上訴,應限於10小時,由多數黨領袖和少數黨領袖或其指
定人平分控制。
(5)參議院對眾議院聯合決議之處理——
(A)如果在參議院通過否決聯合決議之前,參議院收到來自眾議院之相同聯合決議,則
適用以下程序:
(i)該聯合決議不應提交委員會。
(ii)關於該聯合決議——
(I)參議院之程序應與未收到眾議院聯合決議時相同;但
(II)通過之表決應對眾議院之聯合決議進行。
(B)如果參議院在收到眾議院否決聯合決議之前通過否決聯合決議,則參議院通過之聯
合決議應保留在議事桌,等待收到眾議院聯合決議。在收到與參議院通過之聯合決議相同
之眾議院聯合決議後,參議院應立即審議,該聯合決議應視為已三讀並通過,重新考慮之
動議應視為已提出並擱置,無中間行動或辯論。
(C)如果收到眾議院之否決聯合決議,且參議院未提出伴隨聯合決議,則參議院程序應
適用於眾議院聯合決議。
(6)眾議院和參議院規則——本款由國會制定——
(A)作為分別行使參議院和眾議院之規則制定權,並因此視為分別構成各院規則之一部
分,僅在與此類規則不一致之範圍內取代其他規則;及
(B)充分承認任何一院隨時以與任何其他規則相同之方式及相同之程度改變規則(就該
院程序而言)之憲法權利。
(7)定義——在本款中:
(A)眾議院適當委員會——「眾議院適當委員會」一詞——
(i)就終止第112或113條下之關稅而言,指眾議院籌款委員會;
(ii)就終止第102至111條下旨在顯著改變美國對俄羅斯聯邦外交政策之任何制裁或限制
而言,指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或
(iii)就終止第102至111條下不旨在顯著改變美國對俄羅斯聯邦外交政策之任何制裁或
限制而言,指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
(B)參議院適當委員會——「參議院適當委員會」一詞——
(i)就終止第112或113條下之關稅而言,指參議院財政委員會;
(ii)就終止第102至111條下旨在顯著改變美國對俄羅斯聯邦外交政策之任何制裁或限制
而言,指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或
(iii)就終止第102至111條下不旨在顯著改變美國對俄羅斯聯邦外交政策之任何制裁或
限制而言,指參議院銀行、住房和城市事務委員會。
第二編——其他事項
第201條 可分離性
如果本法案之任何規定,或此類規定對任何人士或情況之適用,被認定為違憲,則本法案
其餘規定,以及這些規定對任何其他人士或情況之適用,不應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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