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挺日韓菲等盟友 加艦今年將2赴印太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25 13:49:36
標題: 挺日韓菲等盟友 加艦今年將2赴印太
新聞來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760131
自由時報 國際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與盟國深化軍事合作 同時有紀律管理對中關係
加拿大國防部長麥根第(David McGuinty)表示,加國計畫今年兩度派遣軍艦前往印太地
區,深化與日本、南韓和菲律賓等區域盟友的軍事合作關係,與此同時也「有紀律地」管
理與中國的關係。
麥根第廿四日接受彭博專訪時表示,參與印太事務也意味著加拿大已決定「重新校準」與
中國的關係,並強調與盟國深化國防關係,以及與中國建立更緊密的貿易往來,兩者並不
衝突。
日加企業 將簽三項國防合作協議
麥根第率領一個包括一七五個組織、約三百名代表的國防貿易代表團訪問東京。他表示,
加拿大海軍艦艇將於八月與十一月抵達印太地區參與演習,包括停靠日本港口。一名代表
團成員透露,日本與加拿大企業預計廿五日簽署三項推動國防合作的協議。
麥根第表示,加國希望與日本建立更深入、更廣泛的合作關係,包括人工智慧(AI)、量
子運算、密碼學等兩國均擅長的領域,並著眼於工程、設計與海事系統。
日本近期解除大部分防衛裝備出口限制,正積極尋求合作夥伴協助擴大國防產業。日本已
與澳洲達成出售「最上級」(Mogami-class)巡防艦的協議。本週稍早,麥根第也參訪日
本海上自衛隊基地的同級巡防艦。
由於美國總統川普再次執政以來,渥太華和華府關係動盪,加拿大推動深化與日本的國防
關係,是其尋求在北美以外建立國防與貿易夥伴關係的舉措之一。
自川普對加拿大商品祭出關稅,並屢次聲稱加國應成為美國第五十一州後,加拿大總理卡
尼(Mark Carney)直言,希望減少加拿大軍事預算中用於採購美國裝備的比例。卡尼去
年上任後,便啟動對加國向洛克希德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 Corp.)採購八十八架
F-35戰機合約的審查。
麥根第坦承,儘管加美兩國曾經關係密切,但「很顯然,情況已經改變了。」
麥根第對日本、英國與義大利預計二〇三五年前共同開發新世代戰機的「全球空中作戰計
畫」(GCAP)給予正面評價,並表示加拿大也對GCAP有興趣,正尋求更多相關資訊。
附按:上星期公佈、於一月簽署的「關於國防裝備與技術轉移之協定」全文
日本國政府與加拿大政府(以下個別稱「一方」或「締約國」,合稱「雙方」),
鑑於雙方在國防領域現有的合作關係;
確信其所參與之國防裝備與技術領域的合作應有助於國際和平與安全;及
認知到有必要制定管轄國防裝備與技術轉移之條款與條件;
茲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各方應在其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下,並依照本協定規定,向另一方提供為實施依下述第
2款決定之項目所必要之國防裝備與技術。該等項目應為有助於國際和平與安全者、共同
研究、開發及生產者,或為增進安全與防務合作者。
具體項目應由雙方相互決定,並考量包括各自國家安全在內的各種因素,且經由外交途徑
由雙方確認。
第二條
雙方應設立一聯合委員會,作為決定為依第一條第二款決定之項目所轉移之國防裝備與技
術之機構。
聯合委員會應由兩個國家組構成。
日本組成應由下列人員組成:
防衛省代表一名;
外務省代表一名;及
經濟產業省代表一名。
加拿大組成應由下列人員組成:
外交貿易暨發展部或其後繼機構代表一名;
國防部或其後繼機構代表一名;
公共工程及政府服務部或其後繼機構代表一名;及
工業部或其後繼機構代表一名。
決定轉移之國防裝備與技術所需之相關資訊,應透過外交途徑傳達予各國家組成。
基於依上述第三款傳達之相關資訊,應由聯合委員會決定轉移之國防裝備與技術。
為實施本協定,雙方之權責機關應就轉移之國防裝備與技術、轉移當事人及轉移之詳細條
款與條件等事項締結詳細安排。日本國政府之權責機關為防衛省及經濟產業省;加拿大國
政府之權責機關,視情況而定,為外交貿易暨發展部、國防部、公共工程及政府服務部、
工業部中之一個或多個部門,或其後繼機構。
第三條
各方應以符合聯合國憲章宗旨與原則,以及符合第二條第5款所述詳細安排中所可能決定
之目的之方式,有效利用自另一方轉移之國防裝備與技術,且任一方不得將該國防裝備與
技術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未經轉移該國防裝備與技術之一方事前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依據本協定轉移之任何國
防裝備與技術之所有權或佔有權,轉讓予該方之官員或代理人(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以
外之任何人,或任何其他政府。
第四條
各方應在其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下,並依據雙方間其他適用之國際協定,採取必要措施
,以保護由另一方提供、且與依據本協定轉移之國防裝備與技術相關之機密資訊。
第五條
本協定及依本協定所為之所有安排,應在各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預算撥款之約束下實施

第六條
有關本協定及依本協定所為之所有安排之解釋或適用之任何事項,應僅透過雙方間之協商
解決。
第七條
本協定應自雙方以外交換文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使本協定生效所需之國內程序之最後一份
照會日期起生效。
本協定得經雙方書面協議修訂之。本協定之任何修訂,應遵循與本協定生效相同之程序。
本協定有效期間為五年,其後每年自動延長,除非任一方於九十日前以書面經由外交途徑
通知另一方其終止本協定之意圖。
儘管本協定終止,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就依據本協定轉移之國防裝
備與技術而言,應繼續有效。
茲由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之簽署人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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