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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e (come come )
2026-05-22 01:40:04請組長考慮實施新板主實習制度。
可參考 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板主自治條例 第三章 實習板主。
設立新板主實習期限,並於期限後再次投票決定去留。
https://www.ptt.cc/bbs/Acad-Affairs/M.1491233453.A.0B6.html
緣由:
基信板新任板主當初參選時面臨選票灌水之情形,但是組長念於該板長期空缺板主。
因此以空缺板主的方式任命ptttalker為新板主。
但是新板主上任至今發生了許多荒腔走板的情形。
例如:
執行板務時喜歡酸人+噓文。此一情形經眾多板友反映,希望板主能改善。
但是版主非但不檢討自身行為,反而發布新的公告說明,
噓文視同推文,為正常情感之抒發。
此一行為完全無視於「公權力中立原則」,直接將公共職權轉化為
「個人情緒宣洩的工具」公器私用且將行政霸凌視為常態。
亦足以證明其喪失理性溝通之能力。
基信版版主近期做出兩則判決,兩則判決凸顯出板主欠缺理性治版的能力
同時缺乏誠信與當初參選政見完全背離。
ptttalker當初參選時的諸多政見,著實讓人耳目一新,覺得其必定是一個
開明理性之板主。然而板主就任至今還不到百日,當初參選政見沒有一項
不被踩在腳底下。
例如:
背離「確保不同觀點的基本發言權利」: 罔顧基信板傳統,已自行定義的「正統」教義取
而代之。
背離「接納、尊重與正向討論風氣」: 板主執行板務時帶頭噓文+挑釁
背離「少數情節嚴重才介入」的低度管理哲學 : AI文條款著實是一條惡法。
AI文條款不但沒有客觀執行之可能,亦無強制施行之必要。
此一條款亦經眾多板友討論後,板主依然置之不理。
並於新的草案中8.5.1 條中變本加厲,採取全面擺爛的「一刀切」政策,規定「若難以分
辨比例,一律視為全篇由 AI 生成」,將模糊空間直接升級為板主主觀定罪的
「有罪推定」口袋罪 。
背離「模糊空間提出明確解釋」: AI文條款的判決中,我與板友們曾要求板主提出客觀之
執行標準,但是均被拒絕。
版主甚至強硬表示,沒有標準的是版友,板主有他的標準。
然而根據實際判例公告 ( #1g3mtMqN ) 與新版規修正草案 (#1g3eoReO)
可見版主除了主觀判決外,根本沒有足以實行的客觀標準。
此行為完全背離當初「對模糊空間提出明確解釋」的承諾。
版友們原本高度期待新板主能實踐政見中「開放板務討論、進行合適調整」的原則 ,
但面對板友對 AI 條款的理性建議,換來的卻是更加嚴酷、蠻橫的 8.5.1 條「莫須有」
擴權草案 。這種「名為共治,實為獨裁」的管理姿態,讓整個基信板的
討論風氣迅速冷卻。整個看板正走向由板主個人心證與單一神學立場壟斷的
私有化思想墳場。
另外,ptttalker上任以來,頒布多項板規修正方案,
但是卻始終無視於版友們所建議的方向。
目前版規多出缺乏缺失,漏洞矛盾甚多,茲舉例如下
a. 制度化的「舉證責任倒置」與「有罪推定」
「證據裁判原則」要求控訴方(管理者)必須承擔積極的舉證責任。
草案 8.5.1 條卻明文規定,只要板主主觀上「難以分辨比例」,
即可直接跳過證據調查,採取「推定全篇違規」的手段定罪 。
這種將管理者自身能力不足的風險,強行轉嫁給使用者的作法,
在法理上屬於最惡劣的「舉證責任倒置」。且板主無視科學證據,
全面走向「有罪推定」,實為對基信板板友之基本人權的一大迫害。
b. 強迫陷入「惡魔的證明」邏輯陷阱,違反法學常識的「逼迫自證己罪」
當板主依據新草案直接判定文章為 AI 產出時,被指控的板友
將陷入無法自證清白的困境。由於「沒有使用 AI」屬於消極事實,
在實務上根本無法提出實體證據,這在法學上被稱為強迫人民進行
「惡魔的證明」。缺乏客觀鑑定技術支援的條文,實質上已退化為
板主主觀進行「思想與文風審查」的政治工具。
c. 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創設大量「口袋罪與通靈條款」
例如,草案 9.1.2 條(神學體驗審查):在宗教哲學中,何謂「神祕」、
何謂「荒誕無稽」?宗教信仰本身就高度包含神蹟、屬靈體驗與末世預言,
這些詞彙在法理上完全不具備客觀界線。
此條文賦予板主隨時終止討論的絕對權力 ,流於高度的意識形態審查。
d. 人格權審查的「動機通靈化」
草案 5.0.1 條(人格正面形象虧損)在公共論壇的信仰思辨中,
批評對方的神學邏輯是辯論常態,同時,神學辯論中本來就包含
「未來的預言解讀」 與「暫無定論」的神學觀點。
但是這些都被升級成人身攻擊。
這使得版主可任意決定一個人主觀內心的「被冒犯感」來判決是否構成
人身攻擊。這將使得版眾因缺乏可預見性,懼怕犯規而產生寒蟬效應。
不得不離開此論壇。或者因基本人權被侵犯,導致組務大量的申訴文。
可參考bike版主之獨裁行為,近月引發大量申訴文,這些申訴以實質
癱瘓組務。組長至今不敢出面處理。
e. 條文自相矛盾
板規 5(人身攻擊與貶低認定)定義「酸言酸語、陰陽怪氣、
明褒暗貶等情形不等同人身攻擊;需有貶低意味才算。」
然而,一句話有沒有貶低意味,完全取決於聽者的主觀感受。
發文者在發文前,根本無法預見自己的哪一句反諷會被扣上
「具備貶低意味」的帽子。
同時,酸言酸語本來就具備貶抑之意,此條文等於賦予板主
可以依個人喜好,隨意判決之權力。
f. 條文眾多,版有難以消化,執行主觀,不符比例原則
基信版的板規越加越多,到後來連老骨頭都難以預見其發言是否
違反板規。同時板主執行版務實具有高度個人喜好與偏袒,
例如,板規9.4 引戰條款明訂該條款由版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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