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賴苡任慘了!國民黨員列9大罪狀「出賣黃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1-29 23:33:38
※ 引述《moneybuy ()》之銘言:
: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 宣布參選2026台北市議員的國民黨前副發言人賴苡任,於大罷免期間擔任「罷免吳思瑤召
: 集人」卻涉嫌幽靈連署,有黨員具名向中央考紀會具名檢舉,控訴其用不實言論詆毀國民
: 黨,更在台北市黨部面臨司法追殺之際,為求自保所向檢方供述之內容多是推諉卸責,甚
: 至當起爪耙子出賣同志,「賣黨求生之行徑已嚴重損害黨利益與聲譽,應予開除黨籍」。
以下內容讀完了,只覺得一頭霧水、且太好笑...
更何況早前傳聞不是說,除了賴苡任之外,其餘同案被告不是都認罪了嗎?到底誰是真心
為黨的,還能看不出來?
: 檢舉信函主旨提到,國民黨黨員賴苡任於擔任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團體「地動刪瑤」之
: 召集人期間爭議不斷,渠除多次用不實言論詆毀本黨外,更在台北市黨部面臨司法追殺之
: 際,為求自保所向檢方供述之內容多是推諉卸責,甚至當起爪耙子出賣同志,致市黨部主
: 委黃呂錦茹等人陷入極度不利之處境,年邁的黃呂主委因而遭羈押長達3個多月,賴苡任
: 荒腔走板、賣黨求生之行徑已嚴重損害黨之利益與聲譽,顯違反黨章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 應予開除黨籍,爰向黨部陳情並具名檢舉。
再逐一大略質問:
: 理由共有10項:第一,自2025 年初起台北市黨部對於「罷瑤」案便持續出錢出力給予支
: 援,來自在地的士林、北投區的地方資源也挹注不少,包括中央黨部更由黨秘書長黃健庭
: 親交50萬元,給賴苡任作為罷免經費之運用。但賴苡任先於3月初公開抱怨「擺攤路權的
: 押金都是自己先墊付」、4月初又公開否認收黨中央的錢;6月3日甚至在接受專訪時表示
: 「中央黨部一度失聯」、「連原本承諾好的連署都給不出來」等,睜眼說瞎話,不斷對外
: 公開抨擊黨部,藉以創造自己悲情或英雄之形象,致外界誤以為黨部始終袖手旁觀該罷免
: 案,實已嚴重傷害黨譽。
牽涉到「金流」的時候,不是應當要很慎重的嗎?
而且:
一、「更換領銜人」計畫為何失敗,還是搞不明白嗎?把領銜人的已亡故家人之印章、簽
名等也一併偽造,可以說不產生衝擊嗎?
二、對於中選會的「刻意法盲」批評,已經忘記了嗎?以他們的善忘症來看,這時忘記的
話,應該不意外!
: 第二,據媒體披露起訴書中之內容,賴苡任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具結的證述,再三強
: 調黃呂主委的積極角色,賴為求自保不惜切割,並在偵訊時全盤咬出台北市黨部,又將黃
: 呂主委推上火線,市黨部會遭搜索,以及姚富文、初文卿等會被羈押,年屆76歲的黃呂主
: 委遭羈押長達99天皆與賴苡任向檢調毀滅式的供述有關,「賴苡任就是被檢方認證的爪耙
: 子」。
這樣說的同時,不曉得是否已經看過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三四六七號刑事裁定?說
法略以: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所為黃呂錦茹應遵守接受電子腳鐶之科技設備監控
,變更為:黃呂錦茹應自本裁定作成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遵守接受
電子手鐶之科技設備監控。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呂錦茹前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一日命接受科技設
備監控,配戴電子腳鐶於左腳在案,惟上開裁定係以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
共犯或證人作為羈押原因,並未以逃亡或逃亡之虞為羈押原因,與科技監控設備係為防止
逃亡之目的、手段不符;又本案被告所涉犯嫌,為法定本刑五年以下之罪,並非重罪,被
告年逾七十六歲,家人、住居所及資產均在我國境內,無逃亡之可能性,被告亦已坦承起
訴書所載犯行,未聲請傳喚證人或調查其他證據,亦不爭執本案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無
湮滅、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業經本院宣告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之
高額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已可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本案無配戴科技
設備監控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科技設備監控處分。
(二)另因被告年事已高,肌肉力量薄弱,配戴電子腳鐶造成其兩腳重量不平均,致其兩側
臀部肌肉發炎、腰椎退化關節炎併骨刺形成、右側臀部梨狀肌症候群等症狀,加上身體問
題需至醫院進行核磁共振等精密儀器之檢查,若被告仍配戴科技設備監控,將無法進行上
開檢查,如認仍有繼續配戴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爰請求變更配戴至手部,或希望以個案
手機、定時拍照報到等方式取代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
(二)經本院徵詢檢察官意見,檢察官到庭表示:科技設備監控除原羈押之替代處分外,亦
係為確保被告始終到案進行訴訟程序所必要,被告為具一定經濟實力之人,上開保證金不
足擔保被告必定遵期到案;又被告雖年事已高,然被告於接受電子腳鐶之科技設備監控期
間,有數次陳報遠途外出之紀錄,足認電子腳鐶對被告並未造成難以負荷之程度,且被告
縱有肌肉髖骨疼痛之情況,未必係電子腳鐶所造成,被告所稱需進行核磁共振之檢查,亦
無影響被告健康之急迫性,依我國醫療水準,應有其他精密檢查可資取代,個案手機僅係
每日特定時段拍照報到,無從確保被告全程到庭審理及執行,本案雖非重罪,然被告所涉
犯行造成我國選舉罷免制度之影響非輕,且本案方進行準備程序,尚不宜撤銷被告之科技
設備監控。
(三)聲請撤銷科技設備監控部分:
本院參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與同案被告姚富文、初文卿等人間,關於渠等1一一四年
二月五日開會討論如何處理因原先推動之罷免案領銜人資格不符、不及送件之重要經過,
有避重就輕、互相推諉或維護之情,被告與同案被告姚富文、初文卿等人復存有部屬、黨
務幕僚等感情、指揮層級因素,亦具有深厚之政治及經濟實力,對於證人及共同被告均有
相當之影響力,被告更於本案為檢警調查前,即有指示他人製作「文書偽造侵犯個資相關
回應」之說帖之行為,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且上開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但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裁定認定在案。
被告固於一一四年八月一日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全部犯行,亦無證據聲請調查,惟審酌本
案仍在準備程序階段,且被告所涉犯行,不僅對被冒名人受憲法保障之選舉、罷免權產生
危害,更可能影響公職人員之罷免結果,對他人之個人資料、信用、社會秩序及民主政治
之選罷制度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倘本案後續審理結果對其不利,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
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非無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原裁定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
控之事實基礎並未變更,本案仍有繼續命被告應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事項之必要。
又衡以實務經驗,在國內尚有家人,並有固定住居所及資產之情況下,仍不乏不顧國內親
人、財產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是對被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
係現時能立即掌握被告行蹤,有效防免被告利用我國地形四面環海,偷渡出海潛逃危險之
方法,無法以被告提出高額具保金等方式替代。據此,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
進行,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採取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
、功能、效果,及權衡被告名譽權、身體健康、生活狀況及其居住遷徙自由受限制之程度
等情,因認被告聲請撤銷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聲請變更科技設備監控部分:
1.被告為七十餘歲高齡之人,患有兩側臀部肌肉發炎、腰椎退化關節炎併骨刺形成及右側
臀部梨狀肌症候群等症狀一節,有大安頤和健康診所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診斷證明書、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診斷證明書等件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確有因
身體疾患而行走不便之情事。雖上開症狀是否因電子腳鐶所致,無從自上開診斷證明書得
悉,而被告仍有繼續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業據認定如前,然本院審酌被告上開病症
確對被告日常行走活動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而配戴電子腳鐶亦有造成其腳部負擔之可能
,如以電子手鐶之方式取代,與電子腳鐶之定位方式、強固性差異不大,均可達成定位監
控被告所在之功能,且重量較輕,對被告身體所造成之負擔較小;復考量被告之涉案情節
、對司法程序配合之程度、逃亡之誘因及風險、各種科技設備監控方式之效果與對被告干
預程度,本院認原定電子腳鐶之科技設備監控方式,變更為電子手鐶之科技設備監控方式
,應足以保全後續審判及如判決被告有罪確定之刑罰執行程序,且合乎比例原則,爰裁定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2.被告雖辯稱:我做體檢時,已經查出來心臟、肺部有小問題要繼續追查,還有卵巢囊腫
需進行切除,還有很多地方因為核磁共振沒辦法做而無法檢查等語;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
稱:因被告需做更精密之儀器檢查,例如全身核磁共振,而請求改以個案手機而非電子手
鐶之方式替代原先電子腳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語。惟依我國目前醫療技術,倘僅係一般身
體病症之健康檢查,仍有其他檢查方法可資替代,尚難僅因被告前揭所述,遽認其有完全
無法配戴電子腳鐶或電子手鐶之情事。且科技設備監控方法中,交付個案手機予被告之情
形,係在命被告定期報到時,以該手機之拍照功能進行線上報到,取代須親赴警察局或派
出所報到之程序,以及在命被告配戴電子腳鐶、電子手鐶時,使監控人員得透過個案手機
查訪被告,而僅能掌握被告報到之時間與定位資訊,防逃強度莫如電子手鐶、電子腳鐶般
有效且立即,無法取代電子腳鐶或電子手鐶之效,故聲請意旨請求僅以個案手機方式替代
原科技設備監控等語,尚難憑採。
人家認罪的原因,看來這個檢舉人一點都唔知
所以才會將這種悖離事實、真相的說辭寫進去,但如果中評會查證的是另一回事,不怕會
被追究責任、影響黨籍嗎?
: 第三,根據起訴書記載,本黨台北市議員張斯綱為協助罷免基於善意與交換經驗,提供過
: 去罷瑤名冊資料給賴苡任,亦被賴苡任全盤托出,致張斯綱遭檢調約談,所幸並無證據證
: 實供抄寫使用獲不起訴。但北檢另函北市府依法處理,而賴苡任在偵詢時稱「張斯綱可能
: 有約黃呂錦茹報告此事」、「張斯綱聲稱(名冊)有3000份,但賴苡任目測約1000多份」等
: 說法,簡直意圖入人於罪,更惡意貶損自家同志,顯示其不厚道之惡性。
但是,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五三二號刑事裁定中,針對犯罪情節的詳細
說法:
⑴被告黃呂錦茹否認犯行,而被告初文卿、姚富文固然於原審坦承確有找志工抄寫黨員名
冊等事實,但被告初文卿針對當時如何決定要找志工抄寫黨員名冊之經過,僅空言稱:沒
有人指示、決定這件事,當下無人討論這件事,因為時間很趕,抄寫是唯一的方式云云;
被告姚富文則稱:是伊跟被告初文卿二人共同決定要抄寫黨員名冊,沒有與任何長官討論
云云。但依賴苡任、劉思吟、滿志剛、陳冠安、李孝亮、張克晉之供述及相關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可知,被告黃呂錦茹就罷免案成員之召集、分工、領銜人、送件時間點等均有參與
、主導。又賴苡任於偵查中供稱:黃呂錦茹、姚富文、初文卿於二月五日晚間知道領銜人
要更換後,於二月六日、七日指示他人在長春路市黨部謄寫,黃呂錦茹他們說原本市黨部
準備的名冊,要重新謄寫一份,再蓋上新的領銜人等語;……
還有 LINE 或其他軟體的記錄,是要怎樣免除責任?
「意圖加罪」之類的說法,根本笑死人!
: 第四,賴苡任在證述中一再撇清或淡化自身的角色,試圖營造自己是被動或不知情人士,
: 全然推給黨部。第五,在罷瑤的二階連署時,賴苡任曾回報給黨部的連署數字根本灌水不
: 實,劇情跟700份漂亮整數鮭魚洄流備查非原提議人的狀況如出一轍,均致國民黨錯估罷
: 免形勢。
不管是否有「灌水」,這跟賴氏有何干係?
而且早已經說過了,沒有匆忙修正《選罷法》的話,就不會有今天,炮火理當是要對向國
民黨黨團成員才對啊!
: 第六,賴苡任更曾餵資料給媒體人讓國民黨及相關人士遭受嚴厲批判。第七,賴苡任堅不
: 認罪,還在臉書宣布參選市議員,利用司法案件做個人的選舉宣傳及政治操作。賴苡任不
: 認罪還高調參選,當爪耙子還消費該案,也形同在前主委黃呂錦茹的傷口上撒鹽。第八,
: 媒體報導,黨內不滿賴苡任的所做所為「是罷瑤案失敗的罪魁禍首」,賴苡任受訪時竟公
: 開嗆聲說「這就是熟悉的國民黨」,不僅不思檢討反省還暗喻黨內對他進行內鬥,對本黨
: 無論是污辱性與傷害性都極強。
「參選」是關「罷免」什麼事?
而且就算是用「無黨籍」名義,也是可以加入選戰,只是名氣上未必如在政黨旗幟下出戰
的代表,所以是一派胡言!
至於「餵資料」部分,不管是否有確切證據
記者都有能力主動挖出來,這檢舉人是認為能瞞天過海一輩子?天真!
: 第九,6月7日罷瑤二階段正式宣告失敗後,隨即傳出賴苡任向民眾黨黨中央求官,目標是
: 進入新竹市政府擔任處長,但最後遭到民眾黨的拒絕,該消息傳出後未見賴苡任積極公開
: 予以否認,可見其真實性甚高。賴苡任在罷瑤的偽造文書官司中不惜出賣同志害人被關,
: 自己卻急著找後路向他黨求官,顯然賴苡任根本黨性不堅,是個標準「吃碗內看碗外」的
: 投機份子,在無處可去後才又賴在國民黨想選舉。
: 第十,有關本黨黨員賴苡任之前開言行,除背叛本黨同志外,其惡意攻訐本黨亦致損害黨
: 之利益,更傷害黨之聲譽,顯已違反黨章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茲向黨部具名檢舉,且鑒於
: 情節嚴重,建請考紀會將賴苡任開除黨籍。
中國國防部今天的「崩潰實錄」:
記者:
一月二十七日,台立法機構中國國民黨黨團與台灣民眾黨黨團再次否決了民進黨當局提出
的一點二五萬億元新台幣「防務特別預算」。據台媒報道,這是該案第十次被封殺,意味
著該案在本會期通過已無望。請問發言人對此有何評論?
蔣斌:
民進黨當局巧立名目、愚弄民眾、大搞「黑箱操作」,揮霍台灣老百姓的血汗錢養肥外國
軍火商,並借機斂財腐敗,這種醜惡行徑早已不得人心。一點二五萬億買不來所謂的「安
全」,只會進一步掏空台灣,並加速把台灣推向兵兇戰危的險境。「台獨」勢力謀「獨」
挑釁越猖獗,越會更快走向滅亡。
記者:
據報道,台安全部門發布報告分析大陸對台認知作戰操作手法,稱將持續加強掌握相關情
況,適時揭露並下架不實網絡信息。請問對此有何評論?
蔣斌:
到底是誰在編造政治話術、大搞輿論操控,兩岸同胞看得清清楚楚。長期以來,賴清德當
局打壓封禁不同聲音,處心積慮搞「去中國化」,妄圖割裂兩岸歷史文化聯結,甚至將日
常用語、大陸美食和舞蹈音樂等都抹黑成「政治滲透」,惡意升高兩岸對立對抗。這種系
統性的認知欺詐,其本質是把自己的腐敗無能「甩鍋」給大陸,欺騙誤導台灣民眾,轉移
輿論焦點,謀取政治私利。賴清德當局操弄「認知作戰」的鬧劇,掩蓋不了其對民心流失
的恐懼,割裂不了兩岸人民的血脈聯系,只會讓台灣老百姓更加反感,加速其政治破產。
記者:
據報道,台防務部門稱,「資通電軍」部隊自今年初編回陸軍,將專注網絡戰與電子戰等
專業領域,並強化專業人才培養與招募。請問對此有何評論?
蔣斌:
你提到的所謂「資通電軍」,不過是「倚網謀獨」的「台獨」爪牙,是國家安全機關依法
通緝的罪犯,為虎作倀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正義的審判。
所以這個檢舉人的態度,和中國國防部一樣了吧?
道理講不過的時候,就以「吃裡扒外」為偏見的表示,到頭來注定會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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