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賴清德民調下滑 綠營恐重推蔡英文參選202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2-19 09:10:04
※ 引述《a5687920 (苦大師)》之銘言:
: 楊祖宇綜合報導
: 自從大罷免宣告失敗後,針對總統賴清德的不滿意度就一直維持在 5 成以上,許多綠營
: 支持者也對 2026 地方縣市長選舉抱持著悲觀的態度。與此同時,低調運作「準智庫級」
: 公共政策讀書會並重新啟動「想想論壇」的前總統蔡英文也重新吸引了部分支持的目光。
: 針對賴清德民調低迷,民進黨可能重推蔡英文參選 2028 的話題,前民進黨立委沈富雄出
: 席網路節目時發表自己的分析,認為蔡英文現在應該「避得更乾淨」。
: → angel6502: 我們只有最多連任一次 沒有規定不能選 1.175.35.127 12/19 08:24
: → angel6502: 第三任 1.175.35.127 12/19 08:24
呃... 這樣的言下之意:
既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沒有等同《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蔡英文想
繞過這個限制是可行的吧?
但問題是這個先例倘若真的一開,豈不是製造更多漏洞?(尤其是《地方制度法》中關於
縣市首長等類的限制)
更有甚者,現實是台中高分院曾以一零一年度選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就這種當選無效的
問題予以詮釋如下:
五、查本件之爭點在於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鄉(鎮、市)公所置鄉(
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
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中有關「連選得連任一次」應為如何之解釋,方
符合該規定之立法意旨。爰析述如下:
(一)查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關「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之制度設計,其
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並為維持
參選之公平性,故規定僅得連選連任一次」,亦即「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八年」,此於
內政部於一百年十二月八日台內民字第1000235450號函(以下稱內政部於一百年十二月八
日函)覆苗栗縣選委會就系爭補選上訴人資格問題時敘述明確。上開規定之主要立法意旨
即係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則對其文義之
解釋即應採取較為嚴格限制之解釋,方足以達到其立法之目的。
(二)上開內政部於一百年十二月八日函亦提及「因選舉實務上係以『屆』次作為任期之區
別,且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四項亦有『補選當選人之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
並視為一任』之規定,因此對於『連選連任』及『屆次』、『任期』產生若干疑義,地方
政府亦屢次針對個案來函請釋」,為杜絕相關疑義,該部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及九
十八年一月二日分別邀請法政學者、地方政府及各相關部分代表開會研商,並作成內政部
九十八年三月九日令重行釋示。……
(三)而內政部該二次會議所預擬之三種方案:
⑴甲案─該部當時函釋之結果(即「同一職務連續二屆均曾當選就任,不問是否為改選或
補選之任期均屬連選連任」及「同一屆辭職參加補選應視為同一任」之競合結果)
⑵乙案─依連選連任文義解釋之結果(即連續參選二次,包含同一屆參選二次,並當選就
任,即屬連選連任;如有中斷即重行起算)
⑶丙案─依連選連任文義解釋及「辭職參加視為同一任」函釋之競合結果(即不同屆必須
有連續參選二次並當選就任之事實才屬連選連任,如有中斷即不屬連選連任;同一屆內當
事人如辭職參加補選並當選,應視為同一任,亦不屬連選連任)。
依上開第一個類型如採用甲案者,該當事人在第三屆無論是改選或補選均不可參加;如採
用乙案或丙案者,該當事人在第三屆改選時不可以參加,惟補選時則可以參加。而參酌內
政部九十八年三月九日令之內容,可知該部係採取上開丙案之見解。
(四)而依內政部就上開十種類型,分別採取甲案、乙案及丙案之分析結果,各類型均以丙
案對連續參加選舉之候選人最為有利(絕大多數之情形均可以參選),其結論是否符合上
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殊堪質疑。蓋如依內政部九十八年三月九日
令所採之丙案見解,則可能出現同一人在十六年內可以擔任十四年地方首長之情況(即第
一類型之第一、二屆八年任期,第三屆補選至少二年以上之任期,加上第四屆四年任期)
,顯然違背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此所以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選
舉委員會代表於九十八年一月一二日會議時均表示贊成甲案,反對乙、丙案之立場;且中
央選舉委員會代表亦主張「原立法意旨應是任期八年休息四年」;而參與該次會議之五個
中央部會單位(即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及內
政部民政司),均無任何代表發言表示贊同丙案之見解。
(六)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連選得連任一次」應採取上述
甲案之見解,即同一職務連續二屆均曾當選就任,不問是否為改選或補選之任期均屬連選
連任,惟同一屆辭職參加補選應視為同一任之競合結果。
雖然非總統、副總統類的範疇
但可要小心出現錯誤先例,導致接下來的程序一團糟的情況,像是讓傅崐萁回鍋擔任花蓮
縣長、不再由其妻子徐榛蔚續任之類的,如果讓一位有貪污嫌疑的人(且曾經法院判決違
反《證交法》確定的)繼續未竟之志,這一切可是非常危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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