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完她寫的判決文
我只能說100% 她從一開始就想判無罪了
如果她認為一審太重 也可比照其他共犯用緩刑
實際上我認為本案意圖和金額緩刑最適合
你認為高虹安沒實際得利就算了
大部分法官認為沒實際得利
應該會判差不多就2年刑期緩刑5年
但是她不行 她一定要判貪污罪無罪
所有一定要把助理費硬套成立委的補助款
助理費定義成補助款後才能套上大水庫理論
然後套上特別費大水庫理論貪污無罪後
她又發現問題 特別費都有報公帳用途都有申報
但助理費挪用其他用途沒有公帳
最後逼不得已只判一個公務員登記不實罪
總結一下她整個邏輯路程:
1. 一開始就想要判無罪
2. 想要用特別費大水庫理論判無罪
3. 套上大水庫 要把公費助理費變個人補助款
4. 發現特別費大水庫都有報公帳 去向都有申報
5. 助理費就算變成補助款但挪用是事實 逼不得只好判登記不實
你看完她整個判決書後
你會發現一個很神奇的事 那就是依照她的邏輯
我可以叫助理上繳薪水去裝修辦公室
我有申報即可 助理的薪水就是我能指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