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題了
先說點無關的,關於冤案
法官品質相對來說比較沒問題
冤案八成都跟警察脫不了關係
例如旱溪女童案,基本上就是警察寫小說
自己編劇情,證據自己製作
尤其一堆8+9警察根本是行走的司法災難
我之所以說台灣的廢死人權還算正常人
是因為他們概念上還是有對錯
只是過於理想主義
(記得,理想主義只有用在人格才是褒義詞,在做實事或者行政時,理想主義跟中二病是同
義詞)
否定了復仇和應報、相互保證毀滅的人類直覺反應
而歐美左派
是直接把階級置於對錯之上
反正兩方衝突,弱者就是正義,強者就是邪惡
所以他們即使知道巴勒斯坦不存在多元,人權紀錄惡劣,哈瑪斯實際上就是伊斯蘭納粹主義
他們依然死心塌地聲援巴勒斯坦
因為他們覺得西方和西方價值都是霸凌、掠奪、歧視、屠殺、奴役的一方
所以西方的對立者,就是反擊霸凌、保護自己、反歧視、爭取自由的一方
而且不限於政治
這種階級正義
已經開始影響司法和媒體公正
基本上西方國家如果發生暴力案件,加害人身份卻被不自然遮掩
或者司法很明顯不想處理
基本上加害人就是穆斯林、黑人或者兩者兼具、性少數
只因為司法人員和媒體都怕被人權左派指控種族歧視、仇恨罪
可以說西方左派搞那套就是「沒有所謂對錯,反正正義屬於弱勢和少數」
查理柯克事件就很明顯
因為他跟左派做對
左派就認為殺了他沒什麼不對
一面講多元包容寬容,但右派就該死
就是美國乃至西歐左翼的觀點
台灣最接近的應該是挺巴運動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