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高虹安再度選上2026年市長,是否就解套了?

作者: oftheday (End of the day)   2025-10-21 12:06:59
地方制度法 第78條第一項: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
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
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
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3項明確規定:「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
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該條規範意旨在於保障「民意再授權」的正當性。高虹安並未被剝奪2026參選權利
若依法再度參選、當選並就職,表示人民已再次確認對其信任,主管機關不得再以原同一
事由重複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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