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沒念過刑事訴訟法?
不知道有罪判決中法官可以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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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有罪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以期訴訟之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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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承審法官已清楚對被告柯文哲等人的辯護人表示,要他們對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進行辯論準備,就已經公開心證要依據刑訴300條的規定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了,而且是很
明顯的有罪心證公開,你還在這邊跳針說檢察官起訴法條不包括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是有
多外行才會鬧這種笑話?
然後到底是誰告訴你合法就不能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你是不是對法條構成要件有嚴重誤
解?違不違背職務的判斷本就是對公務員行為合法與否判斷好嗎?收了錢辦合法的事就不違
背職務收賄罪,辦違法的事叫違背職務收賄罪,麻煩把法條構成要件看清楚再來說嘴好
嗎?不要連基本構成要件都搞錯,那很丟臉ㄟ!
我真的佩服你們這群小草法盲,明明對於法律一知半解,卻還可以在那邊大言不愾愾而談
,真是夠了!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這就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啦!對於職務上合法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如果是違法就違背職務收賄罪啦!麻煩請法條構成要件看清楚再來好嗎?別在那邊胡扯!
2025.08.12 20:54 臺北時間
柯文哲等被告當庭被告知新罪名 沈慶京律師回應曝光
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弊案,今(12日)傳喚曾出現在柯文哲USB行動硬碟經手政治獻金的
基隆市副市長邱佩琳及柯文哲市長辦公室前主任謝明珠作證,上午邱佩琳作證結束後,審
判長江俊彥當庭提醒柯文哲等被告及檢察官,除了起訴時的違背職務收賄罪等罪名,也要
另針對不違背職務行收賄罪進行攻防,由於5月6日庭訊時江俊彥曾問沈慶京是否要針對不
違背職務罪認罪,今再度提及此罪名,沈慶京的律師當庭急忙強調「被告無罪答辯」。
: ※ 引述《deegs10221 (怨飄靈)》之銘言:
: 我覺得前面一堆人都搞錯重點
: 今天北檢起訴的收賄罪名是
: ““違背職務之收賄罪””
: 怎麼會一直有人在扯這560有沒有對價啊
: 違背職務的前提是要違法
: 而這560是監察院給的“合法”容積
: 代表北檢認為這部分沒有
: 不違背職務收賄的適用空間
: 所以才會把重點放在840的違背職務收賄
: 來起訴
: 所以還在這邊爭560的是不是都沒看起訴的罪名是什麼啊
: 補上北檢聲明稿內容
: 京華城部分
: 補上北檢聲明稿內容
: 京華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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