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neverfly skylion來學誣告罪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5-07-31 14:55:34
笑死,法盲還要在這裡耍寶丟人現眼,我真佩服你的勇氣。
高虹安所犯的是刑法169條指定對象誣告罪,最高刑期七年,不符刑法41條一項得易科罰
金的要件。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
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你引的那個判決是刑法171條未指定對象之誣告罪,最高刑期一年,符合41條一項得易科
罰金的要件。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
序者,亦同
你連法條都搞錯還可以嗆那麼大聲,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啊?
※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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