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5-07-21 04:49:27
treeeasy: 民進黨支持虐童過失殺人者輕判,可惡 36.231.132.235 07/19 16:52
噓 deegs10221: 唸法的不知道中止未遂喔 27.51.89.230 07/20 21
笑死!二個大法盲還要出來丟人現眼?
第一,我國刑法沒有過失殺人罪,只有過失致死罪,如果有殺人故意那就是殺人罪好嗎?
第二,現行的凌虐致死是故意犯+過失犯的型態,亦即故意凌虐加上過失致死的結果,哪
來的中止未遂適用空間啊,不懂法律還可以在這邊胡扯,真的很愛自曝其短欸。
再回到本題,本來286就是故意加過失的結合犯型態,也就是僅有淩虐故意沒有殺人故意
,但因過失致死的而對過失行為加重處罰的規定,其犯行顯然較故意殺人為輕,但你現在
把刑度拉到與殺人犯同樣等級,導致過失行為與故意行為評價等同,這樣一來,這種過失
行為就不會有存在的空間可能性,一旦被害人在現場出現生命危險,行為人會更傾向於不
留活口,而不是懸崖勒馬、送醫急救。
想想看,在「送醫曝露犯行,人生從此毀滅」跟「一不作二不休」之間,已經犯下虐童罪
的行為人會怎麼選?
不難猜吧。
若能滅證成功,從此就能逍遙法外。
如果落網,那也是直接照殺人罪(刑法?271)或虐殺兒童罪(新修刑法?272-1,若能證明
)來判就好,照樣不會有虐童致死罪出場的機會。
修成這樣到底有什麼意義?
這種修法,擺明了就是刻意要製造道德風險。
表面上,這次修法是打著保護兒童的大義名分;但在現實中,卻很可能會產生害死兒童的
效果。由於刑罰威嚇的邊際效益已經低到史無前例,而賭賭看的道德風險卻又高到前所未
有,這種修法所產生的實際影響,就是變相鼓勵行為人一不作二不休。
這種修法品質非常恐怖,等於是用受虐兒童的命,來當成這幾天博取流量的表演素材。
好毒辣的心腸。
誠然,虐童是大惡,但推出這種修法的人,卻也不遑多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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