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民進黨擋「兒虐致死加重刑期」??

作者: d8888 (Don)   2025-07-18 13:31:35
※ 引述《m82 (辱華被祖光宗耀祖)》之銘言:
: ※ 引述《kmter5566 (giveme500)》之銘言:
: : https://i.imgur.com/tCDTAsI.jpeg
: : 雖然最後沒用的51席沒擋成功
: : 但是為啥民進黨要反對
: : 兒虐致死加重刑期
: : 是民進黨心疼犯人
: : 怕犯人做太久的牢嗎
: : 青鳥能不能解釋一下
: 你在刑法上看到OO致死,表示OO是主要犯行,致死是OO之後導致的結果
: 比如過失致死、傷害致死等,刑度通常會比殺人罪要輕
: 因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普遍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
: 但檢查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時使用的法條是OO致死或殺人,會斟酌嫌犯犯行等各項證據
: 來判斷其罪行是否有殺人的故意
: https://www.tpp.org.tw/newsdetail/4081
: 結果民眾堂提的法案是:對未滿七歲之人犯殺人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也就是
: 15-20年;若是以凌虐方式殺人的話,更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 故意殺未滿七歲兒童,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凌虐致死處死刑或無期
: 非故意致死比殺人罪還要重,那以後相關犯罪的辯護,是不是直接往故意殺人導向就好?
: 以後兒虐犯如果把小孩弄到重傷,會不會為了求比較輕的刑期,直接一刀下去再自首?
: (但這要適用凌虐致死還是殺人,如上所述檢察官跟法官會視犯行而定)
: 為了嚇阻犯罪,結果可能造成受虐兒失去求生的機會,這樣的修法是好,還是不好?
: 更新:看來這題就是今天壯世代KPI了
「傷害致死罪」或 OO 致死罪處罰的是沒有殺人故意的情況,是法條本身進行限縮,只處
罰特定情形(例如傷害故意而非殺人故意)致死,而非「致死」只能適用於非殺人故意的
情況。刑法殺人罪定義就是殺人故意致死。
立委臉書:「台灣民眾黨團主張應該要修正《刑法》第286條加重結果犯的懲處,只要致
死就加重刑責!否則要舉證有殺人故意是非常困難的事情,可能會讓法院在實務上無法裁
判,達到重刑懲治的效果,讓加害者逃脫。」
立法者已將立法理由講的很清楚,用「虐待致死」就是刻意免除舉證殺人故意的責任,有
無殺人故意都適用。只要立法理由講得清楚,就沒有殺人故意虐殺致死反而無法適用重刑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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