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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這幾天花很大力氣在洗,說用特別條例增加預算沒有違憲,因為憲法第70條只有規定
不能在審議預算的時候增加支出。
這議題我講過好多次了,根本低階到我懶得再回,但這幾天好幾個人私訊或是留言要我講
,就知道藍白在網路上洗的力道有多大了,洗到一堆人看了都不知道真的假的然後很焦慮
。
先來說釋字264號,背景是剛解嚴沒幾年的1990年,當時也還是國民黨完全執政,結果立
法院通過一個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時任行政院長李煥聲請釋憲,被司法院宣告違憲,理由
是應該要「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
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白話說,立法院要做的是看緊國庫的錢包,而不是自己把錢包搶
來亂花錢。
1995年的釋字391號,理由中明確指出「立法委員於審議預算案時,雖不變動總預算金額
,僅對各機關原編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作移動增減,然就被移動而增加或追加之原預
算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簡單說,在不變動總額的情形下
把A項目的預算減少,多的錢挪移到B項目下,同樣增加了B項目的支出而違憲。
大法官並說明「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實質上亦無不同」,
因為這會「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
立」,因為立法院的任務是「達成監督施政,避免支出浮濫」。
這兩件解釋都是發生在國民黨完全執政下,由國民黨多數的立法院通過任命的大法官做成
。請問國民黨的行政院長聲請釋憲,是不是「不尊重民意」?請問當時的大法官是不是「
綠色大法官」?
遊戲規則其實很簡單:
1.立法院審議預算時增加支出不行
2.立法院審預算時挪移支出不行
3.即使不是審議預算,立法院的決議只要增加支出就是不行
為什麼不行?因為立法院是要監督政府、是要看緊荷包,不是反而把國庫的錢包搶走然後
大撒幣。這個遊戲規則,早在三十多年前就由完全執政下的國民黨政府以及當時的大法官
就說清楚了,三十多年後還有什麼要辯?過了三十年,國民黨不但一無長進,甚至水準大
不如前,難道是綠共害的?難道說綠色大法官害的?
再來回答開頭的問題,用法律案增加支出是否違憲?如果你看了上面的說明,答案很清楚
了。重點根本不在預算案、法律案還是其他決議,重點是立院的功能就是監督,不該越俎
代庖;立院的功能是替人民監督政府的財政支出,而不是反過來自己愛怎麼花錢多沒關係
。因此透過審議預算案事增加支出不行,那透過法律案當然也不行。前者直接違反憲法70
條,後者則違反了由包含憲法70條在內所建構出來的憲政秩序及權力分立原則。
憲法解釋從來就不是「沒有說不行就是可以」,這破邏輯在先前國會擴權法案中已經講過
很多次了,藍白的論述永遠只有這套,但就不是這樣。憲法解釋需要在憲法的微言大義中
,去找尋權力運作的內在邏輯,去理解憲法的權限分配,才能知道界線在哪裡,什麼可以
又什麼不可以。
如果透過法律增加支出,甚至將行政院提出預算、擘劃政策的權限完全取而代之是可以的
,那憲法70條就是形同虛設。這不就告訴立法院,其實審預算時直接把預算砍成零,然後
每年都指定一個年度預算法,就可以把編列預算的權限從行政院搶到立法院手上了?
如果藍白主張利用法律增加預算合憲,那接下來幾個年度,他們每年都訂一套年度總預算
法也合憲,是這樣子嗎?當然不是!這已經構成將其他憲政機關的權限指接取而代之而侵
害權力的界線了,這可以參考釋字613號的說明:「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
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所以說,立法院片面以法律案增加支出,縱然不直接違法憲法70條,但也間接違反了該條
形塑的憲政秩序,更可能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直接取代行政院的政策決定權與預算編列權
,就是前面提到的對行政院權限的實質剝奪並取而代之,這真的沒那麼難懂,是法律系大
一學生就該會的內容。
有認真看完我碩論的人私訊我,說我碩論寫說立法院有法律提出權,所以用法律增加支出
並不違法憲法70條,問我是否變更見解以及變更的理由。其實我並沒有吃書,理由也同上
方說明。
我當時論文那段要說的是,憲政實務包含大法官解釋都肯認立法院有主動提出法律的權限
,並且明確說明法律案與預算案是不同東西,於此前提與既定憲政實踐下,可能沒辦法直
接說以立法院片面法律案創設支出項目是直接違法憲法70條規定,但我並沒有否定這行為
有違憲的可能。
我很感謝他的提問,那我也在這裡回答了,過了十幾年,我可以把理由說得更清楚,代表
的是我有成長,而不像黃國昌之流,不只知識上沒有成長,還把過去掛在口邊的價值拋在
腦後,放在地上踐踏,那種人真的是可悲,而我很慶幸我沒有活成那種人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