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押人取供怎麼反駁?

作者: ketter (挖西林老背)   2025-07-15 11:49:40
1997年修法以前
羈押權在檢方而非法院
要羈押就是檢察官一句話
1997之後的羈押權才修法轉給了法院
現在要有證據提供給法院
要有足夠證據跟論述說服法官
法官才可能裁定羈押
柯文哲的羈押,完全遵照法規與程序
有充足證據提供給法官
有證人潛逃串證之可能
以前是怎麼幹的?蘇建和的『正義的陰影』給你參考
「警察就拿電擊棒並口出穢言說準備那麼多好料給你吃,你還不承認。那隻電擊棒長約一
呎半,按下去後前面發出啪啪啪電流的聲音說:『我再問你一次,你是否有去作案?』我
說沒有……,於是用電擊棒先電擊掃過我的大腿兩側,我很痛就一直叫,…有一個警員就
說,『光電大腿沒有用,這樣他不會承認,電他生殖器…』」
說到這裡,蘇建和的情緒終於失控:「法官大人,你知道嗎?他們……他們電我的泌尿道
,我全身……我被電得全身都痛……。」除了蘇建和之外,劉秉郎、莊林勳也都遭遇電擊
、坐冰塊、灌水、燒下巴、毆打等等令人膽戰心驚的刑求對待。
蘇建和三人簽下了要命的自白,原本以為可以先認罪逃過一劫,之後再到法庭喊冤,法官
應該會根據證據仔細調查真相。但是事實卻遠非這三人的想像。劉秉郎曾對檢察官表明遭
到刑求,但是檢察官的回應卻是:「我知道你被刑求,但這並不表示你沒有做案。」
※ 引述《v40316 (v40316)》之銘言:
: 群組裏有人說押柯文哲找證據
: 台灣司法太噁心了
: 結果有個青鳥跳出來說:
: 「國民以前就是這樣幹的
: 當年你有出來抗議嗎?
: 現在在雙標什麼?」
: 只是群組裡大家都三十出頭歲
: 要怎麼反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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