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原來有人不知道認罪協商是有條件的嗎?
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
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
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
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
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只有輕罪才可以認罪協商,這是為了避免訴訟資源的浪費,讓一些可以減刑或緩刑的案件
,直接透過認罪協商解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但如果是貪污這種重罪,你根本沒有認罪
協商的空間好嗎?最多只能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看能不能自白繳回賄賂款項來獲得
減刑,高虹安的助理就是這樣獲得減刑與緩刑的。
※ 引述《cigxm (不想當備胎 >_<)》之銘言:
: 聽說可以爭取減刑
: 檢察官經常用這一招來威脅被告與之交易
: 但正義是可以被交易的嗎?
: 司法正義真的是一場笑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