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ono (lono)
2025-07-05 11:50:11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戴姓工程師今年約40歲,在內湖當資訊工程師,還是臉書粉專迷因台式民主的板主,他表
示這次是因為個人政治立場,上傳圖片要抗議司法不公不義
上傳圖片抗議司法不公不義
(可能)有共犯
要羈押
當共諜沒共犯
不用羈押
立法院前院長游錫堃辦公室助理盛礎纓涉共諜案,日前遭約談後以20萬元交保
我國的司法真是厲害
難怪法官把民眾當成法盲
這東西就跟甲骨文一樣
只有受過專業訓練的商朝巫師才看得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