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彭振聲太太筆錄要不要拿出來?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7-04 09:30:57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我們的真神,耶穌基督,民眾黨永遠的主席,柯文哲,
: 在法庭上直接嗆檢察官,彭振聲太太的筆錄要不要拿出來?
: 直接嗆爆檢察官了,看來這次柯文哲又贏了!
坦白來講... 這行為有點不可理解
一旦她在受到偵訊時,檢察官漏了「具結」這一程序,或者是沒有通知要「具結」,通常
除非符合例外情形,否則將沒辦法當作呈堂證供來用
但如果到時又是「拿不出來」或其他有瑕疵的情況,到時柯文哲不爽的感覺應該會再加重
了吧?
現階段既然明知鬥不過智,就開始狂打倫理疏失
但他看來到現在還不明白
縱使成功否認一部分的證據能力,但其他方面的疑慮在還沒被否定的前提之下,仍可被自
動認作未違法
且別忘了,檢察官在遇到第一審、第二審都無罪的情況時,到第三審時都會狂用最高法院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四號刑事判例,以為護航之用: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自無真實陳述之義務,亦
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任,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為有利於己之證明,即為不利於被告
之認定。
二、按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具體之刑罰權為目的,為保全證據並確保刑罰之執行,於
訴訟程序之進行,固有許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惟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足以侵害個人
之隱私權及財產權,若為達訴追之目的而漫無限制,許其不擇手段為之,於人權之保障,
自有未周,故基於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
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至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
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難謂
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
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
與國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義,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所取
得之證據,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
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應就:
(一)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
(三)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
(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五)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六)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七)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八)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
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因此看來,柯文哲的這番辯詞,說不是試圖推搪,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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