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4-25 09:50:03※ 引述《kymco9999 ()》之銘言:
: 如果去看木炭民調
: 只要結果不符合柯粉小草想要的結果
: 或者是裡面有受訪者的答案小草很不滿意
: 就會說老人都被洗腦,國家都被老人決定
: 老人都只看第四台三民自難怪會有40%
: 然後說支持柯文哲的受訪者都至少有一套說法
: 藍綠老人都只會憑感覺
: 為何小草會覺得老人家很好騙呢?
目前在思考的問題是:
按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十一號(併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
刑事裁定(四月二十三日作成):
被 告 沈慶京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蘇振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威智律師
徐履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所
為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十一號、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辯護人名義為被告沈慶京聲請具保停押,惟裁定誤為被告沈
慶京之聲請,未將辯護人列為受裁定者,且裁定主文「沈慶京具保停押之聲請駁回」,亦
有違誤,爰依法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
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
而言,是裁定所表示之意思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者,自非錯誤,依法不得更正。
三、經查,本裁定主文所載「沈慶京具保停押之聲請駁回」,實係指聲請人為「沈慶京」
所為具保停押之聲請應予駁回之意。此由裁定理由暨所援引之聲請理由及聲請人所提出之
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二)狀、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三)狀
、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四)狀、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五)狀、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六)狀、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七)狀等情,即足以知悉。且本件聲請人既然只有受到被
告沈慶京一人委任,則其具狀聲請具保停押之對象,當然係指被告沈慶京,原裁定亦已針
對聲請人為被告沈慶京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詳為調查及說明,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自無更正必要。另聲請人雖稱未將辯護人列為受裁定者云
云,惟原裁定業已將聲請人列為被告沈慶京之選任辯護人,裁定正本亦於一一四年三月三
十一日送達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蘇振文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無礙聲請人收受裁定
之權利。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如今的狀況,似乎已經發展到要「吹毛求疵」的地步
連法院作出的裁定,都要挑出小毛病,並虛耗法院資源,可是常理上真有相當必要性嗎?
讓法官們專注審理、儘快結束並宣判,不是來得更好嗎?
話說回來,以刻板印象來說,老人家大多親國民黨
對綠營的喜好,則未必如想像中的熱衷
然而如今的情勢大有變化,已經不能用年齡、學歷等作區分,且要從民調的內容「拿雞毛
當令箭」,說不怪都是假的...
智慧終究是在選民本身的心中,到底是要相信幾分,這本來是大家的自由,由不得別人干
涉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