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10-24 08:41:32※ 引述《jeff785chen (raincat29)》之銘言:
: 欸我阿肥啦
: Toyz是要出獄了嗎?
: 判決書字號台中高分院刑事裁定
: 115年聲保字第867號受刑人劉偉健
: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網路世界要大亂了嗎!
: 有八卦嗎
先查了一下所謂「判決定讞」的案件(即一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七五號),確實是指Toyz
本人涉及的毒品案沒錯
而且同案還有其他人,在更早之前已經獲得核准離開監獄了,即:
一、李○憲:一一四年度聲保字第八四八號
二、楊○誠:一一五年度聲保字第二六五號 (當時的「現役軍人」,為協助尋找販毒下線
的,目前極有可能已經「禁役」)
三、方○翔:一一五年度聲保字第四九零號 (毒品上游聯絡人)
然後在十月二十日,才來到劉偉健。
但是:
一、要說會讓「網路世界大亂」的話,別忘了觀護人在盯著你 (is watching you),如果
不安分守己,可以被撤銷假釋並關回去喔~
二、至於審查「付保護管束」聲請,通常送到法院的一、二天內就有裁定,這是相當正常
的現象,沒必要為此感到驚訝
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四年度監簡上字第十三號判決
「法務部設置之觀護人係受檢察官指揮監督,專司執行保護管束事務,並按月將受保護管
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若受保護管束人有不遵守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之情形
,得予以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若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
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向檢察官報告,且於違反情節重大時,檢
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同時報請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撤銷假釋;倘保護管束期間,
執行已達十分之九,而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時,觀護人亦得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延長之
。」
所以別高興得太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