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提蔣萬安把「輝達落腳北士科」當政績 沈

作者: dct817 (無)   2026-10-10 14:16:11
蔣萬安市府五項具體政績
完成T17、T18土地收回,排除地上權障礙
北士科T17、T18原由新光人壽取得地上權。蔣萬安市府經協商處理既有契約,於2025年11
月24日完成地上權塗銷登記,收回基地,排除輝達總部進駐的主要土地障礙。
完成122億元地上權簽約,落實重大招商成果
2026年2月11日,北市府與輝達子公司正式簽約,地上權權利金122億元,期間50年,最長
可延長20年。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契約,將企業投資意向轉化為具體土地使用權利與
履約義務。
完成地上權法規修正,建立合法執行依據
2025年,北市府取得內政部法規意見後,修正相關土地管理規定,增訂專案設定地上權機
制,解決重大投資案涉及的法規適用問題,讓土地重新設定及後續契約依法執行。
完成都市計畫審議,整合總部開發基地
2026年1月26日,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相關都市計畫變更,處理T17、T18之間
原有15公尺計畫道路問題,使兩塊基地具備整體開發條件,排除總部建築規劃的重要限制
。
完成供電方案協調,確立科技總部用電配套
2026年5月27日,北市府與台電完成北士科供電方案協調,確立短、中、長期供電方向及
地下型變壓器配置規劃,為總部後續電力工程建立具體執行依據。
二、沈伯洋批評漏洞
混淆既有營運與新增投資
輝達早就在台灣,不代表新總部自然能落腳北士科。沈伯洋拿企業既有營運歷史否定地方
招商成果,連企業投資與土地開發的基本區別都沒有釐清。
質疑政績,卻迴避正式行政成果
土地已收回、122億元契約已簽訂,都是可查證的事實。沈伯洋若認為不算政績,就應指
出具體缺失,而不是用一句「有點疑惑」取代實質論證。
把中央協助當成地方無能,混淆行政分工
內政部提供法規意見,北市府完成土地協商、法規修正及簽約,各有職責。中央參與不代
表地方沒有貢獻,拿跨機關合作否定市府成果,缺乏行政專業判斷。
高談AI聚落,卻未具體指出現有規劃缺失
北市府已提出串聯北士科、內湖與南港的科技產業廊帶規劃。沈伯洋若認為不足,應指出
土地、預算、招商或基礎設施的具體問題,而非只提出新加坡AI村的概念。
政治諷刺多,實質政策檢驗少
沈伯洋以選手拉肚子、資安手錶等比喻批評市府,卻未直接指出北士科土地契約、都市計
畫或供電方案的具體錯誤。政治修辭可以製造聲量,不能取代行政績效證據。
蔣萬安市府完成土地收回、122億元正式簽約、地上權法制修正、都市計畫審議及供電方
案協調,都是具有行政紀錄的實質成果。
沈伯洋最大的論證問題,是拿「輝達早就在台灣」否定「輝達新總部在台北落地」的地方
行政貢獻。企業選擇投資是一回事,政府完成土地、法規與契約程序是另一回事 連這兩
者都混為一談,批評自然難以令人信服 這沒有原則只會嘴的還是回去當補習班老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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