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10-08 13:08:17※ 引述《IronCube (高端邁粉)》之銘言:
: ※ 引述《jal0309 (jal0309)》之銘言:
: 上訴也沒用了啊
: 我們大法官造了一條法
: 講說要全部法官都判死才能死刑
: 後面法官判死也不會死刑
: 現在一審已經不是死刑了
: 恭喜台灣正式明文進入殺三人以上才會死刑的時代
: :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 : 男子謝文雄去年在新北市土城區當街砍死妻子、小姨子,震驚社會,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8
: : 月依殺人罪判處謝男兩個無期徒刑,近日判決出爐,合議庭認為謝男僅殺2人,未達憲判8中
: : 殺害「多數人」的概念,認為須殺3人以上,始該當死刑,引發社會議論;新北地檢署認為
: : ,原判決對於謝男是出於預謀、非屬殘忍手段屬過度限縮解釋,且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即殺
: : 2人)劃定門檻,這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意旨未盡相符等理由提起上訴。
其實還不至於必須要這樣思考...
而且需要記住的是,早前曾發生過兩例「我撤銷你的『撤銷』」判決的狀況,分別是最高
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八號、第一三六八號刑事判決
當時第二審本來都是認定「未充分反映國民感情」,所以才會規劃發回第一審重審,不過
目前這些案件都回到第二審更審中
當下的進度是:
周昱帆(泰國遞槍殺人案,第一審處有期徒刑七年):
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國審上更一字第一號刑事裁定,目前已經辯論終結、等待宣
判,期間繼續羈押(控辯雙方都表示「無意見」)
黃國維(毒駕撞死員警案,第一審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六月):
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國審交上更一字第一號刑事裁定,目前還在審理中(同樣繼
續羈押中)
回到此案,目前該思考的是:(經人工智慧辨析)
假如撤銷發回(或自行判決)的話
爭點一:一審自創「殺滿三人才算多人、才能判死」的固定門檻(法律適用錯誤)
一審理由:一審合議庭在判決書中罕見撰寫了四千八百四十八字的「附論」強烈主張:依
憲判八意旨,「殺害多人」應解釋為「多數人」,單就人數而言必須達到三人以上才符合
死刑要件,殺害二人「未達犯罪情節最嚴重」。
二審可能的撤銷理由:憲法法庭的「憲判八」只是例示「殺害多人」是情節最嚴重的一種
態樣,從未白紙黑字規定「三人以上才叫多人」。檢方指出《刑法》第五十一條等文義中
,多數、多人本就包含「二人」。如果二審法院認定一審「自行發明法律限制、過度限縮
生命法益的保障」,就會直接以「適用法律不當」撤銷原判決。
爭點二:一審將犯罪手段「逐項切割檢驗」(量刑裁量失當)
一審理由:認為謝男雖然當街行兇,但其「預謀」只是針對小姨子,對妻子的殺意是現場
被拉扯才臨時起意,不算預謀「連續殺人」,且「殘忍手段」只看殺人的那一瞬間。
二審可能的撤銷理由:檢方上訴痛批一審將整體犯罪歷程惡意切割。謝男開車衝撞姊妹後
,刻意先殺害小姨子,強迫妻子在臨死前親眼目睹至親被殘殺的極端精神虐待與痛苦,隨
後再殺害妻子。二審法官若認為一審未全面綜合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的犯罪手段、動
機,其量刑裁量就是「流於割裂、流於流俗」,屬於「量刑顯然失當」,具有撤銷事由。
爭點三:對被告「再犯危險性」與「教化可能」調查未盡(調查未盡)
一審理由:僅憑謝男在羈押期間的量刑鑑定結果,就認定其欠缺高度再犯危險。
二審可能的撤銷理由:謝男在審理中自己承認,案發前放話「我要用我一條命換妳們四條
命」,目標除了死去的姊妹外,還包含岳父、岳母二人。一審無視此項自白,草率認定無
再犯危險,二審可以用「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為由撤銷發回。
假如決定駁回上訴的話
一、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的實體限縮
二審法官可能會採取與一審相似但更溫和的憲法解釋,認定本案雖然情節極其極端、惡劣
,但仍未達到憲法層次的「最嚴重犯罪」:
不符合「最嚴重犯罪」的最高標準:雖然被告殺害了二人,但二審可能會論述,憲法法庭
所指的「情節最嚴重犯罪」,在國際人權公約與憲法實務的脈絡下,必須是毫無任何一絲
減輕事由的蓄意屠殺、隨機無差別殺人、或恐怖攻擊等。被告是因長期家庭、姻親衝突而
萌生殺機,屬於「具特定親緣、動機背景之犯罪」,未必等同於最無人性之無差別大屠殺
。
未能達成「一致決」的法定程序:二審的三位職業法官在評議時,只要有一位法官基於人
道、被告犯後態度或家庭背景等任何原因,認為不應剝奪其生命,在法律上就無法做出死
刑判決,因此必須依法駁回上訴。
二、高度尊重「國民法官法庭」的量刑主權
這是國民法官案件上訴時最強大的制度性理由。最高法院多次強調,二審必須採取「事後
審/審查審」的角度,而不是把自己當成一審重新量刑:
量刑未超越法定裁量權:
二審會指出,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在審理時,已經完整聽取了檢辯雙方的攻防、被害人家屬
的悲痛控訴、以及被告的陳述。一審最終選擇判處《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法定刑中的「
無期徒刑」,這個決定完全在法律允許的裁量範圍內。
一審已充分反映並調和國民感情:
二審會論述,一審法庭是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其做出的無期徒刑判決
,本身就是國民法律感情與專業法律理性「相互激盪、妥協後的集體智慧結晶」。二審純
職業法官應高度尊重此一體制,不應僅憑自身主觀看法,就輕易推翻一審國民法官的決定
。
三、被告仍具備「教化可能性」或「未達完全無法社會化」
在最高法院的死刑量刑基準中,只要被告還有百萬分之一的教化可能,就不能判死。二審
可能會支持一審在心理社會鑑定上的認定:
鑑定報告的科學證據:
如果一審所做的量刑鑑定報告顯示,被告在特定環境(如高度監控的監獄環境)中具有順
從性、再犯機率可受到控制,或者其犯罪是受到特定情境刺激(與妻妹之衝突)所致,一
旦脫離該情境,對一般大眾的危害度並非絕對無可救藥。二審便會據此認定,既然無法排
除教化可能,依法就必須將其與社會長期隔離(無期徒刑),而非予以消滅(死刑)。
四、犯後態度與罪責平衡
具備未必程度的悔意:
被告若在法庭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雖然可能對動機有所辯解),且並未傳出在押期間有
嚴重違規或毫無悔悟之言行,二審法官可能會認定其「犯後態度」雖不足以減刑,但至少
在「是否必須處以極刑」的考量上,構成了一道不判死的煞車皮。
不過不管怎樣決策,都對國民法官制度造成傷害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