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所以毒油案的後續是什麼?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10-07 20:59:57
※ 引述《Beziehung (Beziehung)》之銘言:
: 就是六月底爆發的毒油
: 47天偵結
: 就沒有後續報導了
: 記得2016之前是會一直報的
: 啊所以有人知道後續嗎?
: 相關規定與規範有因為這件事
: 做出調整嗎?
說到「毒油」案,其實問題是沒人去注意報導,結果忽略了某些重大細節
像是今天稍早前,已經裁定四人都可以交保了~
具體說法:(臺中地院一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八六一號刑事裁定說明)
被告余○冲等四人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合議庭於今日(一百一
十五年十月七日)裁定如下:
┌────┬───────┬──────────┐
│ 被告 │ 具保金額 │ 附加條件 │
├────┼───────┼──────────┤
│ 余○冲 │ 四百萬元 │ (一)限制住居在各自 │
├────┼───────┤ 住、居所地 │
│ 陳○榮 │ 五十萬元 │ (二)限制出境、出海 │
├────┼───────┤ 八月 │
│ 沈○君 │ 二百五十萬元 │ (三)接受電子腳鐶之 │
├────┼───────┤ 科技監控設備監 │
│ 蔡○樑 │ 二百五十萬元 │ 控八月 │
└────┴───────┤ (四)不得自己或使第 │
│ 三人與本案有關 │
│ 之任何被告、證 │
│ 人有任何聯繫、 │
│ 接觸、探詢或討 │
│ 論案情之行為 │
│ (五)應於每週二上午 │
│ 八時至十二時間 │
│ 至指定警察機關 │
│ 報到 │
└──────────┘
*附加條件均自釋放之日起生效
理由則略以:
本院合議庭綜合卷內證據資料,認為被告四人上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原羈押原因仍然
存在。惟審酌:
(一)被告四人所涉部分犯罪之最重本刑為七年有期徒刑,本案牽連諸多國內廠商、食品業
者及消費者,影響範圍廣泛,而有事實足認其等有逃亡之風險。但被告四人已經羈押相當
期間,應已有所警惕,逃亡可能性已較羈押初期顯著降低,且其等前無因案遭通緝紀錄,
復經本院調閱其等之財產資料後,認現階段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
等替代措施,已足形成相當心理約束力,擔保其等後續到庭接受審判。
(二)被告四人雖未全部坦認犯行,彼此間供述內容亦有所出入,惟被告彼此間有利害關係
衝突、立場對立,相互勾串之可能性不高,案發後部分被告之職務已有更動,對本案相關
證人、同案被告之實際影響力已受限制,且本案多名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相
關證據經偵查中四次搜索業已查扣,被告四人客觀上勾串共犯、證人或滅證可能性已大幅
降低。本院合議庭審酌透過禁止被告四人與本案相關被告、證人聯繫、接觸等命令,已可
有效降低影響證據及案情發展之風險。
(三)本院合議庭權衡本案訴訟進行程度、證據調查與保全情形,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
目的,並斟酌被告四人犯罪情節、涉案角色、職務地位、經濟能力等情狀,認命被告四人
分別提出上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上開停止羈押應遵守之事項等
措施,當足以對被告四人形成相當程度之心理拘束力,而能防止其等逃亡或勾串共犯、證
人、湮滅證據,並可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
被告四人如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遵期到庭、違反上開應遵守之事項,本院得逕行拘提或
再執行羈押。
而在約半個月前,才由其他合議庭認定有明確嫌疑,而駁回準抗告聲請,如今卻有很大幅
度的轉變,問題是檢察官會服氣嗎?
且按,實際上這些案號分有:
一一五年度聲字第三三四零號、第三三四一號、第三三五一號、第三三五二號及第三四六
四號
雖然都是不同合議庭審理,但卻一樣不認同可具保、理由也大同小異;現在會變成這樣,
就真的太好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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