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涉毒駕尿檢超標!男辯「停好車才吸」 法

作者: LIN9 (LIN9)   2026-10-03 15:29:02
自由
涉毒駕尿檢超標!男辯「停好車才吸」 法官判無罪
2026/10/03 15:03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新北市何姓男子去年因涉嫌毒駕,被基隆地檢署依涉犯公共危險罪起訴。基隆地院審理後查
出,何男被警方查獲時,車輛已熄火下車,無法排除何男是在停好車後,才施用毒品的可能
,因缺乏積極證據佐證,何男在施用毒品後才駕車,遂依法判處何男無罪。
檢警調查,何男去年9月30日凌晨1時許,駕車從基隆市駕車前往萬里區,約半小時後在台二
線頂社路口,遇警方攔查。警方在何男車內扣得含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經何男同意採
集尿液送驗後,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卡西酮」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陽性反應,
且濃度均達50ng/mL以上,已超過行政院公告標準,檢方據此認定何男涉犯毒駕公共危險罪
嫌。
法院審理時,何男雖坦承有施用毒品咖啡包,但否認毒駕,辯稱駕車前並未吸毒,是開車到
被警方攔查的地點,將車輛停在路邊後,才在車內施用含有毒品的咖啡包。法官調查與取締
警員到場證稱,警方是接獲民眾報案,何男駕車疑似吸食煙彈後前往攔查,查緝警員趕抵時
,何男已停妥熄火下車,站在車外。
法官認為,無法排除何男是在停好車後,才施用毒品咖啡包的可能性。由於檢方提出的證據
,僅能證明何男體內毒品濃度超標,但無法證明何男「施用毒品的具體時間點」,與「是否
發生在駕駛行為之前」;只要何男在施用毒品後未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就不是刑法第185
條之3,毒駕條例規範的對象。
此外,判決指出,檢方所舉證據尚未達到一般人均不致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仍存
在合理懷疑,依「無罪推定」及「罪疑惟輕」原則,判處何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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