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撿到包包送服務台挨告偷錢 好心男嘆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10-02 15:02:42
※ 引述《HisVol (他的體積)》之銘言: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男子阿茂(化名)前年8月間前往新竹市某購物中心逛街,期間幫忙將一個遺失的包包轉
: 交給服務中心人員,沒想到包包內的現金少了1500元,他也因此吃上竊盜官司,傻眼直呼
: 「以後誰還願意做好事」。不過,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並無證據可以證明阿茂偷錢
: ,最終判他無罪。
: → wkuochen: 撿方沒有證據就起訴哦? 61.61.36.152 10/02 12:09
其實是兩天前的結果而已,按照新竹地院一一四年度易緝字第四十五號刑事判決,就措辭
來看,一副「事態嚴重」的樣子
說法:
「被告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七日十八時四十五分許,在
位於新竹市東區中央路二二九號四樓遠東巨城購物中心座位區,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
竊取告訴人魏○○所有、放置在座位上之包包一件(內含新臺幣約一千五百元,下稱本
案包包),嗣被告將本案包包內現金取出後,將本案包包棄置在購物中心一樓之服務中
心附近長椅上,並向服務人員佯稱其發現本案包包遭遺棄。嗣告訴人察覺遭竊後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並比對嫌疑人特徵後,始查悉上情。」
這些就是公訴意旨內容,但問題來了:
一、既然「無人注意」,是要如何推斷「就是他(被告)幹的」?只靠監視器來推定的話
,證據能力明顯不夠吧?
(按:這文字在報導中沒提到)
二、承前,「佯稱」的本意既然是「做虛假聲稱」,在沒有其他人證、物證的情況下,是
以勉強廉潔的方式來扯?
看來這國文的奇妙之處,在這邊顯而易見...
再後續法院認定中,就告訴人本身的證詞而言,根本判斷不了「兇手」:
「惟本案依證人即告訴人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在報案前一個小時離開的,我發
現包包不見有回去找,找不到我就去報案,後來要離開巨城百貨的時候,工作人員就打
電話給我說有找到包包等語,而自告訴人離開四樓座位區至被告拿取包包之期間,是否
另有他人於被告之前即接觸、拿取本案包包內之現金,此部分並無相關監視錄影可佐,
亦無法由告訴人上開證述內容知悉告訴人離開四樓座位區至被告到場期間有無他人到場
,實難認定告訴人將本案包包遺忘於遠東巨城購物中心四樓座位區後,是否本案包包已
另遭他人拿取金錢,自難憑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本院
勘驗筆錄認定被告有竊取本案包包內金錢之犯行。」
這種附會方式,太好笑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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