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ife103 (hibernation)
2026-10-01 11:22:451.媒體來源:
ETtoday
2.記者署名:
記者黃哲民
3.完整新聞標題:
女告男網友性侵還錄影 法官認合意...改依個資法判囚1年2月
4.完整新聞內文:
北市1名女子前年(2024年)與張姓男網友初見面就迸出乾柴烈火,雙方雲雨時,女方不滿
張男錄影性愛過程,嬌嗔「不要再拍了」、「我真的要生氣了」,後因張男對女方拳腳動粗
、雙方戀情不到1個月就夭折,女方怒告張男涉嫌性侵並強拍性影像,台北地院審結,認定
雙方合意性交,但女方確實拒絕拍攝性愛過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張男2罪合併1年2
月徒刑,可上訴。
本案女方和現年22歲張男原本在社群軟體相互追蹤,2024年6月間,2人開始聊天互動、漸生
好感,見面後霎時勾動天雷地火,同月16日凌晨2點多,2人在張男座車後座「車震」,隔天
(17日)晚間9點多,又在張男住處「滾床單」,張男隨即邀請女方搬來同居,女方矜持婉
拒,不料激起張男怒火。
同月27日凌晨1點多,張男要求驗看女方手機內通訊對話紀錄,女方不肯,張男暴怒,在速
食店外騎樓徒手海K女方頭臉成傷、逼女方下跪3到5分鐘,女方之後企圖疏遠、不接張男來
電與訊息,張男同月29日透過社群軟體,傳訊息警告女方「幹嘛,訊息不會(應為回)?覺
得這樣很高上(應為尚)」、「你再給我裝死 我真的會爆炸」等語。
女方決定分手與提告,國中肄業、在小吃店工作的張男認錯,被依傷害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
,合併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但張男在該案傳訊息恐嚇時,提及「讓你們看一些更好
看的」,女方對於先前2度和張男嘿咻,被張男用手機錄影性愛過程,早已不安,因此本案
再告張男涉嫌強制性交與強拍性影像。
張男不認罪,聲稱女方同意錄影性愛過程留念,僅要求別拍到臉、也不准外流,若女方不願
拍攝,當下應會極力反抗,又怎會在完事各自離開後,還傳訊息關心他「趕快洗澡睡覺喔」
、「對不起我不是不想陪你」等語,他從沒外流2人性愛影片,更沒用來脅迫女方上床。
女方堅稱做愛時見張男突然用手機錄影,她立刻閃躲、用手撥開鏡頭與遮住自己臉部,她也
叫張男不要再拍、刪除影片,張男沒停手。女方出庭情緒崩潰,哭著說自己容貌和身體隱私
部位都被拍攝、覺得很丟臉,擔心影片一旦外流,該怎麼解釋,雙方反目後,張男曾揚言「
妳知道其實我影片沒有刪掉,還是說妳要看一下」。
法官勘驗張男手機裡的影片,確認女方在鏡頭前不停轉頭、用雙手或長髮與棉被遮臉,頻對
張男說「不要再拍了,會拍到臉」、「我真的要生氣了」等語,張男仍強行拉開女方雙手與
頭髮,硬是錄下女方全臉、裸體與性愛過程。
此外,女方事後傳訊息向張男表達不安,包括「那你會尊重我嗎」、「我真的不喜歡打砲到
一半拍那個什麼奇怪的影片真的很解」、「我也希望你可以刪掉」、「我很認真」、「幹我
連做夢都會夢到那個影片外流」等語。
法官認定女方抗拒被拍攝、沒抗拒性愛,但同意性交不代表同意拍攝性影像,這是兩碼事,
女方拒絕張男拍攝性影像舉動,毫無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張男應尊重女方意願、而非找藉
口合理化自己行為,據此將檢方起訴的對被害人錄影而加重強制性交罪,改依《個資法》非
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論處。
法官指張男嚴重欠缺性別平等意識及維護性隱私的概念,法治觀念薄弱,且始終不認罪、也
遲未和解,犯後態度不佳,將張男本案所犯2罪各判刑8月,合併應執行1年2月徒刑,並沒收
作案用的iPhone 14 Pro手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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