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癌末臨終前癱瘓臥床…保險公司拒理賠!法

作者: t81511270 (justlikeING)   2026-09-30 18: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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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新聞雲 2026年09月30日 10:41
癌末臨終前癱瘓臥床…保險公司拒理賠!法官揭失能險「要件關鍵」
記者黃資真/台南報導
肺癌第四期的陳姓男子,臨終前因病情惡化已無法工作、需要專人周密照顧,家屬認為已
達保險契約失能第一級程度,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卻遭到拒絕,理由是陳男失能屬於「非
立即可判定」之情形,也就是死亡前的過渡狀態,雙方因此對簿公堂。一、二審法官判決
保險公司勝訴,全案確定。
陳男家屬提告主張,陳男在2017年投保「台灣人壽好心200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保
險金額100萬元,2023年5月初確診為肺癌第四期,醫囑裡提到因肺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
害,經常需要醫療護理人員或專人周密照護者,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而且日常生活需
要專人扶助,2天後身故。
家屬認為,陳男狀態已屬不可逆轉之機能喪失,符合「立即可判定」症狀固定之失能,扣
除6個月治療期後依舊無法改善,已屬第1級失能程度,要求保險公司補足第1級失能理賠
,與先前已給付的差額。
保險公司主張,陳男生前狀況處於持續變化,無法評估其長期肺部殘障狀態,診斷證明書
內容係身故前所出現類似失能之片段體況,屬於死亡前的「暫時性生理狀態」,而非固定
失能情形,請求駁回。
法官認為,受囑託鑑定之成大醫院,認為陳男病歷資料裡,其病程演進與疾病有時間上密
切關聯之確定結果為死亡結果,而醫師認定為「僅係嚴重疾病進展至身故前之暫時性生理
狀態」,實際上癌末仍處於惡化趨向死亡之浮動狀態,並非屬可立即判定「症狀固定」之
體況,因此不符合條款提及的「症狀固定」或「立即可判定」要件。
法官解釋,失能保險的本質,是在避免被保險人因偶發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於治療完成後
致身體機能永久遺留固定障害狀態,並非在承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治療狀況
未穩定,並持續惡化至身故階段過程中,身體狀況曾短暫出現第1級失能程度之保險事故
。再者,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所致的症狀,並不需要經過6個月治療才能判定。最終一
、二審法官皆認為保險公司拒絕給付有理,判決駁回家屬請求,全案定讞。
備註:
投保時: 噓寒問暖、甜言蜜語;
理賠時:「誰叫你條文沒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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