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法律系的畢業生來回覆下我的經驗
因為法律系的教授,不少是留德或是留美的。
又以留德的是大宗,尤其是行政法憲法這種公領域。
也因為如此,在學校中就會跟你灌輸廢死的理念,並讓學生參加廢死講座。
學生時期,沒有足夠的歷練,很容易被洗腦。
他們的論述就跟大家檯面上看到的一樣
1.死刑不能嚇阻犯罪
2.生命是最高的法益
3.生命剝奪不可逆
4.刑法是教化,不是懲罰
但上面這些,沒有一個是能被當作核心論述,沒有破綻。
所以當你說關起來,時間也不可逆
廢死就回你,生命是最高法益
當你說生命最重要是個人定義,像羅蘭夫人就認為自由更重要,廢死就回你不能嚇阻犯罪。
然後你說其他刑法也不能嚇阻犯罪,廢死又會繞回生命是最高法益
這上面的原因是,歐洲之所以廢死,是因為基督教認為生命是上帝的創造物。
人不能毀滅上帝的創造物〈所以自殺在教義裡是有罪的〉
而這個核心理念,在亞洲是無法成立的。
所以才會看到廢死各種邏輯死亡
大概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