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9-29 08:52:23※ 引述《xuein (脫線烏賊)》之銘言:
: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 三重一名女童疑似遭不當管教,28日身上掛著寫有「小偷」、「畜生」的紙板,在2名家人
: 的監督下「遊街示眾」,還被要求往人多的地方走,甚至全程拿手機錄影,引起路人、超商
: 店員關切。有目擊者PO文指出,女童身上有傷,也確定3人是一家人,但來不及報警,希望
: 尋求社工介入處理。
: → crazydj: 三重畢竟是民進黨死忠區 1.168.153.155 09/29 08:16
這說法大錯特錯了!
而且上屆(即一一一年)市長選舉中,國民黨在各區都「完勝」(得票率都碾壓民進黨派
出的代表),這還是從臺北縣改隷以來的首次
所以要責怪的對象,顯然就不是綠營,別亂扯一通了!
另外:
: → guanluvsquat: 令人費解。通常這樣遊街示眾不應該 36.235.137.248 09/29 08:19
: → guanluvsquat: 是由家人制止,結果卻是家人執行= = 36.235.137.248 09/29 08:19
這或許是該家庭的管教方向出了錯的表現
因為以前是有「打是疼、罵是愛」的說法,但在現行法規方面,只限制學校(教師)不得
實施體罰教育
有違背的話,最重可以解職、不予續聘
按: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四二零號判決
「至教師是否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應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人、事、時、
地、物等資料),秉其權責認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四八五號判決
「教師聘任後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
,秉權責認定之,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又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
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惟資遣原因之認定,由
學校教評會審查。因此,教師若經學校教評會審查認定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
體事實,經依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後,確實有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
益,且無法改善者,即屬現職工作不適任之資遣原因,於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自得予以資遣。」
至於對父母(或監護人)管教部分,則尚未明確禁止
因此才會有這種「遊街示眾」的荒謬事跡,假如沒有及時嚇阻(本來就已經違反對兒少犯
強制罪、傷害罪等了),後果可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