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被嗆「捏造假民調、藍白合戰犯」!金溥聰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9-25 18:34:38
※ 引述《honest777 (777)》之銘言:
: 風傳媒 張大任
: 2024年1月總統大選期間,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擔任國民黨候選人侯友宜的競辦執行長
: ,不過前立委蔡正元在媒體人陳文茜的節目上,公開辱罵他「散布假消息、假民調、刻意
: 破壞藍白合」等,金溥聰不滿提告,向蔡求償600萬、陳連帶賠償300萬;金溥聰一審敗訴
: 並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16)日駁回,維持一審原判。全案可再上訴。
: 推 greensaru: 所以真的作假? 111.243.103.151 09/18 19:27
看了一下今天早些時候出爐的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上字第三三零號民事判決,其實並
沒有直接論斷當時民調的真偽
因此關於所謂「假○○」之類的流言蜚語,基本上該止步於此了...
具體而言:(附表略)
四、陳文茜有為甲言論,蔡正元有為系爭言論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上
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及為刪除系爭言論、刊登本判決全文之回復原狀行為,則為被
上訴人以前詞所拒。經查:
(二)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甲言論:
1.關於陳述上訴人散布假消息:
⑴甲言論為一一三年一月十四日陳文茜、蔡正元在文茜週報之談話,此為兩造所不爭,觀
其語意脈絡,係主持人陳文茜先稱其就鏡週刊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報導訴外人即時任馬
英九基金會執行長蕭旭岑出訪北京返國後,即拋出全民調主張,係因蕭旭岑在中國大陸會
晤對台辦事處(下稱國台辦)主任宋濤後,因北京當局要求藍白合作所為之事(下稱系爭
假消息),向蕭旭岑查證,獲悉該消息來自侯辦內部重要操盤手等語,來賓蔡正元插話稱
該人為金溥聰,陳文茜當場未為反對或駁斥,繼續陳述其與蕭旭岑間談話內容為引言,再
以「你們國民黨會有這種操盤手,要來破壞藍白協商,而且透過這麼卑劣的方法,放話給
一個媒體,然後說是中共國台辦要藍白合作。這是美國介入臺灣選舉,還是發了神經呢?
」,對來賓提問,蔡正元回答:「兩個都有可能…第一個,他從頭到尾就是要破壞藍白合
…他是有效的去做反藍白合的動員,相當的成功」,有該譯文可證。觀其談話過程,陳文
茜未曾當場否認其所稱放出假消息之侯辦操盤手,並非蔡正元所指上訴人,並在蔡正元發
言之後,接續表示:「他一上台的第一件事,當操盤手…他透過很多人進去到侯友宜裡頭
,然後上台最後取得權力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任何主張藍白在野合作的人,開除黨籍」」,
顯見陳文茜主觀上亦認其所稱「侯辦操盤手」即為上訴人。故上訴人主張甲言論為被上訴
人共同發表之談話,並非無稽。陳文茜辯稱「侯辦操盤手」指整個團隊,並非上訴人云云
,則無可採。
⑵審酌所謂藍白合,泛指國民黨與民眾黨等在野黨,在選舉、立法院等政治領域之合作。
於第十六屆總統大選期間,在野黨能否整合資源、集中票源,對抗執政黨,足以影響總統
選舉結果,自為當時輿論廣泛討論之話題,攸關公眾利益,具有高度公共性及公益性。因
系爭假消息經鏡週刊等新聞媒體傳播,客觀上足使社會大眾產生中共為干預、操縱總統大
選故要求藍白合作之印象,非無可能影響國民黨、民眾黨個別支持者之投票意向,進而使
兩黨合作破局等情,被上訴人在節目中討論「何人破壞藍白合」議題,指述上訴人係放出
系爭假消息之人,非無造成觀看節目之民眾信其所言為真,形成上訴人刻意放出假消息、
破壞藍白合之負面印象,而貶低上訴人社會評價之可能。
⑶惟查,系爭假消息是由鏡週刊記者周怡孜具名報導,蕭旭岑在報導中澄清赴陸未見國台
辦人士,是媒體烏龍爆料,系爭假消息不實在,為意圖破壞藍白合之有心人士所為,係自
己人打自己;記者周怡孜就該消息向侯辦及蕭旭岑查證,惟其未向蕭旭岑透露報導所稱侯
辦爆料人、藍營高層為何人;蕭旭岑依其經驗認定系爭假消息出自侯辦內部人士等情,有
證人周怡孜、蕭旭岑之證詞可憑,並有鏡週刊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所刊標題「(獨家)馬
辦訪中背刺侯一馬英九推全民調前蕭旭岑巧赴北京」、「馬辦訪中背刺侯二遭爆赴中後拋
馬英九挺全民調,蕭旭岑駁自己人打自己人」、「馬辦訪中背刺侯三蕭旭岑批有心人破壞
藍白合藍高層劍指侯辦」之系列報導(下稱系列報導)、聯合新聞網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
日報導之蕭旭岑澄清內容可證;被上訴人為甲言論之前,已分別向蕭旭岑查證,而知放出
系爭假消息之人為侯辦內部人士,有證人蕭旭岑之證詞可佐,系列報導亦有關於「另一藍
營高層也非常不滿,將矛頭劍指侯辦執行長金溥聰…藍高層表示,藍白合無論成敗,金執
行長在藍白合談判前夕就大動干戈是何居心」之內容。堪認系列報導已披露國民黨高層及
蕭旭岑均認系爭假消息來自侯辦內部,並指向上訴人,並非空穴來風,難謂係被上訴人憑
空杜撰。
⑷蔡正元就其查詢系爭假消息來源之資料,已提出後述新聞媒體報導為證。觀之Yahoo 網
路新聞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標題「看不慣金式戰法?王金平開第一搶!喊話朱立倫接手
選務:快跟郭台銘談」,報導:「侯友宜承諾『完全接受到王院長的訊息,會用這樣態度
大破大立』,未料,如今足以代表侯友宜本人的金溥聰卻完全沒做到,不只對郭台銘開砲
,小刀也刺向黨内同志;破壞了黨中央精心擘畫的全代會大團結…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
宜競辦執行長金溥聰,對郭台銘及黨内同志大加撻伐,堪稱『北風』戰法。立法院前院長
王金平適時公開喊話,希望黨中央接手選務,趕緊跟郭展開對話」;中國時報一一二年十
月二日標題「藍營焦慮金溥聰是整合最大變數」,報導:「國民黨黨内人士直言,侯友宜
競選辦公室執行長金溥聰不斷地放話『侯友宜不當副的』…金溥聰就是在破壞整合。地方
輔選人士認為,藍營支持者希望藍白合才會贏,現在就要單打獨門就會輸,所以藍營焦慮
感極大化,且情緒非常高漲,認為金一直無法拉起侯友宜的民調,提不出勝選方程式,又
要在藍白合之間從中作梗,藍營支持者必會給金溥聰下最後通牒,否則要大家一起跟你挺
著胸膛躺下去嗎?金溥聰就是藍白合的最大阻礙」;ETtoday 新聞雲一一二年十月二日標
題「遭黨内嗆藍白合破壞者金溥聰斥:從黨立場當然不能喊棄保」、Newtalk 新閗一一二
年十月二日標題「被點名是『藍白合』最大變數金溥聰:我沒有反對」,及關鍵評論一一
二年十月三日標題「遭指破壞『藍白合』,金溥聰駁:努力變強才有談判籌碼」等內容,
亦均提及國民黨人士指侯辦執行長金溥聰破壞藍白整合,由是可知在鏡週刊一一二年十一
月十五日進行系列報導之前,社會上已出現有關國民黨人士認為上訴人為侯辦操盤之競選
手法及其對外發言,係破壞藍白合之報導。參以被上訴人就系列報導所指「國民黨內部專
打民眾黨、打馬英九之人」,分別向蕭旭岑查證,均獲悉是侯辦內部人士;及其依第十六
屆總統大選結果觀察,國民黨與民眾黨最終確未合作且均敗選,而生藍白合破局為既定事
實之認知,堪信被上訴人係依其查證結果,而於一一三年一月十四日文茜周報節目討論「
何人破壞藍白合」議題之際,發表附表一編號一所示①之言論。則被上訴人於甲言論發表
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其發表該言論
即非不法,不構成侵權行為。
2.關於陳述上訴人捏造民調數字:
⑴查第十六屆總統大選於一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發布選舉公告後,於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至同
年月二十四日受理候選人登記,時任國民黨黨主席朱立倫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對外發布
黨內參考民調(下稱內參民調),表示侯友宜、趙少康(下稱侯康配),與賴清德、蕭美
琴(下稱賴蕭配)之民調結果,差距僅百分之零點四,有中央社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新聞可證。惟依國民黨於一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至同年月十二日之內參民調,係賴蕭配百分
之三十二點二、侯康配百分之二十二點二、柯盈配百分之二十二點六,同年十一月三十日
至同年十二月三日之内參民調,係賴蕭配百分之三十一點九、侯康配百分之二十六點九、
柯盈配百分之二十,有國民黨總統選舉研究報告可證。據此可見國民黨內參民調顯示侯友
宜在民調第二、三名間變動,與民進黨籍候選人之民調差距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不等,
此情形顯與朱立倫發布之內容不一致。又時任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任委員黃呂錦茹於一一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接受中國廣播公司專訪表示:「從近期國民黨的内參民調看…若只看
臺北市的大選民調,國民黨的侯友宜已衝上第一,民進黨賴清德第二,柯文哲則是第三僅
有百分之十,差距蠻大的」;另民視新聞網及Yahoo 網路新聞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報導、聯合報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報導,均刊登侯辦總幹事李乾龍表示:新北是侯友宜的本
命區,若藍白真的不幸破局,他預估北部應該可以赢到一百二十萬票,而中部則應該是小
赢等內容,有上述報導可佐。足見黃呂錦茹及李乾龍受訪所說內參民調,亦與上開國民黨
研究報告所示「侯康配」與「賴蕭配」之內參民調差距是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不符。衡以
總統大選為全國性選舉,且國民黨之第一、二階段民調,亦分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
雲嘉南、高屏澎、宜花東六大區域調查,各區樣本數,多則三百六十七份,少則三百六十
一份,差距非大,黃呂錦茹、李乾龍等國民黨人士,縱引據北北基地區內參民調,其民調
結果亦不至於與外部民調差異過多,故其二人雖僅依臺北市、新北市民調估算侯友宜得票
情形,亦不可能導致朱立倫對外發表之內參民調與外部民調結果存在明顯落差。
⑵況依自由時報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標題「凱旋苑挫美麗島民調數字?侯競辦:滾動
式内參民調侯友宜反增百分之一點八」報導:「《美麗島電子報》今天(二十六日)公布
最新第九十七波民調,民進黨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賴蕭配」支持度為百分之三十八點九,
國民黨「侯康配」跌破三成,以百分之二十九點四居次,是否與「凱旋苑(舊名大群館)
議題有關?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競辦發言人錢震宇指出,滾動式内參民調顯示,反而
是藍營增加百分之一點八」,及中央社新聞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標題「藍白各自公布内
參民調互稱第二侯營指純市話贏賴蕭」報導:「二零二四年總統大選民調封關倒數。國民
黨今天公布總統選舉最新民調,若以手機加市話統計,侯康配為百分之二十五點六,小幅
落後賴蕭配百分之二十七點二,柯盈配則是百分之二十二點四」,可知迄投票日前半個月
之一一二年十二月底,侯辦發言人、國民黨內部人士仍對外表示「侯康配」為民調第二名
,僅小幅落後「賴蕭配」,參以上訴人於一一二年七月接任侯辦執行長之初,即向媒體揭
露有人操弄民調、民調樣本有誤、侯友宜非民調第三名等語,有中國時報一一二年七月五
日及同年月十二日報導及菱傳媒一一二年七月十四日專欄社論可佐,堪認上訴人對於國民
黨內部、外部民調之差異,應有所掌握。
⑶基上,蔡正元陳稱其經瀏覽新聞報導,觀察到朱立倫、黃呂錦茹、李乾龍等國民黨人士
認知之侯友宜民調結果,與外部民調存有落差,依其為國民黨資深黨員及曾任黨職經驗,
認為上訴人在一一二年七月接任侯辦執行長之初,即表示外部民調有作假疑慮,上訴人顯
然對國民黨內參民調之形成及內容真偽,具有相當程度之參與及掌控可能性,其因而認為
朱立倫聽取之侯友宜內參民調,係捏造數據,致國民黨內部錯估選情,終至敗選,故其於
一一三年一月十四日參加文茜周報節目時,陳述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二)、(三)之言論,認
為上訴人應就國民黨敗選之事負責,應可採信。
⑷衡以選舉民調本受抽樣方法、民眾信任程度、調查過程等因素影響,而有相當程度之誤
差,各自解讀民調爭取整合主導權實為常態。參佐上訴人在總統大選期間之一一二年十一
月間,曾向媒體主張特定媒體為柯文哲長期御用民調而遭媒體提告加重誹謗,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總統大選事涉公益可受公評而為不起訴處分,有媒體報導可憑,益見
總統大選涉及重大公共事務議題性質之公益性。是以,被上訴人所為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二
、三言論指涉之捏造民調數字之不當操盤手法,自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衡量
言論自由保障及名譽權保護之程度,應認其就選舉過程、選舉結果,本於民調正確性所衍
生憑信性之議題,依主觀之認定而為上開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較高,應受較高程度
之言論自由保障,足以阻卻違法,而不構成侵權行為。
3.關於陳述上訴人發動角頭宣傳、開除異議者黨籍部分:
⑴附表一編號一(二)所載「第三個,發動了很多的,台北…新北市的重要的角頭,出來說
,如果支持柯文哲當政的話,我們國民黨會滅亡」內容,係蔡正元在文茜周報節目發表之
言論,固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審酌上開言論並未指明「重要的角頭」為何人,亦未描述「
角頭」指地方惡霸或犯罪滋事首領,復未進一步敘述上訴人有何與地方惡霸或犯罪滋事人
士往來之具體事實,當不致造成閱聽者產生上訴人與地方惡霸或犯罪滋事首領掛勾、參與
犯罪之負面印象。綜觀甲言論整體內容,乃蔡正元以多個事件為一定事實(上訴人反對藍
白合)之推論或推測並據以評論,客觀上難以與其當時評論之藍白合議題割裂觀察,縱有
與事實相左,或用語聳動,然其陳述事實既與公共利益及公共議題有關,上訴人身為公眾
人物,於第十六屆總統大選期間擔任侯辦執行長,對於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其名譽
權之保障應為較大之退縮。經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名譽權保護之程度,蔡正元就選舉過程
、選舉結果,本於國民黨員身分討論黨內事務所衍生上訴人操盤選戰策略正確性之爭執,
依主觀之認定而為上開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較高,應受較高程度之言論自由保障,
足以阻卻違法,而不構成侵權行為。
⑵又陳文茜所言「他透過很多人進去到侯友宜裡頭,然後上台最後取得權力的第一件事情
就是任何主張藍白在野合作的人,開除黨籍」等詞,係因聽聞蔡正元所說上訴人發動角頭
宣傳等詞後,以節目主持人身分,回應來賓發言,而繼續評論藍白合議題,過程中夾論夾
敘,又未指名道姓,依甲言論全文及閱聽者之一般理解,尚難將陳文茜此部分言論,擴張
解釋為其已陳述上訴人有開除異議者黨籍之具體事實,難認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亦不
構成侵權行為。
4.關於意見表達部分,被上訴人所為甲言論,除提及上述有關放出假消息、捏造民調數字
、發動角頭宣傳、開除異議者黨籍之事外,另評論上訴人破壞藍白合、手法卑劣等語,係
對藍白合政治事件,本於自身認知發表意見,緊扣當日節目討論主題,且非單純以負面用
語抽象謾罵上訴人,難認為偏激,亦未逾越必要之範圍程度,可認係善意發表言論,就可
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不構成侵權行為。
5.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甲言論之發表,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據此請求賠償損害及
為回復名譽行為云云,應屬無據。
(三)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乙言論:
觀諸蔡正元在個人臉書粉絲專頁張貼之乙言論,係在評論藍白合政治事件,具高度公共性
及公益性,該貼文破題即謂迄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指貼文日)止,「藍白沒有合」,
次段舉出西元二零一九年民進黨內初選,蔡英文雖與賴清德角逐候選人,惟於初選勝出後
不到一個月即提名賴清德為副手之事例為對照,評論國民黨與民眾黨拖延整合之作法,不
可思議;復認民眾初選應由國家主辦,而非藍白單獨舉行,否則形同各黨動員比賽,故就
上訴人提出民眾初選之作法,評論「就是來亂、來破局的」,末以白營(指民眾黨)最弱
的是組織等詞,批評上訴人提出民眾初選作法之出發點,對白營不利,夾論夾敘,觀其文
義前後脈絡,重在表達其主觀上認為上訴人於第十六屆總統大選期間,提出民眾初選之作
法,無助於藍白合,言論內容緊扣貼文藍白合政治事件,且非單純以負面用語抽象謾罵上
訴人,難認為偏激,亦未逾越必要之範圍程度,可認係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為
適當之評論,並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自不構成侵權行為,陳文茜亦不因之負擔共同侵
權行為責任。上訴人主張乙言論為未經合理查證之事實陳述云云,容有誤會。
(四)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丙言論、編號四所示丁言論:
1.關於陳述上訴人捏造民調數字部分:
承上所述,蔡正元於一一三年一月十四日在文茜世界周報節目中,陳述有關上訴人捏造民
調數字告知當時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之言論,雖無法證明所言屬實,惟已經合理查證而有正
當理由信其為真實,亦無不法,不構成侵權行為,則上訴人同日接續在「麥玉潔辣晚報」
節目所說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一)(二)言論,及於同年月十六日在「關我什麼事」節目所說
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一)(二)(三)言論中,關於其陳述上訴人製造假民調騙朱立倫、騙國民
黨人等語,亦同屬阻卻違法言論,不構成侵權行為。
2.關於陳述上訴人發動攻擊馬英九部分:
⑴前總統馬英九在第十六屆總統大選,未於侯友宜選前之夜上台,有證人蕭旭岑、證人即
侯辦副執行長謝政達之證詞可憑,堪認屬實。觀之證人謝政達證稱:因馬總統接受德國之
聲訪問新聞,造成波瀾,翌日上午,上訴人通知召開侯辦内部會議,討論是否邀請馬英九
出席,侯市長有到,侯辦最後決定取消馬英九在選前之夜上台演講等語,則蔡正元僅憑馬
英九未於選前之夜上台,逕指是上訴人予以阻擋云云,固非事實。然上訴人時任侯辦執行
長,自陳擔任過前總統馬英九之總統競選總部執行長、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總統
府資政、中華民國駐美代表職務,係馬英九之重要幕僚等語,媒體亦曾以標題「馬金體制
」形容上訴人在前總統馬英九時期之重要性,有風傳媒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專欄、「看雜
誌」同年月八日及自由時報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之報導可證,是蔡正元陳稱:因馬英
九於選前之夜沒上台,一一二年十一月十日新聞媒體復報導馬英九拋出全民調以整合藍白
兩黨,但聯絡不到上訴人,而透過辦公室發言人蕭旭岑公開喊話之情形,故伊認為上訴人
受馬英九提拔卻無視建言、漠視聯繫、在侯辦選前之夜不讓馬英九上台之舉,係在攻擊馬
英九,乃經合理查證後始為陳述等語,亦非子虛,堪可採信。
⑵上訴人身為侯辦執行長,行為舉止動見觀瞻,具相當之社會影響力,侯友宜競選總統之
勝敗與否,與上訴人執掌所關至切,其對選舉操盤方式之當否,自具高度公共性及公益性
,為可受公評事項。則蔡正元就第十六屆總統大選期間之藍白合政治事件,以附表一編號
三所示(三)(四)及編號四所示(三)至(七)之言論,以夾敘夾議方式陳述事實並加以評論,
觀其文義脈絡,其主要事實(指攻擊馬英九)非憑空捏造,縱與真實非屬分毫不差,且措
辭較聳動刺耳,亦難謂係以損害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此部分言論亦不具備侵權行為之
不法性。
⑶至蔡正元於附表一編號三節目中所言「找一個金溥聰來幫忙操盤,林豐正第一句就你請
鬼拿藥單」、「垃圾」等詞,雖非正面肯定之意,而「請鬼拿藥單」語意上應為做出不明
智的決定,恐招致災難之意;依其前後文語意,一般人可輕易判斷此部分言論,係就節目
中討論之藍白合政治事件之可受公評事項,表達意見,進行批判,而非單純以負面詞語貶
低上訴人之人格,縱用語令上訴人不快,仍難認係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不構成侵權行
為。
3.從而,上訴人主張蔡正元就丙、丁言論之發表,構成侵權行為,據此請求賠償損害及為
回復名譽行為云云,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後段、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就甲、乙言論部分,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就丙、丁言論部分,請求蔡正元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及各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暨請求被上訴人分別
為附表二原審聲明(四)(五)所示之回復名譽必要行為,核非正當,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簡單來講:
一、客觀存在落差
二、有合理查證、屬意見表達(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的免責條件)
三、實用阻卻違法
而且可得留意的是,原文有「平衡引用」各路媒體的報導,雖然看似是重複,但不能擺脫
「已經查過了才來說」的合理置信
因此作為馬英九的特助,金氏你還是專心處理好馬家的私事就好了,不然如果人家真的受
到輔助宣告,以後的困擾只會越來越多,而且到時更沒辦法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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