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today新聞雲 2026年09月23日 16:58
求愛不成「狂刺200刀」砍死學姐! 大馬15歲少年獲判無罪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936/8936957.png
記者王佩翊/綜合報導
馬來西亞一起震驚全國的校園血案,近日隨判決書出爐而再度引發輿論關注。雪蘭莪州莎
阿南高等法院日前以「犯案時精神失常」為由,裁定15歲男被告亂刀殺害16歲學姐葉芯嫙
的謀殺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長達77頁的判決書首度還原案發當天的詳細經過,被告少
年在女廁隔間向被害人告白,遭拒後竟當場舉刀行兇,造成死者身中180至200處刀傷身亡
。目前全案已確定上訴。
案發經過首度完整曝光
根據高等法院法官阿德琳在判決書中的陳述,案發時間為2025年10月14日上午,兩人就讀
的學校當天正在進行考試期間。被害人葉芯嫙於考試中途離開教室前往女廁,而涉案少年
發現後,隨即尾隨闖入。
少年進入女廁後,先以刀具威脅被害人,強行將其拉入第2間廁所隔間,上鎖後確認對方
身分,隨後向其表白心意。然而葉芯嫙當場拒絕並試圖逃離,少年隨即將其推回隔間,持
刀展開攻擊。
逾180處傷痕死因為頸胸多處刺傷
法醫解剖報告顯示,葉芯嫙全身多個部位佈滿刺傷與割傷痕跡,傷痕總數介於180至200處
之間。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死者最終在廁所隔間內身亡,死因為頸部及胸部遭多處刺傷
所致。整起案件發生在同日上午約9時20分至9時35分之間,前後不過15分鐘。
此案今年8月3日正式在高等法院開審,檢方共傳召11名證人出庭,包括法醫、校方教師及
主責調查員等,於8月11日完成舉證程序。法院隨後於8月13日裁定謀殺表罪成立,要求少
年出庭自辯。
被告在自辯階段傳召了2名證人,其中包括少年本人及醫院精神科顧問醫生。法院綜合雙
方證詞及證據後,認定被告已依據刑事法典第84條文充分舉證,確認少年案發時確處於「
精神失常狀態」,不知悉自身行為的性質,亦不了解其行為違法,因此裁定謀殺罪名不成
立。
少年依規送往精神病院等候發落
儘管裁定無罪,法院仍依據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條文,將少年移送至霹靂州烏魯近打幸福
醫院接受收押治療,等候雪蘭莪州蘇丹作出最終裁示。若依原先罪名成立,被告可面臨死
刑或監禁30至40年及不少於12下鞭刑。不過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第97條文,犯案時未滿18
歲者不得被判處死刑,刑期長短須交由馬來西亞國家元首或州統治者決定。
檢察官不服裁決提起上訴
此案判決在社會上引發廣泛討論,根據《中國報》報導,檢察官已於裁決隔日正式向高等
法院遞交上訴申請通知書,並將副本送交上訴庭,尋求推翻原審裁決。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923/32428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