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9-21 20:59:23※ 引述《iolcst (iolcst)》之銘言:
: 記者蘇靖宸/台北報導
: 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今年6月因學甲爐渣案被判8年,然而檢警發現「詐貸案外案」,郭
: 不只在農地動手腳,還將爐渣地轉售同夥蔡清旭,讓蔡持假契約向銀行詐貸成功,今年8
: 月兩人紛遭南檢起訴。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今(21日)再揭露,蔡清旭曾將曾文水庫清淤工
: 程違法轉包,同樣向銀行詐貸成功,結果行政部門與司法單位竟無動於衷。
該記者會的文字實錄,供參如下:(經人工智慧整理)
陳智菡:
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在今年六月的時候,才因為學甲的爐渣案被判了八年;結果在追查
的時候發現了一個案外案,原來他們當中還有用土地來轉賣去跟銀行詐貸的事件,而這個
事件也在八月被起訴。
不過我們又進一步追查,這並非只有其中的一件。我們後來發現,不只是有農田裡面掩埋
爐渣、詐貸的案件,甚至就連公共工程都被這些綠營權貴拿來向銀行不法詐貸。更可怕的
是,這些事情被揭露了之後,法院也都知道了,結果竟然司法不動如山。這使得現在台灣
真的讓罪犯,尤其是綠營權貴可以零元購了!
洪毓祥:
我想今天在我們黨團主任簡單說明之後,主要我們覺得這樣子的權貴關係,形成了一些相
關的不管是在工程上的違法分包,並另外透過這些不實的合約,去向銀行進行所謂的「詐
欺貸款」行為。
這件事基本上依據的是法院判決、政府採購資料、銀行融資記錄以及土地交易資料,串起
來看就可以發現,政府的曾文水庫清淤標案已被行政法院確認具有違法轉包情事。
第二,在此轉包鏈中的四十元契約,民事二審法院已明確認定其為通謀虛偽而無效,即為
一份假合約。
第三,更嚴重的法院判決指出,這兩家公司確實曾持該假合約向第一銀行辦理融資。此種
手法不僅出現在曾文水庫案,亦見於後續的國泰土地交易案中。這是一個非常值得國人關
注的議題,透過不實工程轉包與假契約造成的違法亂紀,目前皆已有民事與行政法院的判
決佐證。
(按:目前查到有可能的來源,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判
決,目前正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中;民事部分則只有第一審,為臺南地院一一三年度
建字第三十五號民事判決,同樣已經去了臺南高分院)
https://i.imgur.com/Jk5rmeh.png
我們來看,主要在簡報大家可以看到整個曾文水庫清淤違法的轉包。我們先看左邊這裡,
也就是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在決標日(也就是二零一八年十月九號),總價金是
一點四二億,這是一點四億的一開始;後來又擴充了約一點六三億的清淤,主要是五百一
十萬噸,除下來每一噸大概是六十五點五元。得標的就是鴻興營造公司的負責人蔡清旭。
(按:根據前述判決,實際負責人是曾和川、已非蔡氏)
蔡清旭再往下轉給其友蔡月爾的成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再透過成風分包給三家(晉力、
晉倉、晉成,事實上是同一家),分別處理一百六十萬噸、一百五十萬噸跟二百萬噸這樣
子的清淤。
我們不能說這個東西絕對是一個違法暴利,但是這裡頭我們必須要去查的,因為在民事案
件當中,根據水利署四點二八億到擴充一點六三四億的工作,因為清淤只是其中的一個部
分,但重點在於明定就是不能夠轉包,這是主要的業務。等一下我們也會看到採購採購需
求書的文件。所以我們真正要去釐清的是,到底這每一層的轉包拿了多少、做了什麼事、
有沒有做事、錢流到哪個地方去,所以這二點八億元的價格結構,政府是有義務一塊錢一
塊錢地去查清楚。
這樣子的東西,主管單位經濟部水利署南水局不可能不知道轉包的事情。各位可以看到,
這是在他們結案報告右邊的照片,明顯看到工程人員上面穿的就不是得標廠商,而是進入
工程工作的人員。照片出現在報告結案書裡面,這代表經濟部水利署在這樣分批去查驗時
,每一次都應該知道工程監造、履約管理、實際施工還有工作人員簽約單。政府自己在查
的時候,其實就知道轉包的事實已經發生了,卻還讓他結案,而沒有立即採取懲處,這在
行政上絕對有明顯的怠惰。
我們把當時的契約拿出來看,就是明定不得轉包。主辦部分就是在水庫清淤作業,得標廠
商之履行部分就是水庫清淤作業。右邊簡報第五點,廠商如果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機關
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要求損害賠償,這是在政府採購採購需求書採購
契約上面所明定的。
在查的時候就是監工跟驗收不實,在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底開工,民國一百一十一年月竣
工,接近三年九個月的時間沒有人發現,分期付款是要付工作日誌、施工材料、人員簽單
,每一個項目都付了卻沒有發現。不但沒有立即採取契約終止、沒收等懲罰動作,還讓他
結案,這真的是行政機關非常怠惰。
另外一個透過民事又發現更神奇的事情,鴻興得標負責清淤,每噸單價大概六十五點五元
,經過層層轉包再轉包到三晉公司的活,事實上實際抽泥的成本只有十元,實際成本大概
只有五千一百萬。然後因為雙方還有所謂明顯借貸,金流到底怎麼流來流去我們不清楚,
竟然三晉公司可以拿一個四十元的假契約跟第一銀行去貸款,然後把貸款得到的錢,可能
在某些部分償還給鴻興負責人蔡清旭。這裡頭到底牽扯到什麼虛偽不實造假造成跟銀行詐
貸的金流,這在民事法院的判決裡頭都有詳細的說明。
林于凱:
這個案子真的是零元購,他除了非法轉包被驗證,經濟部現在已經對他們要追回履約保證
金跟押金,法院也確定他們就是違約轉包。只是說在這個案子裡面,明明當事人都已經自
我告白說,他們在這個承攬契約不是真正的承攬契約,只是為了要去跟銀行核貸,所以做
了一個虛偽不實的契約。
這個虛偽不實的契約向高雄第一銀行直本分行去核貸,我們現在不知道到底核貸了多少。
用虛偽不實的契約貸款,後面就已經涉及很多項,包括共同詐欺,或者是違反銀行法;如
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話,就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這都是已經明確的犯罪事實。但是
這個案子在揭露之後,地檢署完全沒有任何動作。我們認為,他已經違法轉包、盈利了這
麼多的錢,然後又用假的契約再去跟銀行核貸,目前不清楚實際核貸金額,因為沒有人調
查。
用虛偽不實的契約跟銀行核貸不是第一次了。回到剛剛提到郭再欽非法爐渣回填農田的案
子,這個也是賺兩手,他把非法爐渣回填到土地上去之後,再把土地轉賣給蔡清旭。土地
轉賣其實也不是真正的契約,就是用土地轉賣的價金,再去跟臺灣企銀行、合作金庫貸了
大約二億元左右。
郭再欽這個案子其實已經在今年六月被判八年半了,這個案子裡面涉及到的利益金額高達
二十一億,然後又用他不實的土地合約再去跟銀行貸了二億,所以這個案子總共涉及近二
十三億。
六月份他因為爐渣案被判八年半之後,八月又因為土地詐貸案被起訴,結果臺南地院開了
一個很大的後門。在今年九月三號,臺南地院說地檢署要科技設備監控的處分予以撤銷,
就是說現在郭再欽不需要任何監控就可以趴趴走。整個涉及二十三億弊案的這個人,在臺
南顯得非常的大牌。
郭國文在臺南市黨部的選舉曾說,現在臺南市黨部主委林志展不是林志展自己在選,而是
他背後的掌鏡人就是郭再欽。所以民進黨在臺南的確有一個呼風喚雨的本領,包括已經被
判了八年半,然後又涉及土地詐貸高達二十三億的不法獲利,這個郭再欽可以不受任何監
控。明明證人都已經做了證詞,說是用假契約跟銀行核貸的案情,法院跟地檢署卻沒有啟
動任何偵查,導致現在也不知道到底跟高雄的第一銀行貸了多少錢,這是兩個讓人無法相
信司法的事件。
這個集團除了在做土地詐貸、水庫清淤不法轉包、再用非法契約跟銀行貸一次錢之外,還
涉及了光電案。因為土地詐貸的這些地號土地位於臺南學甲新業段,這些土地在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被臺南市政府核准作為太陽光電開發的發電廠;但是郭再欽非法填埋
爐渣也在這些地號上面,在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被發現非法回填爐渣。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核准作為光電用地的設置,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就被發現用地
上面非法回填爐渣,然後後來還發現用這些土地用非法的契約、虛偽不實的契約跟銀行詐
貸。這一連串太好賺了。
結果這個光電用地據我所知還是核准在案,就算這塊土地發生了這麼多的問題,並沒有被
臺南市政府撤銷或駁回他的光電申請。靠土地不法獲利、回填爐渣不法獲利、跟銀行貸款
詐貸不法獲利,現在又繼續做光電。我們必須講,民進黨在臺南的的確確是喊水會結凍。
地檢署針對這些案件並沒有主動啟動偵查,這等於是向人民傳達只要有背景什麼事情都可
以做、只要有背景就可以不受任何司法監控,即便涉及的金額高達二十幾億,也可以隨便
趴趴走。希望今天開完這個記者會之後,檢調系統能夠主動偵辦提到的這些案件,讓我們
人民相信司法不是只有為特定的權貴量身打造,能夠還給臺灣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洪毓祥:
線上觀眾朋友跟媒體記者可以知道,他們在做工程的時候,基本上可以透過層層轉包,然
後再用不實契約金額去跟銀行貸貸款金額。這樣的事情發生在曾文水庫清淤案,也發生在
學甲土地,用土地傾倒完爐渣之後變更成光電場地,再用光電場地去超貸。這些都是同樣
的手法,只是套用不同細節而已。
公開呼籲幾點:
經濟部水利署:
既然已經知道違法轉包事實,必須釐清行政怠惰程序究竟追回了多少錢。目前已施工的部
分經費看似無法追回、僅沒收了保證金;當時已要求將其列入不良採購通報系統,該不良
廠商卻在政府採購系統中拖延許久才登錄,水利署應明確交代實際進度。
公共工程委員會
期盼新會期修訂政府採購法時,能一併堵住漏洞,杜絕茶葉行與馬桶行等非專業業者承攬
非法業務的現象,徹底防範類似違法詐貸與浪費人民納稅錢的情事再度發生。
金管會
必須針對第一銀行在此案中的實際核貸金額、現行還款狀況進行徹查,並檢視金融管理作
為是否確實盡到職責。
司法檢調機關
民事判決事證已然確鑿,司法檢調系統必須針對所有相關弊案進行全面追查。除了要求外
界提供新線索外,針對已發生的弊端,司法單位必須積極採取具體行動。鑑於目前的司法
評比落居中後段、與印度齊名,相關單位務必振作以挽回信譽。
媒體問答:
一、聯合報:請教看法
川普在五月的「川習會」有說一些不友善台灣的言論,包括不願意跑九千五百英里打仗,
也不希望有人走向獨立。那這次「川習二會」前夕,川普又點名台灣是晶片小偷,台灣駐
美代表處資助美國進步中心這些比較不友善的言論。美國華府智庫國防優先基金會也建議
美國退出第一島鏈。賴政府的回應是強調台美關係沒有改變。
洪毓祥:
好,我想台美關係在大外宣定調都是對我們台灣人民說「台美關係史上最好、堅若磐石」
。的確超級堅若磐石的,我們不只擴大對美投資、石油天然氣採購反映在追加預算上,國
防也在美國強烈建議之下提高到超過GDP的百分之五,無人載具特別條例好不容易用年
度預算,這些都是民進黨政府顯現跟美國非常友好關係的一面。
但是我們在立法院總質詢、歷次經委會質詢都質詢過:當時川普對我們台灣不友善言論,
行政院、總統府根本沒有義正辭嚴地回應,連台灣總統賴清德、中華民國總統賴清德的名
字都講不出來。每次都屢說,已經說了不下五百遍了,我聽得耳朵都長繭了。
我就說過我們應該抗議,而且把過去歷史拿出來。我再次重申,那是當時工研院受政府委
託去跟美國公司技術授權轉移,都有當時合約。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去把檔案調出來,理直
氣壯刊登在國外報紙或媒體上!我們經過五十年半導體技術努力,絕對不是「偷」的。美
國人自己不屑的東西被我們台灣發揚光大,我們工程師賣肝日以繼夜工作,這些成果不應
該被人誣蔑成小偷。你就要去表達嚴正立場,不要事事媚美,應該為台灣人民發聲,不要
再忍氣吞聲。
對我們來講,川習會美國跟中國的談判,我相信一定是基於雙方利益。台灣絕對要嚴守自
己的立場,不要到時候一昧跪美,又被人家作為美中談判修補關係的籌碼,這是台灣政府
要嚴加防範說明的。
二、請教看法:
(一)鬍鬚張董事長的兒子張耀文,他日前參加講習會的時候被青鳥出征抵制,導致公司還
要發聲明說這是私人活動、不代表公司立場
(二)勞動部長洪申啟程前往大陸參加部長會議,藍委李彥秀認為這是雙標、選舉考量,但
綠委鍾佳濱受訪強調這是國際參與,只是因為今年地主國是中國,不算兩岸交流
洪毓祥: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青鳥去出征鬍鬚張第三代,簡單講,青鳥不吃鬍鬚張,他們是吃鳥飼
料!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政治立場,民進黨政府如果這樣放任支持者搞這種文革式的清算出
征,說實在是無助於社會對話與團結。
台灣不應該把青鳥這種文革式的舉動放任不管。我們不該活在被霸凌、被青鳥嚣張出征的
年代,造成對立大家就息事寧人、不敢聲張。我們一定是挺民主價值,每個人都有政治立
場,政治立場本來就可以不同,我們就是包容,但我們絕對捍衛你說話的權利!我們反對
你用霸凌方式去騷擾、造成台灣人民對立。
為了這件事情,我決定今天我們請黨團辦公室同仁吃鬍鬚張!在座媒體記者如果需要也歡
迎,讓我們黨團吃鬍鬚張,我們絕對行動力挺鬍鬚張!因為我覺得這沒有必要,也不過吃
個魯肉飯而已,沒有那麼嚴重。
第二個,洪申翰參加這個會議,我覺得對話交流本來就是台灣民眾黨一再呼籲的。我們跟
對岸的關係本來就是既競爭,但也可是合作或溝通的立場。溝通是很重要的,當然我們自
己的防衛、國防自主也重要,但這絕不是零跟一,而是在基本雙方尊重底保持友善溝通對
話。有溝通對話才能促進彼此了解,去消除可能引發的衝突或爭端,大家都希望不要有戰
爭。
我覺得這件事情民進黨他們自己雙標習慣了啦!反正野黨去參加就是受中共指使、是中共
同路人;如果是自己去,就說是「國際禮儀」,好巧不巧今年剛好大陸主辦APEC,同
樣東西隨便他說。反正我相信線上的觀眾朋友也都習以為常了,所以我們只要自己調整好
自己的腦袋就可以了,我們可以配合民進黨隨時切換。
三、聯合報:請教看法
針對國民黨中央黨部國發院跟大校大陸的出售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黨產會敗訴。昨天黨
產會主委林峯正在一場論壇提到法院判決讓黨產後續利潤成為合法財產,馬上行政法院就
發新聞稿批評黨產會不能憑空轉行政義的口號就判違法做裁判。
洪毓祥:
我覺得這件事情民進黨透過這種非常冠冕堂皇的不管是什麼人權促轉、黨產處理等等,如
果你是秉公處理歸還於國家,我們都沒有意見;但是在行政法院這樣子的判決已經下來的
時候,就是尊照法院的判決來做處理。過去種種不管是如何,民進黨絕對不可把冠冕堂皇
的人權促進委員會、黨產處理委員會作為整肅野黨的工具,這是我們必須要嚴正聲明的。
先不說臺南高分院一一五年度科控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中,駁回檢察官抗告的理由:
抗告意旨:
一、被告郭再欽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於偵查中僅坦認其與同案被告陳順慶就「○○段八筆土地」與宸峰公司簽訂總價款為
一億八千八百四十八萬四千八百九十元(每坪五萬五千元)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另其與
同案被告蔡清旭商談後,就「○○段九筆土地及其上建物」由明祥馨公司與宸峰公司簽訂
總價款為一億二千四百八十七萬七千三百七十元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並均知悉後續將由
宸峰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等情,且否認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等罪嫌,然
依現有之卷證資料,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罪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犯罪嫌疑
重大。
二、被告有資力在我國境外生活:
被告前因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罪,獲有鉅額
之不法利益;本件又有鉅額財力可與共同被告陳順慶、魏如筠等人一同出資購入交易總價
為一億四千三百九十三萬三千九百一十六元(○○段八筆土地)、一億元(○○段九筆土
地及其上建物)之不動產,顯見被告資力雄厚,顯然有財力及管道逃離國外,以躲避刑事
及民事責任。
三、原裁定雖認予以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已有防止被告逃匿之效。惟上開防逃措施僅有
定期檢驗功能,或在被告透過一般出境檢查程序欲離境時,始具警示作用,無法防免被告
以偷渡方式潛逃出境;復衡以司法實務經驗,縱命被告提出高額具保金並限制出境、出海
,仍多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而本案
被告為具有相當人脈及資力之人,若為逃避追訴,非無可能另循非法方式離境,是本案僅
予限制出境、出海,並不足以達到防逃之效果,應有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
四、況被告除就本件面臨長期之自由刑及鉅額犯罪所得之沒收外,且另案犯修正前廢棄物
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一一一年度
訴字第一四一六號判決,判處被告就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陸月。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尚未確定),且被告就本案未來應尚有鉅額賠償之民事訴訟,是被告
面臨刑事、民事之多重責任,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常態,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加以衡諸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涉罪刑輕重、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
公共利益、被告權利受限制之程度相對輕微且低度、科技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施以
科技設備監控對被告生活造成之影響、尚無其他可達同樣效果且更為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
狀,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被告應有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之科技監控
設備暨命其遵守限制被告出境、出海裁定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案於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同時,應有命其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
。本件原裁定容有違誤,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
法院判斷:
(一)檢察官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簡言之即是本案共同被告提高上開二筆房地實際之買
賣價格,使公務員為不實之實價登錄,及據以向本案二家銀行分別取得一億一千萬元及八
千二百七十五萬元之貸款,對本案二家銀行詐取財物(一未遂,一既遂),被告與本案共
同被告有犯意聯絡,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惟本案共同被告以上開房地向本案二家銀行
取得貸款,固有浮報成交金額等情,影響本案二家銀行貸款之意願及成數。惟本案二家銀
行所核貸之金額,均有經本案二家銀行人員專業之徵信、評估,均遠低於上開房地實際成
交之金額,且銀行核貸所審酌之原因,非僅房地之實際成交金額一隅,貸款人之資力、債
信、抵押物之價值等均是考量因素。況本案二家銀行均有取得十足之抵押權以保障其債權
,自一百零九年迄今,本案二家銀行均未曾向本案共同被告有催討債務之情形,亦未曾對
其等提出民、刑事訴訟,本案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本案共同被告對該二家銀行有違約之情
,則本案二家銀行是否陷於錯誤因而受有損害?均有待法院審酌。
(二)檢察官起訴書既僅認本案共同被告超貸之金額為二百七十五萬元,此金額就被告與
本案共同被告前揭房地實際成交價,及本案共同被告向本案二家銀行所貸得之款項而言,
似非屬超貸鉅額之款項。再依上所述,本案二家銀行有無受損,又有待法院審認。則抗告
意旨稱本案被告面臨長期之自由刑及鉅額犯罪所得之沒收,自屬有疑。另抗告意旨所述,
似認被告財力雄厚,有財力及管道逃離國外,以躲避刑事及民事責任,只要對被告施以科
技設備監控,即可防止被告逃離國外云云;惟依目前實務上之實證結果觀之,對有心脫逃
之人,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似非絕對。
(三)被告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原審法院以一百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六號判
處有罪(下稱前案),其中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月,沒
收其非法清除爐碴部分之犯罪所得為六千五百一十六萬三千二百八十六元。而本案被告係
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始為檢察官為科技設備監控命令,表示被告於前案中未曾遭檢
察官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之命令,檢察官始會於本案對被告為之。是被告係於前案面臨長期
之自由刑及鉅額犯罪所得之沒收,而非本案,二案為不同案件,一碼歸一碼,本案有無命
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自應依本案之情節酌量,而非將被告於前案之原因加諸於
本案,作為本案審酌是否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理由。茲本案被告之犯罪情節明顯輕
於前案,且有相當之差距,於前案檢察官既未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於本案竟為之,
顯與比例原則有違。
綜上所述,本案原裁定審酌被告有固定之住所,且命被告自一百一五年九月三日起限制出
境、出海八月,已足擔保日後審理程序之進行,再衡量前揭科技監控執行辦法規定,認無
繼續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而依職權撤銷之,係原裁定斟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
,及被告犯罪之情節等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其裁量之職權行使,符合比例原則,無濫
用其權限之情形,雖有部分理由與本院認定不同,然應予撤銷檢察官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
監控命令之決定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檢察官以前揭理由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
有將被告於前案之犯罪情節與本案錯置而加諸於本案被告身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所以只能說,吞下去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