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u1164 (鮪魚罐頭)
2026-09-20 11:25:35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蕭宥彤
3.完整新聞標題:
坐「機車後座」等早餐!少年慘吞2.4萬罰單 警密錄器壞了法院判撤銷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一名未滿18歲的少年小傑(化名)坐在一部發動的機車後座,等候哥哥買早餐,沒想
到遭員警攔查,並開出2萬4000元罰單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分。小傑憤而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發現,舉發員警密錄器損壞「完全沒有畫面」,無法證明小傑有駕駛行為,判
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事發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上午7時56分許,少年小傑坐在機車上,該機車停在
高雄市某早餐店前。員警巡邏經過時,認定小傑有無照駕駛行為,且因他在5年內已是第2
次違規,高雄市交通局隨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對他開出2萬
4000元罰鍰,還須參加道安講習。
小傑收到罰單後相當委屈,隨即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當時是哥哥騎車載他去買早餐,
抵達後哥哥下車消費,他則留在機車後座等候,雖然機車引擎當時呈發動狀態,但他全程
停在路邊,自己並沒有任何操作或駕駛機車的行為,指員警舉發有誤。
高雄市交通局則稱,員警當時確實目擊小傑騎乘機車,但因員警配戴的密錄器故障損壞,
所以沒有影像;且小傑曾在113年間有無照駕駛紀錄,這次屬於5年內第2次違規,舉發過
程無不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所謂「駕駛」行為,是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的意思,並在其
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小傑在攔查時固然坐在未熄火的機車上,但綜合證人
證詞與相關事證,小傑當時只是等候哥哥買早餐,現場無任何客觀影像或證據能證明小傑
有操縱機車行進,或由他一路駕駛到該處。
法官強調,警方既無密錄器影像還原現場,光憑員警單方說詞認定無照駕駛,容有速斷,
最終認原處分容有誤會,判決撤銷2萬4000元罰單及道安講習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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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